律师事务所税前扣除项目详解

导语

《律师需要交哪些税?》《提成律师办案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深度解析》《提成律师个人所得税问题详解》《独立执业律师该如何选择纳税身份》《从税务角度解读<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五篇文章后,本作为“律师业涉税专题”的第六篇文章。从本篇开始,我们要详细介绍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因出资律师需根据律所分配的经营利润决定应纳税所得额,故我们得先了解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利润如何计算,在此有必要了解律所层面各项税前扣除项目。
本文所探讨的律师事务所均为合伙制,个人所及国有出资所不在本文探讨范围。

作者:刘世君 律师

公众号:御用大律师

微信号 : sendsmallstop

笔者新书出版,如欲购买,请点击以下链接:

正文

01

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本文所指出资律师,是指在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中登记注册的合伙人律师。很多律师事务所内部册封的“高级合伙人”、“权益合伙人”、“合伙人”、“主任”等,如未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为合伙人,在税法上一律不属于出资律师。
出资律师按律师事务所全年的税收利润(经过纳税调整的会计利润)乘以约定的分配比例取得属于自己部分的应分配利润,以此减去个人扣除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律所收入-律所税前扣除项目)×分配比例-当年的个人扣除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5%-35%)-速算扣除数

注:

分配比例:是指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如合伙协议约定不明,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比例;如协商不成,则按人头均等分配。分配比例不一定是固定比例,也可以是一个计算公式,采取动态调整机制。笔者在后续文章中会详细展开介绍动态调整机制,本文不再展开。

律所税前扣除项目:是指律师事务所实际支出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可供抵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这里所指个人所得税为出资律师“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02

律师事务所税前扣除项目适用的法律依据

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而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条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一、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二、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所谓的“有关规定”,是指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税法规定,包括: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二)参考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而言,还可参考合伙企业的相关税务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三)部分内容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资产的税务处理及某些特定税前扣除项目,还需参照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03

税前扣除项目详解

如上文所述,律师事务所税前扣除项目的本质是律所在经营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各项成本费用,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内容详细介绍如下:
(一)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律所最大的开销之一。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合理的支出均可税前扣除。合理的标准是指律所按照合伙人会议、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
原则上:只要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均可据实扣除。
2.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二)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二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1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会计处理
律师、助理等业务人员工资计入“营业成本”,行政人员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如出资律师工资计入利润表,需进行纳税调整。
4.注意事项
(1)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出资律师的工资不得扣除。
5.税务筹划
适当地增加提成律师数量,扩大工资薪金基数。扩大基数后,可增加职工福利费支出等项目的扣除限额。
(二)五险一金支出
五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也是律所的主要开支。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金额,均能扣除。
参照上海市2021年的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8%、单位16%;基本医疗保险(含生意保险)个人承担部分2%、单位10.5%;失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0.5%、单位0.5%;工伤保险单位承担0.16%;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承担部分7%、单位7%。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338元,月缴费基数在5975元-31014元之间。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2条
3.会计处理
律师、助理等业务人员社保计入“营业成本”,行政人员社保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1)提成律师如需承担单位部分的社保,则该部分金额会挂在账上形成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能会产生营业外收入进而造成补税风险;
(2)提成律师的社保基数非常难以确定,波动幅度大;
(3)合伙人(出资律师)可自行选择一个缴费基数。
(三)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2条
3.会计处理
律师、助理等业务人员社保计入“营业成本”,行政人员社保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员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会影响年金的计提金额。详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5.税务筹划
适当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既可在律所层面税前扣除,也可以抵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四)出资律师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不超过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5%标准内。
参照上海2020年上限372168元,单个出资律师的上限5%为18608.4元。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2条
3.会计处理
出资律师如从事业务,计入“营业成本”;如从事行政管理,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出资律师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只能在律所层面税前扣除,不能重复抵扣个人所得税。
(五)特殊工种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险费
律师事务所几乎没有此类人员。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凭发票据实扣除。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3条
3.会计处理
计入“营业成本”。
(六)借款费用(手续费等)
律所很少对外借款,这块费用几乎没有。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4条
3.会计处理
计入“财务费用“,如符合资本化则计入相关资产。
(七)利息支出
律所很少对外借款,这块费用几乎没有。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5条
3.会计处理
计入“财务费用“,如符合资本化则计入相关资产。
4.注意事项
新开办律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如产生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该标准需咨询地方税务部门口径,有些地方按照开户银行的贷款利率标准,利率标准偏低;有些地方则将金融机构的范围扩大至信托等机构,利率标准更高。
在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汇兑损失
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
律师事务所如开立外汇账户,则会遇到。否则,基本遇不到。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6条
3.会计处理
计入“财务费用”
(九)工会经费
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包含出资律师部分。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工资薪金总额的2%以内。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7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三条
3.会计处理
律师、助理等业务人员对应比例计入“营业成本”,行政人员对应比例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工会经费的使用需按照相关规定,不可随意动用。
(十)职工福利费支出
律师事务所实际缴纳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包含出资律师部分。。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具体内容参照“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7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三条
3.会计处理
律师、助理等业务人员对应比例计入“营业成本”,行政人员对应比例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1)对于职工福利用途的餐饮费发票按照这个项目进行抵扣,可以不受业务招待费0.5%、60%抵扣限额的限制。
(2)公司制律所使用较多,提成制律所使用较少。提成制律所可以以团队为单位,将相关福利细化到团队。
(十一)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律师事务所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包含出资律师部分。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工资薪金总额的2.5%以内。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2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三条
3.会计处理
律师、助理等业务人员对应比例计入“营业成本”,行政人员对应比例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1)可以将律师的培训费用列支,包括执业技能培训、专题课程培训。律所可牵头组织重要技能培训,尤其是针对律师助理,帮助律师赋能。
(2)律师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如用于抵扣自己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则该部分费用不得再在律所层面重复抵扣。
(3)对于EMBA费用,因其属于“学历教育”,不得纳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项目办理税前扣除手续。如确需扣除,可以考虑与培训机构协商改变培训科目,改为非学历教育,并与当地税务部门充分沟通取得同意后操作。
(十二)出资律师工会经费
律师事务所实际缴纳的出资律师部分工会经费。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的2%以内。上海2020年上限372168元,单个出资律师上限2%为7443.36元。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7条
3.会计处理
出资律师如从事业务,计入“营业成本”;如从事行政管理,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工会经费的使用需按照相关规定,不可随意动用。
(十三)出资律师职工福利费支出
律师事务所实际缴纳的出资律师部分职工福利费支出。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的14%以内。上海2020年上限372168元,单个出资律师上限14%为52103.52元。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7条
3.会计处理
出资律师如从事业务,计入“营业成本”;如从事行政管理,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对于提成制律师事务所,可约定该部分税收利益专属于该出资律师。
(十四)出资律师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律师事务所实际缴纳的出资律师部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的的2.5%以内。上海2020年上限372168元,单个出资律师上限2%为9304.2元。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27条
3.会计处理
出资律师如从事业务,计入“营业成本”;如从事行政管理,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对于提成制律师事务所,可约定该部分税收利益专属于该出资律师。
(十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律所的主要支出项目。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四条
3.会计处理
计入“销售费用”。
4.注意事项
(1)不同的律所营销策略不同,故该科目的金额水平也大相径庭。
(2)因律师行业监管规定的束缚,律所的营销方式被限制地很窄,故如何规范使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项目成为律所管理难点。律所需物色合法的业务宣传方式,比如:互联网宣传服务费、MCN机构费用支出、公众号运营费用、普法讲课支出等。
(3)可以考虑将某些高昂学费支出计入该科目,理由是读书的目的是社交拉业务,给律所做宣传。或者某些机构邀请律师演讲宣传律所,向律所收取的费用也可纳入该科目。当然,上述方式还得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同意后执行。
(4)赠送特定礼品制作费,比如律所宣传资料、法规汇编合集、出版图书等。
5.税务筹划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限额非常高,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故律所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块抵税资源。
(2)律所提高销售(营业)收入可增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限额。
(十六)业务招待费支出
律所事务所实际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这是律所的主要支出之一。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五条
3.会计处理
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餐饮费发票不一定都计入该科目,也可计入“职工福利费”、“营业成本”、“差旅费”等。如计入其他科目,则不受60%、0.5%抵扣限额限制。
5.税务筹划
律所提高销售(营业)收入可增加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
(十七)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
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律师事务所主要缴纳律师协会的会费及其他费用。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真实发生、金额合理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具体金额、比例。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31条
3.会计处理
计入“营业成本”或“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1)律所的律协会费当然计入该科目,但出资律师的个人的会费是否能计入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应当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
(2)律师协会会费不必然等同于“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如属于培训费用,则不能按本项目税前扣除。
(十八)租赁费
律师事务所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32条
3.会计处理
计入“营业成本”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4.注意事项
(1)租赁对象包括:房屋、汽车、办公设备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资产。
(2)向个人租赁时,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税务筹划
(1)律师团队在其他地址租赁的办公室、业务招待场所支出的租赁费也可考虑放入该科目。
(2)私车公用,个人将闲置车辆出租给律所用于经营活动。如租赁合同约定由律所承担费用,则汽油费、过路费等可以在律所报销。
(3)律所可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车牌问题,取得的租赁费发票可办理税前扣除。
(十九)财产保险费
律师事务所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真实发生、金额合理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具体金额、比例。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33条
3.会计处理
计入“营业成本”或“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1)律所名下的车辆财产保险可税前扣除,租入车辆不得扣除。
(2)律所名下的其他财产也可购买责任险、财产保险等。
5.税务筹划
融资租入的车辆,可通过增加租赁费方式变相将保险支出税前列支。
(二十)劳动保护支出
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律所几乎不存在。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真实发生、金额合理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具体金额、比例。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34条
3.会计处理
计入“营业成本”或“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疫情期间律师购买的防护服、口罩等可以考虑计入。
(二十一)开办费
律师事务所自申请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开办费用。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不得计入开办费。
律所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律所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真实发生、金额合理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具体金额、比例。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35条
3.会计处理
初始计入“待摊费用”,每年结转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开办费用可以考虑并入总所抵扣,在申报所得税时选择合并收入申报。
(二十二)捐赠支出
律师事务所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一般捐赠: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
新冠肺炎疫情捐赠: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36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会计处理
计入“营业外支出”。
4.注意事项
(1)必须捐给具备税前扣除资质的慈善机构,律所内部律师之间互助捐款不得税前扣除。如确需捐赠建议以律师个人账户统一搜集捐款然后支付给需要帮助的人;如果以律所账户支付,可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
(2)律所组织律师捐款时注意留存捐赠凭证,可办理税前扣除。
(二十三)研发费用
律师事务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律所几乎没有研发费用。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开发费用据实扣除,无限制。
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一次性扣除。
购买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38条
3.会计处理
计入“无形资产”等科目,每年摊销入“管理费用”。
(二十四)资产折旧摊销费用
律师事务所购入资产每年的折旧、摊销费用。律所主要购买房屋、车辆、软件及大金额办公用品。
1.扣除条件及限额
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在一年内全额扣除,超过5000元的资产每年按折旧摊销金额税前扣除。
2.折旧摊销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6)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7)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8)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9)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0)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39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第64条、第67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
4.会计处理
购置资产时计入“固定资产”、“生物性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折旧时计入“管理费用”。
5.注意事项
(1)律所可以建立集中采购制度,统一购买手机、电脑等办公用品,金额高的作为固定资产列支;
(2)律所因业务宣传需要购买商标的支出可列入无形资产,今后摊销税前扣除;
(3)律所购买的办公软件可以摊销;
(二十五)咨询费
律师事务所外聘专业咨询公司,就律所经营管理、业务开拓、流程管理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真实发生、金额合理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具体金额、比例。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10条
3.会计处理
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1)必须存在真实的咨询业务,业务过程需留下服务痕迹,服务结果最好有书面的咨询报告。
(2)咨询费发票是虚开的重灾区,选择咨询公司时需考察咨询公司的资质,避免选择虚开平台。
(二十六)商务辅助服务费用
律师事务所的部分行政人事管理职能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由其他企业对律所提供综合管理服务。比如:在异地的分所规模小,将分所人事行政外包给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派人提供服务;将财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真实发生、金额合理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具体金额、比例。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10条
3.会计处理
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同咨询费。
(二十七)业务分包费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支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费用。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真实发生、金额合理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具体金额、比例。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9条
3.会计处理
计入“营业成本”。
4.注意事项
业务分包费与业务协作款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法律关系是律师事务所单独作为采购方与提供服务方签订合同采购服务,后者是由委托人向提供服务方采购服务,律师事务所代提供服务方收取款项。对于业务协作款而言,不能办理税前扣除。
5.税务筹划
在委托人配合的情况下,采取“业务分包费”模式有利于增加收入额,进而增加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用的抵扣限额,增加税前扣除金额。
当然,如果律所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则采取“业务协作款模式”,控制全年收入总额,防止突破500万元上限。
(二十八)劳务费支出
律师事务所采购独立劳务支付给提供劳务个人的费用。比如:外聘讲师讲课费、聘请兼职人员费用等。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真实发生、金额合理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具体金额、比例。但支付时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达起征点(上海按次500元、按月20000元)则需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凭发票入账。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9条、第10条
3.会计处理
因律师办理业务需要产生的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因行政管理需要产生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1)外聘讲师产生的费用可能需要计入“职工教育费支出”,受抵扣限额限制,需注意区分。
(2)律师个人聘请的人员不得放在律所列支,办理税前扣除。
(二十九)差旅费
律师到异地办案或从事其他业务活动而产生的交通、住宿、误餐补助。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税法无明确限制,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相应标准,往往参照机关差旅费标准。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9条、第1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4项
3.会计处理
出差办理法律业务,计入“营业成本”;出差办理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事务,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1)律所应当制定差旅费标准及制度;
(2)律师个人外出旅游消费的交通费、住宿费不得列入差旅费;
(3)部分外地餐饮费发票可列入该科目,不受业务招待费限额限制。
(三十)通信费
律所工作人员用于工作的电话等通信费用。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标准。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9条、第10条
3.会计处理
办理法律业务产生的通信费,计入“营业成本”;办理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事务产生的通行费,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1)律所统一给手机充值,限额实报实销,不能发放现金;否则,视为变相发放工资奖金,需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需区分工作卡与私人卡,私人卡话费不得报销。
(三十一)会务费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召开会议产生的费用。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真实发生、金额合理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具体金额、比例。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9条、第10条
3.会计处理
办理法律业务产生的会务费,计入“营业成本”;办理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事务产生的会务费,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1)会务费是虚开的重灾区,需存在真实交易。准备主题、议程、签到簿、现场照片、官媒宣传等资料备查;
(2)可以找会务活动公司开票,统一组织。
(三十二)低值易耗品
律所采购的单价低于5000元的办公用品,包括灯泡、笔、纸等。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真实发生、金额合理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具体金额、比例。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10条
3.会计处理
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单价高于5000元的需计入固定资产。
(三十三)办公家具
律所购买的办公桌、办公椅、书架、档案柜等办公家具。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真实发生、金额合理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具体金额、比例。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10条
3.会计处理
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1)单价高于5000元的,计入固定资产;
(2)需办公用途的家具,生活消费用途的家具不得列支。
(3)对于出资律师在家办公所购买的办公桌、办公椅等家具,如确是用于生产经营而非个人消费,笔者个人认为也能列支。
(三十四)税费
律所在经营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真实发生、金额合理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具体金额、比例。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11条
3.会计处理
根据最新的《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计入“税金及附加”。
4.注意事项
(1)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得抵扣;
(2)律师事务所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如真要扣除,可以技术处理,将负担的税款还原计算成税前价格,以合同价款税前列支。
(三十五)稿酬
律师事务所发行刊物支付给作者的稿酬。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真实发生、金额合理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具体金额、比例。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10条
3.会计处理
用于营销的刊物支出的稿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内部培训的刊物支出的稿酬计入“管理费用”。
4.注意事项
(1)稿酬可以不纳入社保基数、折扣高(56%)。对于雇员律师在本职工作外投稿收取的稿酬,可作为稿酬所得,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2)只能是外单位人员或本单位人员分外工作,如本单位人员基于分内工作取得的报酬不能算稿酬,只能算工资薪金。
(3)发行的刊物也包括网络刊物,公众号、专业网站等。
(三十六)商标使用许可费
律师事务所为了使用特定商标而向商标权利人支付的使用许可费。
1.扣除条件及限额标准
真实发生、金额合理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具体金额、比例。
如被认定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则受年营业收入15%%限额的约束。
2.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1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四条
3.会计处理
计入“销售费用”。
4.注意事项
商标使用许可费可能被列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刘世君

律师 注册会计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财税业务委员会委员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