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其征收率为3%。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一般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个人视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适用3%的征收率。此外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元的,增值税也是免征的。但如果摆地摊收入比较多,超过10万,还是要负担增值税纳税义务的。
业务招待费
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个人所得税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