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后重新粘贴的借条是否还有证据效力(河北法制报20201211)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借条被撕坏后重新贴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具备效力呢?近日,博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谢某向法院起诉称肖某因经营手机店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肖某以资金尚未回笼为由没有偿还。谢某要求肖某偿还本金及其利息。谢某在庭审中提交一份已经撕成四瓣又重新拼贴起来的借条,上面载明:“今借到谢某现金伍元整(50000元)用于开手机店。”
肖某则辩称,谢某起诉所依据的借条系已经撕毁后由原告拼凑而成的,属于废弃和有重大瑕疵的凭证,且借条中记载的大写金额为“伍元”,该借条不具有证据效力。而且,其与谢某并不相识,案外人李某曾以原告谢某女儿的名义与肖某发生过银行存款交易,但不存在借条中五万元的事实。
本案中对该借条在何种情形下被撕毁双方也存在重大争议,原告证人李某称其发现借条上写的是“五元”后让肖某修改,肖某将借条撕掉,李某又抢了回来。肖某则称,该借条的案外人李某与其存在经济往来,该借条是肖某按照李某的表述书写,但在发现借条存有瑕疵后撕毁,双方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该借条的借款事实双方存有重大争议,借条撕毁后原告重新拼凑属于已经作废的及未发生证据效力的凭证,且借条内容记载为“现金伍元”,与小写金额不符,不能客观表述其借条金额。因李某与原告是亲属关系,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力较弱;从借条内容上看,借条记载为“现金伍元”,亦存在严重瑕疵。综上,原告对借条被撕毁的非理性、非法性情形以及其主张的五万元而非伍元负有举证责任,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依法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撕毁的借条是否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呢?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借据作为书证,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撕坏之后重新粘贴的借条,虽然在内容上无须经过专业技术手段即能辨认其文字,但是作为证据,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证据的完整性。
偿还借款后由出借方将借条还给借款人,借款人予以撕毁,是表示债权债务消灭的常用手段,但借条的损坏还存在很多人为的或非人为的因素。虽然借条的损坏与还款之间不能认定直接的因果联系,但是对瑕疵证据的举证责任归属,是审理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对于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条,怎么举证能给该瑕疵一个合理的解释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欲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时,对证据的瑕疵,应给出理由及相关证据,进行合理的解释。如无法对借条的瑕疵进行合理的证明,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仅凭一张撕坏的借条这样一个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借条在撕掉边角不影响大致内容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整张借条撕坏存在重大瑕疵,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律就不会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