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欣:赔偿协议已履行能否再行诉讼
裁判要点:
一般来讲,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签署并履行完毕的,原则上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7日12时13分,邓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小区内驶入六一堂路南湖公园路段时,遇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六一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路段,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当日,邓某某被送入绵阳市骨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于2020年2月5日出院。2020年1月21日,交警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邓某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王某某负同等责任。
同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王某某一次性赔偿邓某某人民币一共陆仟元整作为邓某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剩下的部分由邓某某自行承担等。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已向邓某某支付6000元赔偿款。后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载明:(一)邓某某左膝前交叉韧带与内侧副韧带断裂伴胫骨平台骨折、关节软骨与半月板损伤后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42%的伤残等级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二)邓某某左膝交叉韧带伴副韧带内固定取出术的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8000元-10000元(捌仟元至壹万元)。
裁判结果:
撤销原、被告双方在2020年1月21日签订的《和解协议》。
裁判理由:
本案中,原告邓金华在签订《和解协议》时,未充分预料到自己的伤情,故对其要求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辩称交警认定同等责任是为了让原告评定工伤的辩解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评析:
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屡见不鲜,当事人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签署赔偿协议书,但签署协议书后可否反悔?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签署后,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一、协议签订时是否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伤残等因素
本案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受害人尚在住院期间,因自身认知缺陷,无法预见到自己的伤情可能构成伤残,致使其在对自身伤残程度存在重大误解的前提下与侵害方签订了一次性和解协议,但从本案客观事实和损害后果角度来看,该项约定是可撤销的,且协议中并未明确赔偿项目,故可诉之。
二、协议约定的赔偿款是否考虑到以后可能出现的新伤情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如果明确了赔偿项目,一般应认定为受害人知道自己应当获赔的利益所得且对今后发生的因素有了充分考虑,故当事人一旦达成此合意,即认为愿意接受这种“利益与风险共存”的情况,之后不得反悔;反之,可以再次起诉赔偿遗漏的项目。
三、协议签订时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
这可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地评判,以此确定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因素,从而认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四、签订的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
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而本案中,受害人签订协议时尚在住院期间,对自身伤情无充分认识,更无法预料到会构成残疾,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作者介绍:绵阳市经开区人民法院 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