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就应该考虑纳入立法范畴

不说白不说

因为在广东东莞出现了网约车司机为救婴儿连闯红灯而家属拒绝作证,网友纷纷把拒绝作证的家属比作现代版“农夫和蛇”里的“蛇”跟“东郭先生和狼”里的“狼”。在本公众号昨天推送的小文《“农夫和蛇”里的“蛇”,应该受到什么惩戒》里,我说:法律对于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做法,完全可以延伸引用到这类“蛇”和“狼”身上。当然,这种延伸引用,必须在通过法定程序立法之后,在此之前,对那些忘恩负义的蛇和恩将仇报的狼还真只能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

由此引发了跟朋友的一些讨论和商榷。有朋友说,司机为救婴儿连闯红灯家属拒绝作证事件中的家属只是道德范畴的事,把对付失信被执行人的做法放在他身上肯定不合适。我说,从现行法律来讲,确实不合适,让拒绝作证的家属进入司法程序也无法可依,我在小文里也表达了这层意思。我想表达的是,这可以当成立法的一个思路和方向。

现在我们都知道,打人伤人、酒后驾驶是违法的,偷盗抢劫、杀人放火是犯罪行为。但是,在打人伤人、酒后驾驶、偷盗抢劫、杀人放火等成为罪行之前,这些也都只是道德范畴的问题。正因为这些行为突破了道德底线,人们意识到不能任由这种底线突破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必须对这种突破底线的行为加以惩罚,让突破底线的人付出代价,从而使这种行为减少乃至杜绝,于是才有了法律的雏形,假以时日,再对法律条文进行补充、解析,有了相对细化和完善的法律,有了法律,才能对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强制性惩罚。

在2011年5月酒驾入刑成为法律之前,就算明知道一个人喝了酒甚至喝醉了酒再开车,也没办法强制惩罚他,只能劝其不要开车,只能从道德方面来谴责他的这种行为,而这种规劝和谴责不带任何强制性。除非他酒后驾车撞了人或者物件,才能根据其撞人的伤残程度或者所撞物件的损失程度来判定他的罪行,而不能根据他酒后驾驶这一既定事实来判罪。一旦到了2011年5月1日,酒驾入刑的法律条文生效之后,只要发现有人酒后驾驶,即使他酒后驾驶的行为没有产生任何后果,也能对其依法进行惩戒。

在更早之前,打人伤人撞人甚至杀人都没有入法,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打人伤人撞人甚至杀人可能都无法追究责任,所以刘邦在占领秦朝都城咸阳后“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就成为被后人盛赞的伟大举措,至少从那时候起,被伤被盗的平民和被杀平民的家属可以凭着这一约定成俗的律法去寻求公道了。在此之前,平民之间的伤人盗窃杀人等行为可能也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被杀者的家属也只能对杀人者骂几句,要不然就是暴力复仇,从而进入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就是因为这些行为都突破了道德底线,才需要一种强制性的东西来约束。于是,法律产生了(在此声明一下:我对中国法律的起源缺乏足够的了解,并不是说中国的法律是从刘邦的约法三章开始的,只是拿他打个比方)。

从现行法律来讲,司机为救婴儿连闯红灯家属拒绝作证事件中的家属的行为确实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无法进入司法程序。但是他这种行为无疑突破了道德底线,对于连闯红灯送他们家婴儿去医院的艾师傅,他们不仅没有感谢,反而因为他们的拒绝作证,可能让艾师傅受罚款600元并扣18分(扣12分就要吊销驾驶证重新考试)的重罚。所以,我才在昨天的小文里说可以考虑把这种行为列入立法范围,以震慑这些行为,不能让好人做了好事还寒心。

朋友还说,当时艾师傅的选择只有两种:一是遵守交规,但道德要受谴责;二是道德高尚违交规送人,但肯定要受罚。

朋友的这番话放在当今的法律语境下,确实很有道理。但是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看得出来,这是两个悖论,是非常矛盾的:我遵守了交规但要受良心谴责,我道德高尚了却又要接受处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完全不符合逻辑、不符合常识的结论,关键就是法律还不够具体,不够细化,不够人性化,也可以说是当前的法律并不完全符合自然法。在人定法不符合自然法的前提下,就需要考虑修改人定法,这也应该成为社会常识。

朋友还说,对于前面说的二者之间,司机能分得清轻重。罚他不冤,不罚是法外开情。

我对这番见解表示了异议:据当地媒体报道,艾先生拨打110报备,希望交警可以出面开路,交警告诉艾先生紧急情况下可以闯红灯,需要事后补交证明。然而事后车上婴儿的家属拒绝作证,也就是说无法通过证人补交证明。但是别忘了,警方办案还可以根据“零口供”定案,在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里,反贪局局长侯亮平就是根据“零口供”把京州市城市银行副行长欧阳菁的受贿案办成了铁案。在这个案子中,艾师傅明明是无辜的,事后警方在不需要车上证人口供(也就是所谓的“零口供”)的情况下就能证明艾师傅是见义勇为。这种情况,还怎么能说罚他不冤,而不罚却是法外开情呢?

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残酷的。在法律逐步完善为人类社会更好服务的过程中,除了展示她的公正之外,还期望看到更多的温情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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