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家齐:南宋“三省合一”体制下尚书省“批状”之行用

摘要

元祐以后至北宋之末,中央行政体制虽施行三省聚议及合班奏事之法,尚书省亦以“批状”作为处理日常政务的文书形式,但终未在制度上对三省机构进行实质性改变,而宰执“批状”处理权亦秉承熙宁十年诏令,置于皇帝的约束之下,并未如北宋前期之故事。这一局面直到南宋才有大的变化。南宋时之“三省合一”是对元丰改制以来中央行政体制的一次大调整,其调整方案依据的则是司马光等人的《乞合两省为一》的奏札。这一制度调整,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划分上表现为三省实际行政长贰的合一,以及具体办事机构和吏员裁减等诸多方面。在中枢政务运作方面,则实行给事中、中书舍人列衔同奏等行政程序简化措施,而尚书省亦能独立以批状处理日常政务,且此权力较之北宋当有所增重。只有综合考虑中枢政务运作与三省长官及机构设置问题,才能真正明白南宋“三省合一”的内容和实质。

南宋“三省合一”体制下尚书省“批状”之行用
撰文|曹家齐
曹家齐,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南宋“三省合一”是继北宋元丰改制后又一次中央行政体制之大调整。其调整内容不仅在于机构设置、职权划分,还表现在具体政务运作模式上。此三者正是国家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三省合一”是两宋政治制度变化的一个重要节点,既往讨论宋代政治制度之论著无不涉及。其中较有影响者有朱瑞熙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第4章《中央行政体制》之第1节《宰辅制度》、诸葛忆兵的《宋代宰辅制度研究》第2章《宋代的三省制》之第3节《三省的再度趋同》、贾玉英的《唐宋时期三省制度变迁论略》、李全德的《从〈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看南宋时的给舍封驳——兼论录白告身第八道的复原》、张祎的《徐谓礼〈淳祐七年十月四日转朝请郎告〉释读》等。以上诸篇从不同角度论及南宋“三省合一”的体制内容,但诸篇皆是因讨论整个宰辅制度之变化过程或具体文书行政流程而涉及南宋“三省合一”问题,并非对此问题专门之讨论,故对这一问题之论述相对简单。在此基础上,笔者曾结合新面世的《司马伋告身》和《吕祖谦告身》,进一步讨论了南宋“三省合一”的缘起、现实背景、实施过程、宰辅制度架构及运行表现等问题,但亦只是澄清了“三省合一”的实质问题,对于这一体制下的具体政务运作仍未能深究。如南宋进行“三省合一”体制改革后,是否在政务运作上参据司马光等人的《乞合两省为一》札子等内容,于宰执日常行政中以批状处理具体事务问题,则未及讨论。

批状是北宋便已存在的、多个官司采用的处理政务的一种文书方式,对于宰相机构而言,是其处理日常政务,于敕牒和札子之外所采用的一种文书形式,其功能是处理所谓“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议者”。关于批状,张祎最早做过简要论述,王化雨继而做了进一步讨论,又有周佳予以申论之。但三文所论或在北宋,未及南宋事,或仅从宰相处理申状角度考察,未太关注不同时期之变化。实际上,批状在南宋中央日常政务运行中表现出不同以往之状况,特别是尚书省批状之行用,关乎南宋“三省合一”体制实施与北宋制度之承继及这一新体制的实际政务运行,不啻为观察和理解南宋中央行政体制的一个窗口,故本文以尚书省批状行用为中心,对南宋“三省合一”体制下之政务运行做进一步探讨。因此问题与北宋元祐以后关联甚大,故必须先从元祐以后说起。

一、北宋元祐以后“批状”行用再检视

南宋建炎三年(1129)四月,南宋朝廷“以尚书左右仆射并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门下、中书侍郎并为参知政事;尚书左右丞并减罢”,史称自此“始合三省为一”“三省之政合乎一”。这一举措是未经朝廷讨论、直接从“言者复引司马光并三省状请举行之”而开始的。其中所言《并三省状》,亦即《乞合两省为一》札子。既然南宋中央行政体制改革“三省合一”是禀行司马光《乞合两省为一》札子之内容,便须究明这一札子的意旨及上奏后的基本情况。

《乞合两省为一》札子,是元祐元年(1086)时任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的司马光,欲与三省官吕公著、韩维、张璪同上的一篇奏札,遇司马光病逝,未果。元祐四年八月,其子司马康始录呈。其中批评元丰改行之三省制弊端后建议曰:“欲乞依旧令中书、门下通同职业,以都堂为政事堂,每有政事差除及台谏官章奏,已有圣旨三省同进呈外,其余并令中书、门下官同商议签书施行。事大则进呈取旨降敕札,事小则直批状指挥,一如旧日中书门下故事。并两省十二房吏人为六房,同共点检钞状、行遣文书。若有溢员,除拣选留住外,并特与减三年出职,不及三年应出职者,与减磨勘年限。若政事有差失,委给事中封驳;差除有不当,委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又两省谏官皆得论列,则号令之出,亦不为不审慎矣。如此则政事归一,吏员不冗,文书不繁,行遣径直,于先帝所建之官并无所变更,但于职业微有修改,欲令于事务时宜差为简便,其委曲条目,并候得旨允许,续议修立。”当时对元丰改制后的三省制进行批评并建议进行制度调整的并非只有以司马光为首的三省官,其他官员亦有类似上言。如元祐元年三月右司谏苏辙上《论三省事多留滞状》,不仅条列三省制若干弊端,而且提出恢复批状之法、政事以事之缓急减定日限、裁损重复等解决措施。

苏辙与司马光等人俱为熙丰新法的反对者,其对元丰官制之批评虽不无抵制新法之立场,却亦不全是意气用事,而是从具体行政出发表达对元丰官制略加调整之要求。其中后者可视为三省官的集体意见,其对元丰官制之批评与苏辙基本一致,只是提出了更为大胆而具体的调整方案。无论苏辙之上言,还是司马光等三省官之奏札,都是希望针对三省制“文字繁冗,行遣迂回”及中书、门下两省职能难以协调等弊端,简化行政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苏辙方案中虽无司马光等合并中书、门下两省,简化行政程序之议却有一点和司马光等相同,此便是恢复批状之法。

那么,二人奏议所上结果如何呢?苏辙之上言,朝廷有无接受执行,未得见。司马光等人之议被录呈后,太皇太后把《乞合两省为一》及与之同上的《乞令六曹长官专达札子》付三省,结果三省进呈言“今三省皆同奏事,与光时不同,及其所言多已施行”。于是太皇太后宣谕:“今已无事,不必改更也。”由此看,似乎元祐元年以后,朝廷所行已然如司马光建议所言。但李焘《长编》在记及此条时却以小注称:“范祖禹志司马康墓云:‘康上光旧稿,降付三省,而朝廷未遑有行。’不知此所谓‘多已施行’者何也?当考。”认为朝廷所行并未如司马光奏议所言。不仅范祖禹和李焘认为司马光的奏札被进呈后未被采纳,还有梁焘亦如此认为。司马康录呈上奏后,左谏议大夫梁焘又向朝廷重申改官制之议称:“臣闻故宰相司马光与吕公著等建议,乞诏修官制,议草未及上而光薨,近其子康缴进,未闻朝廷施行。伏乞检会光议,审酌其当而施行。如旧日中书、门下通治政事,省十二房为六房,事可归一,吏无冗员,文书不繁,行遣径直,于官制无所变易,但稍修职业,使就简便,此正合先帝诏旨。”但太皇太后仍未能采纳此建议。既然多人认为司马光等人奏札进呈后并未得到采纳,那么三省为何有“多已施行”之语、高太后宣谕“今已无事,不必改更也”呢?对此,周佳认为:“元祐四年此札子进呈后,由于当时已经施行三省聚议、合班奏事等做法,尽管中书、门下两省机构并未合并,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已经是两省合一的运作方式,出于政局稳定的考虑,高氏与宰执们并不倾向于对中枢机构进行再次大规模调整。”此说甚有道理,但除了当时已经施行三省聚议、合班奏事等做法外,宰执机构以批状处理事务亦可理解为三省所言“多已施行”的内容之一。

按苏辙《论三省事多留滞状》中曾言“自行官制,遂罢批状,每有一事辄经三省,……循环往复,无由了绝”,司马光等奏札中亦“欲乞依旧令中书、门下通同职业,以都堂为政事堂,每有政事差除及台谏官章奏,……事小则直批状指挥,一如旧日中书门下故事”,说明元丰改制后曾将宰执批状处事之制废除,而元祐时仍未恢复。但翻阅文献,从元丰后期至元祐以后却是多见使用批状之记载。如《长编》载:【元丰六年八月辛卯】,【蒲】宗孟坐违法缮治西府;【王】克臣、【范】子奇、【高】遵惠承都省批状修造,不经左右仆射书押,乃即施行。【元丰七年六月】,户部言:“准批状,提举汴河司言:畿内诸县民间茶铺,亦乞请买水磨官茶。其法施于京师,众以为便。府界宜与辇毂下不殊。”从之。【元祐元年八月】,尚书省言:“本省凡受内降已有御札指挥者,事大者依元送中书省取旨,事小及急速者,止尚书省具圣旨札子或批状行下讫奏知。仍关门下、中书省照会,即碍条于事未便者,自当执奏。”从之。【元祐八年二月】,礼部尚书苏轼言:“高丽人使乞买书籍,其《册府元龟》、历代史、太学敕式,本部未敢支卖。准尚书省批状送礼部许卖,其当行人吏上簿者。”《宋会要辑稿》载:宣和二年七月三十日,诏:“文武官磨勘、选人改官具有成法。近岁尚书省批状令吏部先次与改官、与磨勘之类,并诸路选人许就任改官者颇多,皆有违彝宪。自今磨勘及改官可并遵依条法,应许就任改官、元丰法所不载者,更不施行,仰三省常切遵守。”

史籍所见,这一阶段尚书省“批状”例还有很多,不胜枚举。大量的事例,令人颇感疑惑。若看元丰六年、七年之例,且未见此后有废批状之记载,则苏辙所言“自行官制,遂罢批状”及司马光等人乞恢复旧日中书门下故事,则难以理解。若看元祐元年以后之批状例,特别是元祐元年八月尚书省“事小及急速者,止尚书省具圣旨札子或批状行下讫奏知”之申请被批准,恰在苏辙上言之后,给人感觉在苏辙等人的建议下,当年就已恢复尚书省批状,又何来梁焘“近其子康缴进,未闻朝廷施行”之言?对此,周佳亦有虑及,虽未以梁焘之言为据,却在以“当时已经施行三省聚议、合班奏事等做法”为据对三省认为司马光等人奏议内容“多以施行”的理由进行解释后,认为“但检寻史料,关于司马光札子中的第二点建议,即恢复宰相机构直接批状指挥权这一条,在当时是否已经得到落实,似乎无法得到印证”。既然元祐元年以后已有尚书省批状行用例见于史籍,缘何恢复宰相机构批状指挥权问题仍无法得到印证?其令人纠结的缘由在于熙宁十年(1077)关于批状的一道诏令。

熙宁七年(1074),监安上门郑侠擅发马递,上书献《流民图》,攻击新法及王安石、吕惠卿,被勒停,编管汀州,次年又改编管英州。熙宁十年,因刑部用赦请量移,中书奏移郑侠到鄂州。神宗对此极为不满,不仅批示郑侠“永不量移”,责罚了具体经手的官员,还因此下诏“中书自今入奏敕札、批状,并候印画出方得书押”。此道诏令之颁布,一方面说明此前宰相机构对下级提交的申状中的小事,有权以“批状”形式直接批复执行,不需要进呈取旨;另一方面说明从熙宁十年八月己丑这天起,批状在执行之前增加了一道“取旨”环节,宰相机构独立裁决权从制度上完全被取消,君主处理政务的强度大大增加。

元丰改制后,依苏辙之说法,“凡事皆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遂罢批状”,司马光等亦持同样看法。此后,批状又见行用,虽有批状之名,但下发执行前是否需要经过三省流程,或是否需要入内请旨,则不甚清楚。批状仍须经三省,或仍须进呈取旨,则此批状便不能等同于“旧日中书门下故事”,故周佳质疑于此,才认为元祐时恢复宰相机构直接批状指挥权在当时是否得到落实,无法得到印证。但若仔细分析求证,此事还是能略窥端倪。

按前揭元丰六年八月、元丰七年六月仍有“都省批状”“批状”例,苏辙于元祐元年三月上言请恢复批状,可有两种解释。一是罢批状在元丰七年六月之后;二是元丰改制后批状立即废罢,后又恢复,但仍如熙宁十年诏,须经三省或进呈取旨,非如旧日之法。从苏辙“自行官制,遂罢批状”之表述看,事实应如后者。如果此推论尚无法令人确信,再看元祐以后例。若元祐元年八月朝廷已批准尚书省“具圣旨札子或批状行下”之请,说明已恢复旧日批状之法,又加在苏轼奏议中亦可见“元祐二年二月七日都省批状”,则元祐四年司马康便无录呈司马光等人奏议之必要,即便朝廷所行未尽如司马光等人所请,司马康录呈时亦当有所删改,因为司马康三年后录呈其父等人奏札,并不是仅仅向朝廷进呈一份可供存档的文献资料,当有视其时朝政仍未明显改观、替其父重申前请之意。朝廷亦未把此奏当作存档文献,而是下三省进行讨论后予以答复。之后,梁焘又进一步强调,对于司马康缴进其父之奏,“未闻朝廷施行”。这亦说明无论是在司马康还是梁焘的认识中,元祐以后所行用尚书省“批状”,仍与旧时中书门下故事不同,那便是元祐以后之“批状”必须如熙宁十年诏令所言,须进呈取旨。而此事实亦有旁证。元祐七年(1092),知扬州苏轼在上言《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中,言及诸路人户欠负事时说,此前的决策,系“尚书省八月三日批状指挥,依所申施行,即不曾别取圣旨”,虽是强调此批状未请圣旨,但亦透露出批状当取圣旨之意,说明批状按规矩是应进呈取旨的,只是尚书省未按制度执行。如果当时批状在制度上无须请旨,苏轼当无特别强调之必要。北宋后期,批状进呈取旨另有一证据。大观四年(1110)二月,张商英入对,徽宗语及蔡京乱纪纲事,商英曰:“蔡京自来专恣任意,不知都省批状便是条贯,入状请宝便是圣旨,若前后失序,安得不乱。”此言分明显示批状是应该进呈取旨的。

综上可见,元祐以后,甚至是元丰以后,宰相机构行用批状法虽然存在,但制度上必须入内取旨后方能执行,与旧日中书门下故事不同。只是在实际政务处理中,确实有使用批状独立裁处政务的情况。正因为制度上如此,才有苏辙、司马光等人连续上言恢复旧日中书门下故事之请求。再从情理上作一反推,如果司马光之请在北宋后期多已施行,则南宋立国后重新确立中央行政体制便可,何须“复引司马光并三省状请举行之”。事实便是,司马光等人调整中央行政体制的主张,到了南宋才得以真正实施。

二、南宋尚书省对“批状”之行用权

无论苏辙之上言,还是司马光等三省官之奏札,都是希望针对三省制“文字繁冗,行遣迂回”及中书、门下两省职能难以协调等弊端,简化行政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只是方案不同。司马光的方案是通过合并中书、门下两省,简化行政程序,裁减吏员,以实现“政事归一、吏员不冗、文理不繁、行遣径直”的目的。其中简化行政程序即包括行用批状之建议。

南宋参照司马光等人奏议进行的行政体制调整,从建炎三年开始实施,到绍兴年间逐步完成。从制度改革的事实来看,这一被称作“三省合一”的中央行政体制之调整既非简单的三省长贰互兼,亦没有使门下给事中应有的封驳职能因之消失,而是切实地表现为三省实际行政长贰的合一、给舍列衔同奏等行政程序简化以及具体办事机构和吏员裁减等诸多方面。其中亦当包括尚书省处理政务对于批状之行用。

从文献记载看,南宋尚书省用批状处理具体事务是较为多见的。如绍兴二年(1132),参知政事翟汝文因与尚书右仆射秦桧不合,力求去,高宗欲挽留,右司谏方孟卿则奏:“汝文不顾大体,不循故事,批状直送省部,不关其长;每聚议则目视霄汉,未尝交谈,岂能共济!今日之事,盖防秋在近,规为脱去之计。”结果迫使高宗下御笔罢去翟汝文参知政事。再如陈傅良的《桂阳军乞画一状》多次提到乾道、淳熙时之“都省批状”;而李心传的《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亦提到光宗时之“都省批状”。那么南宋尚书省所用“批状”是否还如北宋后期须进呈取旨?且看下面记载:“是日(绍兴三年六月辛丑),都省批状,诸路私煎盗卖盐,并依通州已得科罪,用提辖搉货务都茶场张纯请也。时吕颐浩更淮南盐法,亭户私货者,不以多少,杖脊配岭南,虽赦不宥(事见去年十二月)。会淮东提举茶盐郭楫言,非亭户而与军民交易者,未有明文。事下搉货务,于是纯言亦合一等科罪。颐浩奏,从之。至是浙东提刑司申明亭户盗卖刑名,纯言上件指挥虽缘通州管下有犯,臣僚起请,诸路亦合一体施行。颐浩不复奏陈,径以批状行下。自是断配日多,民间破家荡产不可胜计矣。”【绍兴三年十月】壬辰,诏:自今犯私盐,并依绍兴敕断罪,……其去年十二月甲午敕旨,及今年六月辛丑尙书省批状指挥勿行。先是,殿中侍御史常同入对,……同复奏:“绍兴敕,私有盐一斤徒一年,三百斤配本城;煎炼者,一两比二两,刑名不为不重。后来复降指挥,并不用荫原赦,再因官司申请,虽遇特恩,不原行法之深,乃至于此,可谓尽矣。去年之冬,因大军所驻尝有兵卒私贩,百姓因之,故又有亭户不以多寡杖脊配广南指挥,盖一时禁止,非通行天下永久之法也。昨因榷货务看详,以谓诸路亦合一体施行,遂批状行之。提领官张纯,一堂吏耳,但欲附会去相之意,朝廷不谋之近臣,不付之户部,不禀之圣旨,遂以批状行之,何其易哉!自此法之行,州郡断配日有之破家荡产,不可胜计。”这两条资料说的是一件事。绍兴三年(1133)六月,浙东提刑司申明亭户盗卖盐刑名,宰相吕颐浩接受提辖榷货务都茶场张纯的意见,不经奏陈,直接以批状行下,因此举措至“断配日多,民间破家荡产者不可胜计”,殿中侍御史常同入对奏明情况,并指责此事是“朝廷不谋之近臣,不付之户部,不禀之圣旨,遂以批状行之”。这充分说明此时之“批状”是尚书省独自裁决政务之方式,不仅无须请旨,甚至可不经商量,亦可不付之有关部门。针对常同的奏对,朝廷虽下诏令“自今贩私盐,并依绍兴敕断罪”,“六月辛丑尚书省批状指挥勿行”,对尚书省的决定进行改变,却未见取消尚书省批状决事之权,或令批状进呈取旨。如《要录》载:【绍兴七年三月】壬申诏:“军旅方兴,庶务日繁,若恙从相臣省决,即于军事相妨,可除中书、门下省依旧外,其尚书省常程事,权从参知政事分治,合行事令张浚条具取旨。”浚奏:“欲张守治吏、礼、兵房,陈与义治户、刑、工房。如已得旨,合出告命敕札,与合关内外官司及紧切批状、堂札,臣依旧书押外,余令参知政事通书。”从之。此时张浚为右相,张守、陈与义为参知政事。从张浚奏言看,对于“批状”和堂札,除紧切者由宰相书押外,似乎非紧切者,参知政事亦可书押。给人感觉,尚书省以批状处理日常政务的数量似乎不断增加。

南宋尚书省批状行用权的恢复及以批状处理日常政务数量的增多,正是与南宋时期新的政治形势相适应的。南宋政权是在北宋政权及其机构完全被摧毁的前提下在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市)成立的。政权的基础是赵构的兵马大元帅府,当时追随在赵构周围的人员,多是北宋时的地方官,朝中人物寥寥无几,故南宋新政权既无北宋政权之班底,更无北宋朝廷固有的政治氛围,完全没有羁绊,可以重新设计政权机构。“三省合一”体制在没有朝廷讨论的情况下实施,正是因此背景而成的。更为重要的是,南宋初年“维时多艰,政尚权宜”,朝廷最为需要的是政务程序的简便及其高效,此正与司马光《乞合两省为一》札子的意图相一致。以此为前提,不仅在机构及其权力划分上“三省合一”,更有“御营置使,国用置使,修正局置提举,军马置都督,并以宰相兼之。总制司理财,同都督、督视理兵,并以执政兼之”的现实出现。在此形势下,尚书省以批状处理更多的政务,自然亦在情理之中。尚书省使用批状在南宋前三朝皇帝较为集权的前提下已是多见(下文表格可显示),在第四代皇帝宁宗朝权臣政治形势下,更可在想象之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南宋“三省合一”的行政体制改革,不仅表现在三省机构的设置和权力的划分发生了变化,亦表现在政务运作方式之变化。其中一个突出方面就是对宰相机构批状指挥权的恢复,这一点在南宋行政体制中集中体现在尚书省批状指挥权的行用。这些做法均是按照司马光等人奏议中的方案实施的。那么,其中之批状指挥,除无须请旨外,其他是否亦如司马光等人期许的“旧日中书门下故事”,仍须做细致梳理方能明白。

三、南宋尚书省“批状”处理政事之诸状况

王化雨曾将宋代批状行用的制度限制归纳为四点,即限定批状的范围;规定批状必须由尚书省正副宰相共同签署;要求宰辅以批状处理完事务后,必须向皇帝汇报;允许下级官员在得到不合理的批状后,执奏御前。但除了第二点引到南宋史事例证外,其余皆用的是北宋例证。其结论反映北宋情况无疑,但南宋是否亦皆如此,似乎还需更多事例加以印证。

关于批状处理事务的范围,直接的说明便是苏辙和司马光等人的奏议。元祐元年(1086),苏辙列举元丰改制之弊时称:“凡事皆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所以为重慎也。臣谓国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依此施行则可。至于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议者,一切依此,则迂缓之弊所从出也。假如百官给假、有司请给器用之类,此所谓日生小事也。臣僚陈请兴革废置,朝廷未究本末,欲行勘当之类,此所谓事之方议者也。昔官制未行,如此等事(指小事)皆执政批状,直付有司,故径而易行;自行官制,遂罢批状,每有一事,辄经三省,誊写之劳,既已过倍,勘当既上,小有差误,重复施行,又经三省,循环往复,无由了绝。至于疆场机事,河防要务,一切如此,求事之速办,不可得也。”苏辙此处称“批状”所处理的事务是“百官给假、有司请给器用”和“臣僚陈请兴革废置,朝廷未究本末,欲行勘当”之类的“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议者”,而且是“执政批状”。司马光等人的奏议则言“事大则进呈取旨降敕札,事小则直批状指挥,一如旧日中书门下故事”。苏辙和司马光皆在北宋历任要职,熟悉朝廷政务情况,所言定是实情。而前揭元祐元年尚书省言“本省凡受内降已有御札指挥者,事大者依元送中书省取旨,事小及急速者,止尚书省具圣旨札子或批状行下讫奏知”,显示批状处理的事务是“事小及急速者”。南宋史料中未见对批状处理事务范围的明确表述,但揆之常理并参考所见事例,亦当能略现端倪。

无论是北宋前期的中书门下体制、元丰改制后的三省体制,还是南宋“三省合一”的体制,宰相机构处理日常政务的文书形式都是使用敕牒、札子和批状。其中敕牒是宰相机构奉皇帝之“敕”而出牒,札子是宰相机构奉皇帝“圣旨”而行“札付”。两种文书形式表明,对于军国事务的裁决与处分,无不是皇帝与宰执共同参与的结果。故敕牒和札子处理之政务是事体大者,相对而言,批状所处理事务属于宰执能够自主决断之事,理应是日常小事。但事之大小界限是模糊难定的,此便决定宰相机构在使用批状方面的灵活性及自主处理政务的空间会很大。南宋时,宰执对于政务处理中有时出现“批状”与“札子”的界限不明。

从文献记载看,南宋尚书省使用批状处理的事务多种多样,今仅以《庆元条法事类》所载,试举若干例,详见下表:

表中所列南宋尚书省批状所处理事务虽都是普通行政事务,但显然不是“百官给假、有司请给器用”之小事,而应属于“臣僚陈请兴革废置,朝廷未究本末,欲行勘当”之类“及事之方议者”。尽管如此,以批状颁下之政令及措施多项作为条法固定下来,不能不说明,南宋时尚书省以批状处理事务之权威性有所提升。

但批状因出自尚书省,而非皇帝,其权威性自然比不上带有“奉敕”和“奉圣旨”的敕牒和札子,故对于以批状颁下政令列为固定条法,间有臣僚上言反对。如绍兴三十年(1160)七月,翰林学士兼权吏部尚书周麟之言:“臣闻《传》曰:‘非天子不制度、不议礼、不考文。’窃见吏部续降申明条册,乃有顷年都省批状指挥参于其间。向之修法官有所畏忌,止与成法并立条目,不与成法同。今遂与成法并行,以理推之,诚为未允。望令诸选具绍兴二十五年以前批状指挥,令勅令所看详,可削则削,毋令与三尺混淆。”实际上,批状被收入正式的法令汇编,早在北宋就有先例。如韩琦《进嘉祐编敕表》称:“应中书、枢密院圣旨札子、批状合行编录者,悉改为宣敕。共删修成一千八百二十四条,厘为一十二卷。……仍乞以《嘉祐详定编敕》为目。”南宋绍兴二年(1132),刑部侍郎兼权吏部侍郎胡交修“乞将应干敕、札、批状指挥可以为例者,各编为册,令法司收掌,以俟检阅”,获高宗批准,亦堪充成例。既然如此,周麟之还上言批评批状列入法令条册,则有几种可能性。一是周麟之不知早有先例,感觉到当时批状编入法令条册不合旧规;二是周麟之知有先例,但此时批状编入法令条册太过严重,引起臣僚们的不满,故作此上言;三是周麟之对尚书省官员之事权有所不满,以批状大量编入条册事为借口进行攻击和批评。但无论哪种可能,都昭示出同一个事实,此便是南宋尚书省以批状处事之多及事务之重,较以前甚为突出。尽管周麟之的请求获得了高宗的“从之”,但从《庆元条法事类》的记载看,这一状况并未见改观。

由于尚书省以批状处理事务权力的增重,以批状文书形式处理之政务自然便会逸出习惯中“日生小事”之界限,而与札子的处理范围发生混淆。如陈傅良的《桂阳军乞画一状》称:“臣照对本军以银为税,自天禧间行之,民以为便。但银价不等,折纳亦随时高下,官吏未免以意增损。绍兴奉行经界,本路漕臣见得银价太重,遂立条约,每两折钱二贯八百文足,自此始有定数。乾道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因前知平阳县罗公旦札子,准都省批状指挥,行下本路,于每两价钱上减钱一百文足。至淳熙二年六月三十日,因转运副使李椿奏,尚书省札子三省同奉圣旨指挥,行下本路,于每两价银上减钱三百三十六文七分足,今每两折钱二贯三百六十三文二分足,至与市估低平相等,远方之民,鼓舞圣恩,老穉相传,无有穷已。”从中可见,同是处理以银为税的折价问题,乾道时用批状,淳熙时则用札子。不仅说明札子与批状在处理事务上的界限不明,亦能反映出尚书省以批状处事的灵活性及独立事权之增重。

因批状是尚书省独立处事的文书形式,颁下时须由正副宰相签押自是情理中事,亦是制度之规定。但因宰相只是责任人,且批状处理事务繁多,多数处理方案应是副宰相或尚书省属官及吏员拟定,故在具体事务处理中仍然会出现如元丰六年尚书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礼擅作主张,批状不赴左右仆射王珪、蔡确书押,只用尚书省印行下之事。南宋史籍所见,即有前揭参知政事翟汝文将批状直送省部,不关其长秦桧例。可能正是因为尚书省事权增重,以批状处理事务日多,绍兴七年三月才有前揭张浚奏:“欲张守治吏、礼、兵房,陈与义治户、刑、工房,如已得旨,合出告命、敕札,与合关内外官司及紧切批状、堂札,臣依旧书押外,余令参知政事通书。”高宗予以批准。此条显示,此后一般性批状可能由参知政事书押即可颁下施行,尚书省以批状处理事务之权无疑是更为灵活了。当然,批状由尚书省发下而不经皇帝,臣僚若认为处事不当,执奏御前,请求改正,南宋亦如北宋一样。如前揭绍兴三年围绕盗卖私盐判罪事,殿中侍御史常同入对指责尚书省批状,高宗下诏另行处理即是此类事例。至于尚书省颁下批状后是否要向皇帝汇报,未见南宋时有确切例证,但揆之情理,批状处理事务既小且烦,一一奏报,亦不现实。即便奏报,皇帝及尚书内省亦不可能一一审览。

四、结语

北宋前期,中央行政体制大致承袭唐中期以来的中书门下体制,尽管机构上呈现叠床架屋之形式,官员授受多是官职分离,但就中枢政务运行而言,则是流程简便,务行高效。元丰改制,中央行政体制复行三省之制,中枢运作模式虽未尽如唐之三省制,却因机构繁复,事权分离,宰相独立以批状处理事务之权在制度上亦被剥夺,结果导致“文字繁冗,行遣迂回”,效率低下。苏辙、司马光等先后上章请求对三省机构及中枢政务运作模式进行调整,却未被采纳。元祐以后至北宋之末,中央行政体制虽施行三省聚议及合班奏事之法,尚书省亦以“批状”作为处理日常政务的文书形式,但终未在制度上对三省机构进行实质性改变,而宰执“批状”处理权亦秉承熙宁十年诏令,置于皇帝的约束之下,并未如北宋前期之故事。这一局面直到南宋才有大的变化。南宋时之“三省合一”是对元丰改制以来中央行政体制的一次大调整,其调整方案则是依据司马光等人的《乞合两省为一》的奏札。这一制度调整,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划分上表现为三省实际行政长贰的合一,以及具体办事机构和吏员裁减等诸多方面。在中枢政务运作方面,则实行给事中、中书舍人列衔同奏等行政程序简化措施,而尚书省亦能独立以批状处理日常政务,且此权力较之北宋当有所增重。可见,只有综合考虑中枢政务运作与三省长官及机构设置问题,才能真正明白南宋“三省合一”的内容和实质。南宋对于中央行政体制的一系列更张,可谓改变了元丰改制以来的三省体制,中央政权又大致回到北宋前期的运行状况。纵观唐宋两代中央行政体制之演变过程及中枢政务运作的现实状况,可让我们对既往唐宋史研究中较受关注的皇权和相权问题有一个更为清晰的制度史解读;而对于历史上颇负盛名的“三省制”,亦会有一个更为理性的认识和评价。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0年第11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