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来源/北京蓝秦律师团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面临着拆迁,但与此同时也会出现各种纠纷,除了我们经常讲的征地补偿纠纷,也会出现一些征地拆迁引发的家庭关系纠纷。
王某男是幸福村一村民,张某女是希望村一村民,两人经人介绍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女便将户口转入幸福村王某男户。2013年,幸福村被国家划为水资源保护区,村民集体搬迁到附近小区居住。后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张某女于2016年起诉请求离婚,张某女认为,2015年政府赔偿给失地村民并经集体分配给自己的山林土地补偿款50000元及4000元利息属个人财产,应由其个人所有。那么,法院是怎么认为的呢?上述征地补偿款和利息是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某女的个人财产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其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是对夫或妻因土地被征收后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的补助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收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收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收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特定性,所以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配偶一方是无权享受上述待遇的,但如果双方都是承包经营者,因丧失承包经营权而获得的补偿款应当分别属于夫妻双方各自所有。
综上所述,因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张某女请求拿回的土地补偿费用5000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农村,被征占的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活资源,征收后的款项去向也就尤为重要。如果您需要更加详细的法律帮助,请及时与蓝秦律师团进行沟通,我们将为您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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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秦律师团,是由李文谦、孟文静律师带领的一批由高端专业法律人才所组成的征地拆迁法律专家团队,其代理的廖明耀房屋拆迁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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