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房屋拆迁!遗嘱撤回制度...
1/《民法典》1142条规定了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顺序,其中撤回制度是新增的,称“视为撤回”:立遗嘱人立遗嘱后作出与所立遗嘱相反行为的,视为撤回原遗嘱。
2/问题:遗嘱中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对价补偿~房或货币,原遗嘱继承人能否对此主张继承?
3/分两种情况: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立遗嘱人去逝后,因继承已开始,虽未变更过户继承也有效;
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立遗嘱人去世前,立遗嘱人接受了补偿,但却未变更遗嘱则所立遗嘱无效。
4/原因:立遗嘱人在去逝前又以协议的方式将遗嘱中已处分但还未发生继承的房屋接受了补偿,表明 a拆迁后作为继承标的物的房屋灭失,拆迁补偿的无论是房或货币都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物;
b立遗嘱人以行为对所立遗嘱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本来想给继承人的,但自己又接受了补偿,视为对遗嘱的撤回;
c未对原遗嘱作修改,明确被拆迁后房屋的对价补偿仍由遗嘱继承人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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