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护士将保胎药错发成打胎药被吊销资格证,有无法律依据?丨医法汇

作者:医法汇

事件回顾

近日,安徽肥东安贞医院一名护士将打胎药错当成保胎药发给孕妇一事引发大众网友关注。据媒体报道,目前医院与患者双方经调解意见达成一致,当事孕妇将进行引产手术,费用由医院承担,以及后续所需费用也由医院承担。此外,医院另外赔偿孕妇9.5万元。涉事护士事后已被辞退,并被吊销护士资格证。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律评析

该事件是由于护士的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未履行查对制度导致的给药错误,其过错很明显,即未尽到查对制度规定的义务。查对制度是我国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是指为防止医疗差错,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进行复核查对的制度。“执行查对制度,核实患者身份”是医疗十大安全目标的重要内容。护士在患者的具体诊疗过程中,不仅是给药的直接执行者,还是药物作用的观察者和患者合理用药的指导者。其在临床用药中,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安全给药,并掌握正确的用药护理技术,注意患者的个体差异,观察和了解患者用药后反应,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2018年4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明确要求医务人员要对医疗行为和医疗器械、设施、药品等进行复核查对。原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2011年版)中亦规定了“查对制度”在各科室的执行标准,其中要求临床科室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予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各医疗机构应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出相应的查对制度具体规定,以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三查七对,是护士的日常功课,给药错误是护士工作的大忌。而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即将于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事件中护士因未尽到核检查对义务,导致差错行为发生且过错明显,因该过错导致的患者损害或增加的额外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医疗机构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不仅要尽量加强自身的医疗技术水平,同时也要重视医疗法律风险的防范,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避免医疗纠纷的同时亦要防止因违反规定而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另外,关于对涉事护士的行政处罚问题,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义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对本次事件中护士最重的处罚是给予降低岗位等级,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根据《护士条例》第31条规定,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包括以下情形: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3、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由此可见,护士给药错误并不符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规定,且根据《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等相关规定,并无因护士给药错误而吊销相关资格证书的规定,因此,在该事件中涉事护士被吊销护士资格证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处罚是否过于严苛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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