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有关船舶消防演习的规定和要点
1.《SOLAS公约》的消防演习规定
(1)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应变情况进行。
(2)每位船员每且应至少参加1次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若有25%以上船员未参加该特定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h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当船舶是第一次投入营运或经重大修理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客船每周应举行一次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
(3)每次消防演习计划应根据船舶类型和货物种类及实际可能发生的各种应急情况制订。
(4)每次消防演习应包括:
①向集合地点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规定的任务。
②起动消防泵要求至少使用2支所要求的水枪,以显示该系统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③检查消防员装备及其他个人救助设
④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⑤检查演习区域内水密门防火门挡风闸和通风系统的要进和出口的操作。
⑥检查供随后弃船用的必要装置
(5)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放回,保持其完整的操作状态,如在演习中发现有任何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补。
2.消防演习的组织
①消防演习应按应变部署表中的消防部署进行。大副任消防演习的现场指挥负责指挥消防队、隔离队和救护队。
②演习要求。消防演习时,应假想船上某处发生火警,组织船员扑救。假想的火警性质及发生的地点应经常改变,以便船员熟悉各种情况。全体船员必须严肃对待演习,听到警报后,应按照消防应变部署的规定,在2min内携带指定器具到达指定地点听从指挥认真操演。机舱应在5min内开泵供水。
③演习评估。消防演习后,由现场指挥进行讲评,并检查和处理现场,还要对器材进行检查和清理,使其恢复至可用状态。必要时,船长可召开全体船员大会,进行总结。
④演习记录。演习结束后,应将每次演习的起止时间地点演习内容和情况,如实记入航海日志。
3.火灾应急反应及人员安全
①船员发现火灾应立即发出消防警报,就近使用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②全体船员听到警报后,应立即就位并按应变部署表的分工进行灭火。
③探火人员应在大副(机舱为轮机长)的指挥下,迅速查明火源,掌握燃烧物名称特性、火烧面积、火势蔓延方向等,并报告船长。
④如有人在火场受威胁,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如确定火场无人应关闭通风口和其他开口,停止通风并切断火场电源,然后控制火势。
⑤在港外或航行时,应注意操纵船舶使火区处于下风方向,并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⑥在港池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视情况做好拖带出港准备,备车待命。
⑦船长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灭火方案,并对是否可能引起爆炸作出判断;消防人员应根据“应变部署表”的分工和船长的指示全力扑救。
8如火势严重,有外援帮助救火时,应提供防火控制图,详细介绍火场情况,并予配合。
⑨如采用封闭窒息方法灭火,必须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并组织足够的消防力量做好扑灭复燃的准备,才能逐步打开封闭设施,再视情况缓慢予以通风。
⑩如火灾引起爆炸,经抢救确属无效时,船长应宣布弃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