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亲情

悠哉游哉

《韩诗外传》第·十七

(峻岫)

(原文)

子为亲隐,义不得正;君诛不义,仁不得受。虽违仁害义,法在其中矣。《诗》曰:“优哉游哉!亦是戾矣。”

这一段话,说的是情与法的矛盾,仁与义的矛盾。第一句话“子为亲隐,义不得正”。“子为亲隐”,语出《论语·子路》:“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就是,做父亲的为儿子隐瞒其错误,做儿子的为父亲隐瞒其错误。如此一来,正义就得不到伸张。第二句话“君诛不义,仁不得受。”君主诛杀不义之人,那么君主的仁爱也就不存在了。第三句话“虽违仁害义,法在其中矣。”子为亲隐,是害义;君诛不义,是违仁。虽然这样做违仁害义,但是是符合法律的。法不容情,自古皆然。老子为儿子隐,这是在害儿子,“子不教父之过。”儿女有错,批评、教育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隐瞒,包庇则不应该,如此则是纵容儿女违法犯罪,破坏法律。这不是爱,而是“爱杀”,或者叫做“溺杀”。至于儿为父隐,则比较复杂。父母有罪,做儿女的很无奈,很无助,很矛盾。不自觉地隐瞒往往是有意无意地选择。这里主要是要判明老子犯错误的性质。要看是犯错误还是在犯罪?是原则性错误,还是工作上的失误?是影响大局的错误,还是局部性的失误?是可以自我改正的错误,还是坠入深渊无可挽回的错误?如果是犯罪,那就是罪有应得,则无须隐瞒。中国人是重视亲情,讲究孝道,看重忠诚,崇尚仁义的,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既是父子关系,血肉相连的关系,也不能违反法律,践踏法律。拿捏法律与亲情之间的尺度,极不容易,又不能不把握分寸,无视亲请。掌握了这个尺度,就能“悠哉游哉”生活安定。(署名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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