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心理学之218:留学生去留自由,要走请把巨额培养费留下!/合作与竞争
合作及竞争
合作: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个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标,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行为。
目标一致,相互信任的合作氛围。
合作双方对共同目标,实现途径有基本一致的认识,并在合作过程中,遵守双方共同的社会规范。
竞争: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个体与群体之间,为争夺一个共同目标的行为。
对同一目标争夺。目标较为稀有或难得。可能出现零和冲突(一赢一输),也可能双赢。竞争是理性的,按照一定的社会规范进行。
个体目标与他人目标存在相关依赖关系,就会发生相互作用。
当不同个体的目标与手段之间存在积极肯定关系时,即只有与自己有关的他人,采用某种手段实现目标时,个体的目标和手段才能实现。他们之间是合作关系。
当不同个体的目标与手段之间存在消极否定关系时,即只有与自己有关的他人,不能达到目标和手段时,自己的目标才能实现。他们之间是竞争关系。
今日精选案例分析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各届政府领导下,经过一代又一代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现已成为教育大国。
建国初期,以钱学森为代表的华侨科学家,毅然放弃国外优越的工作和待遇,回到祖国参加新中国的建设。
两弹一星、人工合成胰岛素、青蒿素等巨大成就,数不胜数,令世界瞩目。
如今,中国已经普及了大专教育,全民文化水平空前提高。研究生、博士生、博士后,各类专家教授等专门人才,应有尽有。
可以说,中国目前不缺英才,更不乏人才,缺的是诺奖级的天才。
近年来,国家花费重金,培养的许多重点院校的学生,留学归国率畸低,百分比多为个位数。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
河南神童何碧玉,2000年,14岁高考,以750分的成绩获得理科状元,被清华大学录取,毕业后留美未归。
浙江蔡天西,14岁考入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学成后留美未归。
四川哈佛女孩刘亦婷,学成未归。
泱泱中华大国,人才济济,去了不少,留下不多。
无论人才还是英才,是去是留悉听尊便。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就随他们去吧。
问题是,中国的国民教育,从小学到高中,再从大学到博士后的教育,国家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尤其是北大清华等国内重点院校,更是倾斜有加。
相关资料显示,北大清华从大学到博士后,每年的综合教育成本,本科每年5~10万左右,研究生及以上培养成本更高。
越是排名靠前的学校,学生的综合培养成本越高。
也就是说,本科阶段的综合培养成本约20~50万元。
这些钱归全民所有,也就是说,大学生、研究生等,都是用全民的血汗钱培养出来的。
如果今后能够为国为民,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人民是能够接受的。
但如果学成后,到国外去享受优厚的条件和待遇,为它国做嫁衣,显然是对全民的极大不公平。
如果你觉得中国庙小神大,自然可以留居国外,但应该把属于全民的血汗钱留下。
国家可以用这部分钱培养更多更好,为国为民贡献终身的优秀人才。
其实,返还培养费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几乎所有的单位,对于跳槽的人员,都会要求返还培养费,甚至要求赔偿损失。比如,一个跳槽的飞行员的培养经费和损失费,一般都在数百万元。
根据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参考企业的惯例,可在大学和研究生等入学前,签订相关的培养费做出约定的合同。如约定毕业后,在国内工作20~30年,可免于返还培养费等。
如果考生和家长实在想到国外发展,可以从高中毕业后,直接到国内的私立大学或国外留学。
不占用国内公立大学的录取指标,就可避免今后选择留居国外,返还培养费的问题。
如果不愿对培养费进行相关约定,说明考生和家长,缺乏相应的公平和规则意识,可以作为拒录的条件。
拒绝返还培养费的约定被拒录,要比父母是失信人员而被拒录,更具合理性和合法性。
签订培养费返还合同,不仅可以减少国家的财产损失,对当事人来说,也是公平合理的选择,更不会使其受到舆论和道德良心的谴责。
作为培养费的返还,可以由当事人、父母、受聘单位和迁居国政府等关系人,共同承担,而不应该由本国全体人民为个人买单。
任何事情,只要利国利民,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都是合理可行的。
返还培养费的约定,可以从北大清华开始试行。
每年达到清华北大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是实际录取人数的成千上万倍。为何不培养,今后可以保证留在国内的优秀考生。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人们都是
能理解。但他们往高处走的平台,都是用全民的血汗钱搭建的。
所以,选择留居国外的留学生,不仅有返还所有培养费的义务。
而且要有出资将曾经培养自己的原有平台,搭建得更高更好的责任。
更要有洋装虽然穿在身,我心依然是中国心的爱国情怀。
返还费用收缴国库,由国家统一调配,把钱用到关键的地方。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意,就是这个道理。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