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说法“315”特刊 | 拿什么保护你?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4万多条消费者个人信息疑遭泄露,26家家装门店被调查的新闻登上热搜,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为此开展了专项调查。在现实生活中,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极为泛滥,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如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显得尤为迫切和关键。

一、何为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之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该条文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直接识别的个人身份信息,同时也包括虽单独不能识别个人身份信息但和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出个人身份信息的信息。

二、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及条件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规定,商家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同时,商家在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三、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赋予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获得保护的权利。然而,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自律和监管并重,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消费者需要提高自身防护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匿名注册,养成保护个人信息的良好习惯(如含有个人信息的快递面单或者相关票据等,应模糊处理后或者撕毁丢弃、不在社交平台随意发布证件信息、车票、住址、电话等);另一方面,经营者在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均应符合法律的界限,遵守行业规则,不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同时大众传播媒介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相关部门进行及时、合理的保护和监管。

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消费者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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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自行与经营者进行和解,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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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费者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对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作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并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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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投诉、调解过程中,消费者也应注意证据的搜集,若投诉、调解无果(非诉讼的前置程序),消费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赔偿道歉、赔偿损失等。约定有仲裁条款的也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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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提起公益诉讼。因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时常发生在互联网、app等领域,可能涉及被侵权的消费者众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和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因此,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后,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方式之一。

综上,消费者可以选择合适、便利的方式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使个人信息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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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黄思霞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人身侵权损害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纠纷、法律顾问。

何小珊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公司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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