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恐惧与受胁迫、封口费关系之辨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照法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状的描述只归结为一句话“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这是因为法律条文的语言必须精炼。但问题是,我们如何确定敲诈勒索罪的内涵和外延呢?

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按照张明楷教授对敲诈勒索罪的解释,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被害人由于受到威胁而交付财物。

张明楷教授进一步阐述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如果行为人将对被害人实施恶害行为相威胁,被害人对行为人可能实施的恶害行为产生恐惧并交付财物,这应该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罪,不存异议。

问题是行为人以揭发被害人的过错作威胁,被害人受胁迫的内容是自己的过错可能被公之于众或被关键的人或单位知晓。被害人将过错揭发后的损失、惩罚与行为人勒索的财物两害相权取其轻,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到底是因为恐惧,还是被迫给付“封口费”呢?

为了更直白地说明问题,我们首先举几个例子。

例1、张三、李四都是名牌烟酒店的工作人员。张三盗窃了144瓶茅台酒,李四发现了张三盗窃茅台酒的事实后,出于关心的目的告诉张三,144瓶茅台酒价格可能值50万元,被抓住后,可能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张三却以为李四是在敲诈自己,于是提出来给李四1万元钱,并要求李四不要将张三盗窃茅台酒的事实宣扬出去。李四收受了1万元钱,并守口如瓶。

例2、张三盗窃了144瓶茅台酒,李四发现了张三盗窃茅台酒的事实后,李四想分一杯羹,于是对张三说,你盗窃144瓶茅台酒价格可能值50万元,被抓住后,可能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张三于是提出来给李四1万元钱,并要求李四不要将张三盗窃茅台酒的事实宣扬出去。李四收受了1万元钱,并守口如瓶。

例3、李四误以为张三存在盗窃144瓶茅台酒的事实,李四想以此敲诈张三说,你盗窃144瓶茅台酒价格可能值50万元,被抓住后,可能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向张三索要1万元“封口费”。张三虽然没有盗窃的事实,但张三马上要被单位领导提拔为店长,在关键时刻张三不想节外生枝影响提拔,又觉得一万元是小数目。张三遂给了李四1万元钱。

在这三个案例中,有一个共同特点,张三主观上接收到了了李四的恶害通告,为阻止恶害的发生交付李四1万元钱作为封口费。

但案例1中,李四根本没有敲诈勒索张三的主观故意,虽然张三认为受到李四胁迫,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但因为李四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和行为,故李四虽然收受了张三1万元钱,但李四仍然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李四收受1万元的事实如果不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就属于民法上的赠与。

也就是说,刑法在考量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主要是基于行为人是否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和行为。要评判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也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反应出的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作为评判的中心和依据。

就像案例2 ,李四以检举揭发张三盗窃犯罪事实作为要挟,那么李四在客观上向张三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主观上李四也是以非法占有张三给付的财物为目的,向张三行敲诈勒索。

结果,张三也是因为试图阻止李四的恶害威胁变成现实而被迫给付了李四1万元钱。

李四在主观上对张三给付1万元钱的认识就是成功勒索了张三,也就是李四能够认识到,张三能够给付1万元钱,与自己之前的勒索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至于张三给付此1万元时的真实内心活动,可能是张三认为1万元不值一提,也可能确实害怕李四如果真的检举揭发自己而面临的法律严厉制裁,所以给1万元封住李四的嘴。

张三的具体的内心活动是什么,张三到底恐有无惧不应该影响李四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判断李四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基础,应该是李四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被害人张三为阻止李四真正实施敲诈勒索的内容而交付财物。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向被害人发出恶害威胁,因为行为人的恶害威胁影响到了被害人,被害人因不希望恶害威胁的发生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按照这一思路,个人认为案例3 中,李四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案例3中,在李四的主观认识上,李四认为其发出的恶害威胁影响到了张三,张三对李四的恶害威胁没有产生恐惧的心理,但是张三仍然认为李四的“恶害威胁”影响到了自己的可期望利益,故而张三虽然不恐惧,但是仍然不希望李四检举揭发毫无根据的盗窃144瓶茅台酒的事情,为了阻止李四“检举揭发”,也是为了李四不影响自己的可期望利益,张三属于被迫交付财物,李四取得了财物,张三失去了财物,因此,在案例3中,李四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敲诈勒索行为中,不管被害人是否产生恐惧心理,只要被害人迫于行为人的胁迫,即使是以给付“封口费”名义而交付数额较大财物,行为人都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在被害人因为恐惧而交付财物的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是不希望行为人将勒索的事由变现,即通过交付财物阻止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造成损害。

在被害人因为给付“封口费”而交付财物的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同样是不希望行为人将勒索的事由变现,同样是通过交付财物阻止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利益、名誉造成损害。

无论被害人是否真的恐惧了,还是被害人只是经过利益的考量而给付“封口费”,最后导致的结果同样是因为行为人的胁迫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的损失,行为人财产的非法取得,即他们均具有侵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被害人的内心是否真的恐惧,不应该成为影响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一侵财犯罪的依据

前文也提到了,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该以行为人的主客观构件事实作为核心,不能跑偏讨论被害人的心理活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主观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胁迫行为及行为人的胁迫行为是否影响到被害人交付财物。如果被害人为了阻止行为人的胁迫行为的实际实施而交付财物,就应该认定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影响到了被害人的交付财物。

将被害人为阻止胁迫行为发生而交付财物,作为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依据,是因为在行为人以揭露被害人的隐私,揭发被害人的过错为胁迫内容的敲诈勒索犯罪中,让被害人恐惧的往往不是行为人的勒索行为,行为人的勒索行为也没有暴力特征,被害人恐惧的是隐私被揭露后名誉受到损失,过错被检举后,利益受到惩罚。在这类敲诈勒索行为中,被害人完全有可能是将财产的损失和被勒索的事实进行比较后作出“理智选择”,但只要这种选择是为了阻止勒索行为的实际发生,就应该被认为是一种被迫选择,就应该被认为与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条文和敲诈勒索罪保护的财产关系,个人也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只需要被害人被迫交付财物,而不需要被害人内心产生真实的恐惧而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关系,如果公民因为敲诈勒索行为而受到损失,行为人因为敲诈勒索取得财物,就应该属于侵犯了刑法保护的财产关系及社会秩序,因此具有刑法可罚性。至于被害人是因为恐惧还是为了保护其他更为重要的利益而处分财物,与刑法保护财产关系的立法目的关联性不强。

即行为人即使以检举揭发被害人的过错甚至违法事实相要挟,被害人如果为了阻止行为人检举揭发,即使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而是基于利益的考量,被害人损失了财物,行为人取得了财物,那么这种财物的损失和取得就触犯了刑法保护的正常的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具有刑法的可罚性。

若以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交付财物,作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之一部分,既缩小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与法律不相符,又在司法实践中增加了举证的难度。

行为人以即将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被害人在遭到暴力威胁时,可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

但行为人的恶害内容如果仅仅是对被害人的名誉地位、经济利益产生损害时,被害人的心理活动可能是交付较小额的勒索财物,保护自认为更大的人格利益或者经济利益,也就是说被害人交付利益仅仅是出于利益的比较和考量,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被害人的交付也是受到了行为人的胁迫,因此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司法实务当中也认可敲诈勒索中的恶害威胁既包括对生命、健康、自由等人身权利的暴力胁迫,也包括对名誉、地位等经济利益的损害胁迫。故被害人即使是经过利益考量而交付财物,也应该被认为是被迫、受威胁交付财物。

在司法实务中,收集证据证实被害人的内心是否产生了真实的恐惧远远较证实被害人受胁迫困难。行为人向被害人发出恶害通告,被害人为阻止恶害的实际发生交付财物,既足以证实敲诈勒索行为与交付财物有因果关系,又足以证实被害人受到了行为人的胁迫,在此情形下,实无必要再去证实被害人具体的真实内心想法。

判断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只要求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而被害人为阻止胁迫行为变为现实而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关乎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和犯罪既遂。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也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至关重要。在男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后,男女双方如果不存在客观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经济纠纷,一方以公开揭露二人不正当两性关系相威胁,向对方索要大额财物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方为阻止行为人揭露二人的不正当关系,给付“封口费”,也应视为受到胁迫而处分财产。

因此行为人以公开揭露双方不正当关系为由索要财物,被害人以给付“封口费”为由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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