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晓明委员:尽快修改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公证文件

民法典施行前,为规范公证领域出现的部分虚假公证和不真实公证问题,司法部及地方公证协会曾颁发了一些公证文件,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公证行业违法乱象,但如今,这些文件与民法典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相悖之处,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建议,尽快修改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公证文件,清除公证员依法执业的障碍。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

民法典第920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何为特别委托及概括委托?鲁晓明解释说,“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委托办理事项没有什么限制,但是2017年,公证领域出现了一些主要是涉房地产、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为此,司法部颁发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其中第3条规定: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委托书上设定受托人收取售房款的委托公证。随后,广东省公证协会也发出《关于规范办理处分不动产委托书公证业务的通知》,第11条规定:委托书中委托的代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单纯委托出租不动产的,代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按照这些文件,公证过程要对委托合同项目逐条把关。如果合同是一些空泛的协议,内容不是很确定的,就不能获得公正。鲁晓明说,当时,这些公证文件打击了涉房地产、金融诈骗领域违法行为,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其中一些层层加码的条款也限制了民众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概括委托公证,如今,也会影响民法典的执行。若不修改,将对民法典执行构成障碍,也会妨碍公证机构助力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对于市场主体多途径应对疫情构成不利影响。

而且,在科技、检索和查证手段发达和完善的今天,公证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完全有能力利用现行信息信用系统,结合违法行为的新变化,联系和根据委托公证当事人在生活、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涉不动产事项进行委托公证的委托期限、委托事项多样性、复杂性的需要,进行符合客观事实的公证业务。

为此,鲁晓明建议:

对应民法典第920条,承认公证机关执行公证业务时,自主对当事人身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委托事项、委托标的、委托期限等要素实行必要的查证、核实,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委托申请,不予受理或要求当事人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后方予受理,以确保委托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权利。

此外,可恢复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概括委托公证,恢复委托书上设定受托人可以委托人名义代收取售房款的委托公证,并废止一些地方关于“委托书中委托的代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和“单纯委托出租不动产的,代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规定。


记者:徐艳红
编辑:黄喆
审核: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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