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自首认定中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
刑辩参考 昨天
基本案情
龚某某自动投案至公安机关,当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第三次笔录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此时,公安机关已经搜集到被害人笔录和一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龚某某从其处将车租走后已超过租赁期限(1个月)未还,证人为龚某某朋友,证实龚某某平时有租车行为。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而认定自首”。
因此,本案认定龚某某是否构成自首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安机关是否“已掌握”犯罪事实。
分歧意见
评析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