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人的家庭公社——按户分配
随着生产的发展,鄂伦春人的氏族公社在我国解放前早已分裂成为若干父系大家族,即家庭公社。这是一种独立的血缘的经济单位,习惯上称为“乌力楞”,意思是指同出于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们组成的大家庭。每一个“乌力楞”包括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五至七八户或十户不等的小家庭,每一个小家庭都住在自己的简陋住房——“仙人柱”里。“乌力楞”的男女老少共同劳动,生产本公社生活所必需的工具和武器。每个成员不论参加哪项劳动,都是一种自然的分工。“乌力楞”的家族长叫“塔坦达”,意即一个火堆的首领。
这时期,除猎场属全体鄂伦春人公有外,弓箭、扎枪、滑雪板、桦皮船、捕鱼工具和驯鹿等,都属于家庭公社所有。它将这些财产集体存放一处,或由各个小家庭代为保管。“乌力楞”中的男女老少相互协作,通过共同劳动创造出来的产品,按户平均分配。这是家庭公社的主要分配方式。氏族公社时期盛行的按人平均分配的方式,已退居为次要的辅助地位。
这里可以驼鹿的分配为例,来看一看鄂伦春按户平均分配是怎样进行的。
如一个“乌力楞”是五户,打到一只驼鹿,分法是:腿骨12块,后腿下骨和前腿上骨共四块,分成两份;前腿下骨和后腿上骨共四块,分成两份;前腿中骨和后腿中骨 四块,分成两份。一共六份,每户一份外,余下的一份给人口多的户。
肋骨16块,大小搭配,每户三块,余下一块给人口多的户。
胸骨分成四份,脊骨一份,共五份,每户一份。
肉好坏搭配,分成五份,每户一份。
关于兽皮的分配,与兽肉有所不同,一般是轮流分配给各户。大驼鹿皮割成两半,作为两份;小驼鹿皮是整张分。如果皮张够每户分一张,就每户分一张,如果不够,先分给几户,以后打到时再分给另外几户。但由于一次不可能猎获很多野兽,因此皮张的分配便形成如下特点:如第一只驼鹿是由甲打中的,鹿皮先分给乙,乙打中分给丙,丙打中分给丁,丁打中分给戊,戊打中才能给甲,这样周而复始,轮流分配。每次打中的人,皮张的分配都是排斥在外的。
每次分配都由“塔坦达”主持,他亲自动手分配兽肉和兽皮。他除指定各户拿一份外,一般都是给自己留下较大的一份。分配兽肉时,打中者也是拿取较次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