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6 每日一税】不是主观故意的,即使少缴税也不构成偷税

【20210316   每日一税】

不是主观故意的,即使少缴税也不构成偷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2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偷税,后果很严重。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大家都知道:偷税,后果很严重——被税局查处,不仅要补税,还要加收滞纳金,还将被处少缴税款0.5倍到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中,不少老师以为,只要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造成了不缴税或者少缴税的结果,税务机关就应认定为偷税。

其实不然,构成偷税,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要件——主观故意。

关于偷税,要从是否具备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主管故意要件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详情请参阅拙文《偷税,再说偷税!》(已链接,点击可查阅),此不赘述。

主观故意要件,往往容易被遗忘,实务中也难以运用维权。现举例与大家探讨——

案例:A公司2014年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并在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5年5月,进行企业所得税2014年度纳税申报时,该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2016年,主管税务机关对A企业进行税务稽查。问:A公司2014年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能否被税局认定为偷税?

观点01:应被认定为偷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A公司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应被税局认定为偷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二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观点02:税局提供证据不能认定A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偷税。

1.除本案所涉及稽查外,未对A企业进行过其他稽查立案处理;

2.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A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

3.本案所涉A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以上证据表明,A企业的纳税遵从很高,不能认定A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偷税。

其实,本案例是复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已链接,点击可查阅)一文,涉案企业——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进行讨论。

从总局的回复来看,总局认定偷税,非常重视偷税主观故意要件,如果从税局提供证据不能认定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偷税。

总结:当企业面对税务稽查时,如果能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表明不是故意少缴税或者不缴税,即使有偷税结果要件和偷税行为要件,也不能认定为偷税。

思考:B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局进行税务检查,并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偷税后,及时补缴税款后。能否改变偷税定性?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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