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行政部门干了30年的临时工,被清退,有什么待遇?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应当使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临时工的问题,其实是我国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以前相对于固定工而言的劳动用工方式,那时候是1980年代。从1986年10月份开始,国有企业、新入职的职工,临时工、季节工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1995年《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都是违法行为。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明确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关系,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者必须要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直接将劳动者赶走,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标准是按照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所谓的工资应当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统计,属于应发工资,而且包含了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的所有待遇。
不管是否是临时工,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了30年,那么经济补偿的标准就是30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除了工资超过300%的社平工资水平以外,不再对经济补偿月数设定12个月的上限。临时工的工资也不太可能超过300%的社平工资。其实,即使按照以前的规定,裁员这种情形,经济补偿月数也没有12个月的上限。
因此,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金额就是30×2等于60个月工资。
除了工资以外,用人单位还要为职工缴纳满30年社保。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最长24个月的失业金待遇。领取失业金期间,国家还会给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相信失业以后,本人年龄也大了,想参加社保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国家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一般是50%~66%,像青海、西藏等地能达到百分之七八十。
如果能够依法申请到这些补偿待遇,被清退也不用特别担心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除此以外,就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主要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进行调岗或者培训以后仍然不符合岗位要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病失去劳动能力、单位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需要经济性裁员等等。另外,双方签订有限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除非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待遇条件不能降低),否则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