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常见问题解析,尤其是这5个,知道的都不简单
来源:天下通商贸
问题一:商业银行能否贴现出票人在背书人栏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解答:出票行为,应包含两个程序:开出和支付。出票人在背书人栏里背书就无法体现已完成“交付”的程序,因而这是一个不完整、不合理的出票行为。如果商业银行为扩大票源而对其进行了贴现,则属于重大过失。
由于此票据不符合《票据法》规定,且贴现银行无法体现票据取得过程,因此贴现银行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承兑行在贴现银行托收时,可予以拒绝且主张抗辩。
银行如果在审查时发现此类票据,应当拒绝办理贴现、转贴现、回购和质押等各种可能危害善意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业务。但可建议持票人与承兑行联系将其列为废票,请承兑行对新开票据进行承兑。
问题二:对写有“贴现保证”字样的票据,贴现银行在托收遭拒时,能否依《票据法》规定向保证人追索?
解答:贴现银行为进一步防范风险,希望贴现申请人追加一个有实力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与贴现银行签署贴现担保书后,在票据背书的框外盖上公章,并写上“贴现保证”四个字。
贴现银行在遭到以付款人存款不足为理由的退票后向贴现申请人发出逾期通知书,贴现申请人并未归还贷款。当准备向保证人追索时,才发现票据上写的是“贴现保证”,而不是“票据保证”或“保证”,且四个字也没有写在粘框和框内,只得放弃了向保证人的追索。
因为按照规范的理解,这个担保人给出的是适合《担保法》上的保证,而不是票据保证。正确的票据保证应该写“保证”字样、保证人单位并盖章、署上日期。贴现银行在办理审查时,应避免对这种画蛇添足写上“贴现保证”的票据进行贴现。
问题三:对于出票人在票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贴现银行能否向出票人和承兑银行要求付款?
解答:票据贴现是指拥有贴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用资金买入票据而接受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是一种因票据购买而产生的票据权利转让行为。如果出票人出于防范交易对手到时不能按期按质交货、限制对方利用票据融通资金等目的,而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
票据持有人如果进行了背书转让,则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贴现银行明知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仍对该汇票进行贴现的,其贴现行为无效,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承兑行支付票款。贴现银行可按照贷款规则向获得贴现资金的贴现申请人索要本金及利息。
问题四:银行对回头背书的票据能否贴现?
解答:回头背书是指在背书过程中,经过若干手背书,其中有一手又回到了承兑人、出票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是一种特殊背书的转让现象。一般而言,回头背书不影响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操作,但商业银行一定要重视回头背书的问题的原因,要研究回头背书是否合理。
商业银行受理持票人贴现申请时,应要求经办人员做尽职调查,避免可能造成的风险。回头背书存在贸易背景难以确定的问题,银行要特别注意了解贸易背景问题,严禁对没有贸易背景和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回头背书票据办理贴现。
问题五:法院在审理商业银行贴现业务案件时,一般会关注哪些方面?
解答:贴现银行只要完成了以下三项工作一般即被认为是合法取得票据。
1.商业银行是否审查了票据的形式要件,即票据上的绝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
2.是否向承兑人做过真实的查询并得到肯定、明确的答复。
3.是否给付了对价。是否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进行了形式审查,以确定贴先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有无真实的贸易关系。
只要认定材料完备,就算履行了必要的审查。至于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事实上是否存在真实的、合法的交易关系,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