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小朋友模拟开庭写的起诉书
森林省夸城县检察院起诉书
夸检刑诉【3021】007号
被告人一只耳,男,1931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6817300001010032,鼠族,小学文化,无业,森林省夸城县人,住夸城县大塘镇狗熊岭村3号。因涉嫌盗窃罪,于3021年6月6日被夸城县公安局黑猫警察大队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夸城县公安局黑猫警察大队执行逮捕。
本案由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一只耳涉嫌盗窃罪,于3021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021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3021年6月6日凌晨二点钟,被告人一只耳潜入夸城县大塘镇狗熊岭村光头强小木屋,盗走厨房内的两袋大米和三袋巧克力,经鉴定价值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被盗大米、巧克力等物证;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熊大、熊二等人证言;被害人光头强陈述;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一只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夸城县森林法院
检察员:美羊羊
3021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一只耳现羁押于夸城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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