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判决书的实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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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接近尾声。然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当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足够履行能力或者短期无法兑现债权而自己又急用,则可能在选择将债权打折转让他人,浅显通俗点的说法是“买卖判决书”。

对于强制执行阶段的债权转让,《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变更追加规定)均有规定。前者从宏观角度明确债权可以转让及例外情形;后者从微观角度明确了执行阶段债权转让的具体细节。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存在一些限制,此处不展开论述。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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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高院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1]中,也明确认可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的合法性,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已无争议,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因此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义务,以保障债权实现的效率。所以,“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实体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时,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变更权利主体的方式解决,使受让人在获得受让的实体权利的同时,便获得相应的强制执行的申请权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步骤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执行阶段进行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步骤,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1)签署债权转让性质协议。
(2)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被执行人),如联系不上,则可以通过登报发布声明的形式通知。
(3)将债权转让等书面材料提交执行法官,由合议庭审查。
(4)如受让债权人或债务人(被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结合案例 解析规则

下面结合深圳中院的(2019)粤03执复519号案深入理解。
该案缘起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还款350万元及利息,张某、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后,A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王某,王某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王某将债权转让给刘某。
本案债权经两次转让,均得到法院认可。王某作为一手受让人,成功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刘某作为二手受让人,成功申请法院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债权存续期间,债权转让可能发生在任一阶段,执行阶段也不例外,债权受让人因此也获得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权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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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关于禁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变相买卖判决书行为的建议》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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