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判决书的实操路径


案件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接近尾声。然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当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足够履行能力或者短期无法兑现债权而自己又急用,则可能在选择将债权打折转让他人,浅显通俗点的说法是“买卖判决书”。
对于强制执行阶段的债权转让,《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变更追加规定)均有规定。前者从宏观角度明确债权可以转让及例外情形;后者从微观角度明确了执行阶段债权转让的具体细节。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存在一些限制,此处不展开论述。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图片来源Pexels网站)
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步骤
结合案例 解析规则

[1]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关于禁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变相买卖判决书行为的建议》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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