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中雇工受害,房主应否同无资质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在农村生活的人在家里自建楼房,他们会委托村里或附近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承建,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房主应否同无资质的包工头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5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付某民
被告:赵某付、王某申
【基本案情】
 
王某申系房主,赵某付系王某申建房承包人,付某民系赵某付建房雇工。2018年5月20日,赵某付与王某申签订《建房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王某申,乙方为赵某付。乙方承建甲方大约面积1252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为包工包料,其中不包括门、窗、水、电、瓷片、地板砖。一、二、三层框架。合同还对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赵某付对王某申的房屋进行施工。2018年7月17日,赵某付联系付某民雇其到王某申家盖房子。2018年7月18日凌晨五点多,付某民到赵某付所建房屋施工工地,未经工作安排,擅自上到二楼,因二楼预制板断裂,付某民从二楼坠落摔伤,当即被送往兰考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付某民于2018年9月1日出院,在兰考第一医院住院45天,花费医疗费70679.97元,因输血花费1934元。2018年9月3日,在兰考恒生医药连锁公司购买人血白蛋白,花费385元。赵某付为付某民垫付医疗费27000元及输血费1934元。
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付某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付、王某申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复印费共计99794.3元。
【案件焦点】
1.如何确认付某民受损害的原因、责任及损失额;
2.房主王某申应否担责、如何担责。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保护,公民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付某民以提供劳务的方式在赵某付所承包工地做工,与赵某付形成雇佣关系。赵某付在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三层建筑施工工程,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致付某民在施工工地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70%的责任。
房主王某申将自建三层楼房的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对付某民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与赵某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付某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工首日凌晨,在不熟悉工作环境、不明确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擅自行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损害发生,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
关于付某民因提供劳务受害所致各项损失,依照法定标准结合原告请求,各项损失共计91656.46元。赵某付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64159.52元,扣除赵某付已垫付的费用28934元,赵某付应再赔偿各项费用35225.52元。本次出院后的后续医疗等各项费用可另行请求。
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赵某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付某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5225.52元;
二、被告王某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付某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1、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承建方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
本案中房主王某申承包给赵某付建设的楼房是三层楼房,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而赵某付系个人,显然不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此规定,本案房主王某申作为发包人将自建三层房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赵某付承建,对赵某付的雇工付某民在从事建房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房主王某申应当同赵某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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