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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5140号,武威市智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威市智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宝德福商贸有限公司。
1.2019年6月28日,智韵房地产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毕学智向公安机关举报甘肃盛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旗桂、甘肃盛朝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鸿、宝德福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之伟伪造智韵房地产公司印章、假冒毕学智公章、签名实施诈骗。2019年10月30日,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因“智韵公司印章被伪造”立案侦查,并向智韵房地产公司及毕学智发送《立案告知书》。《立案告知书》证明《最高额抵押合同》上无智韵房地产公司印章,相关法律文件上的盖章系伪造,毕学智、丁永梅签名系假冒。2.本案一审时,毕学智在庭审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要求对案涉土地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办理过程中各类申请文件及合同中有关“毕学智”签名的真伪性进行鉴定,法院未予准许。案涉多次诉讼中,智韵房地产公司主张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唯一理由就是案涉抵押合同并非法定代表人毕学智本人签字,但对案涉抵押合同上加盖的该公司的公章从始至终都是认可的,不存在所谓公章造假的情况。智韵房地产公司在抵押合同之上的签章真实,反映了双方形成协议的真实合意。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一审、二审判决和智韵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智韵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所设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是否有效成立。本案中,农行安宁支行就案涉土地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在智韵房地产公司以凉州区国土局违规办理土地他项权证为由提起的请求撤销案涉《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行政诉讼中,生效判决对案涉《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效力已经确认,智韵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行政败诉的法律后果。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智韵房地产公司的意思表示应根据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认定。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智韵房地产公司印章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智韵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