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学习笔记
7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原2007年01月30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系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3日。
对比的整理我觉得梧桐树下V弄的比较好,为了偷懒我这就直接截图了(但是分析还是我自己的哈),对比表原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2020)》:
对应证券法第78条。
曾经有一个被否的企业叫博拉网络,因为说不清楚话被拉出去斩了:
后面一句是个豁免条款,为啥,这一条在后面第41条有体现:
另外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也说了(科创板也是一样的):
所以在这里再次心疼一下董小姐:
这块其实有走在时代前列的,就是万科哈,他们很早就这么做了:
自愿披露这个事讲过好多次了,不粘了,详见之前整理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都长什么样子》。
公开承诺需要遵守,那么悄咪咪的呢?没有满足披露标准的呢?比如上市公司收购一个100万的公司,结果这个公司的原股东也做了业绩承诺,但是收购本身这件事没有达到上市公司的披露标准,那么这个承诺还披露吗?而且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里面没有“公开”二字,就更要命:
所以这块如何把握,也许还是需要通过后续的案例来偷窥了。
目前还没指定,嗯嗯:
删除原因详见刚才董小姐案例。
配合注册制哈,与证券法一致。
关于事务所的问题,堂堂是比较刚的,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没有定稿,不过堂堂已经硬怼了,详见《堂堂公开回复财政部会计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意见》。
没有通过的不许披露,不过通过了不保真算不算通过?这块之前兆新股份已经有案例了:
最近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发表了一篇《探究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现象——兼评《证券法》第82条第四款》,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去看看,文中案例整理的还是很细的。
监事要书面审核意见,与证券法统一。
直接申请披露的渠道还是没有公布,所以这条还需要等待后续具体细则。
不得逃避责任,也是呼应了兆新股份的案例。
抄的证券法,一摸一样,不再细说,详见之前整理的《细说<证券法>修订(上)》、《细说<证券法>修订(中)》、《细说<证券法>修订(下)》。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尚未建立的,可以组织抄起来啦!
说法上的变化,原因还是和证券法统一。
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这块在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里面有了更加充分的体现,原因也是和证券法统一:
规范运作指引里面也是有提到具体的内容,除了募集资金使用、内控鉴证等原有要求外,还有一些新增的,举几个例子看一下哈:
1、独董履职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3、重大合同
4、承诺
责与罚也是相互联系的,所以后面第65条也是提到了:
前几项新增的内容其实之前的处罚里面就已经在做了,本次新增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为了让今后的监管措施名正言顺,以往处罚案例如下:
(九)限制表决权是证券法里面的内容,第六十三条,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长期以来,以举牌构成违规为由限制举牌方投票权,已成为上市公司抗击“野蛮人”的绝招之一,不过之前都是通过司法判决来定的,证券法修订后,这场仗打的会更有依据一些。
很久很久以前,有个上市公司叫西藏旅游,因涉嫌违规举牌西藏旅游而被起诉的胡氏兄弟,于2015年10月被拉萨中院裁定禁止判决生效前行使投票权及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创造出A股首份禁止股东权利案。
不过也不是所有上市公司都像西藏旅游一样好命,很久很久以前还有个上市公司叫*ST新梅,2015年3月,兴盛实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账户组持有新梅公司股票首次达到5%之日起,各被告在持有*ST新梅股票期间,均不得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和投票权)等各项权利或权能。但是兴盛实业的这一诉讼请求最终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注意:此处没有表决权是36个月,是针对增持的那部分股份,而且不因接受处罚、改正披露为充要条件。也就是说万一股东补充披露了也无济于事——还是不能表决。
(十)责令暂停或终止重组(收购)活动,之前往往都是内部窗口意见,未来这块会公开透明,但是社会影响会如何,目前还不知道。
简单说了一下衔接,意思就是不管你是注册来的还是核准来的,都来听我的就好了。
好了,今天就整理这么多了,总体感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还是框架上的修订,具体的要求大家还是多看自己家所在板块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备忘录、指南、公告格式指引……等等。
本次笔记整理的比较粗糙,对比表也是直接拿的别人家的,各位看官见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