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框架下,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奖金及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中,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是否有总额限制?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是有总额限制的;而对于非国企(民企、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是没有总额限制的。
问: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等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我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平时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时年终奖由我公司发放,还有平时的一些实物福利也是我公司在承担。请问,这些支出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贵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平时工资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那么意味着平时贵公司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将工资、社保费用和劳务派遣管理费等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因此,这部分支出应以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扣除凭据是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和贵公司付款凭证等。
年终时,贵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年终奖,属于“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且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因此,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年终奖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并且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平时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实物福利,如端午节的粽子、中秋的月饼等,也属于“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且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问:母子公司框架下,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奖金及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职工(如外派的财务总监),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奖金及补贴等,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由此可见,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母子公司均支付了工资、奖金及补贴,均可以各自按实际支出额在税前扣除,属于工资范畴的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属于福利费范畴的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另外,为避免税务争议,子公司应与派遣员工签订补充劳动合同,同时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由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合理工资薪金”制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