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A地注册B地生产谁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191226日发布的指导案例138号: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德龙加工厂工商登记注册地虽然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但其生产加工形成环境违法事实的具体地点在成都市成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成华区环保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






思考:上述问题,曾有同事问过我,这个指导案例是最好的解释。刚工作的时候,很多同事都认为对注册在异地的企业不能进行处罚,到现在仍有同事这么理解,这个理解是错误的。是否有行政处罚管辖权,要学习和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管辖问题的理解,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处理管辖问题需要把握两个原则:1.根据法律规定,弄清楚案件可以由谁管辖,或者应当由谁管辖。2.实际工作中合理做好案件管辖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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