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税目(9)财产保险合同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政策截止2017年7月1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
3.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77号)
4.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0]428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法规,现将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法规,“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级保险公司按其帐面数额计税贴花。【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此条属于时效性。】
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法规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均按确定的个人投保金额计税额。
三、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
四、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有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77号):
“你局豫税地(1989)41号文悉。经研究认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0]428号):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除第二条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二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1号)同时废止。”
政策总结:
1.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2.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除农牧业保险免征印花税外,其他均应计税贴花。
3.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
4.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一种兼具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的长期性的家庭财产保险,是传统家庭财产保险的特殊形式之一。
5.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