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快到了,提前说说粽子的财税问题
端午节快到了,提前说说粽子的财税问题
彭怀文
每到传统佳节,很多单位总会发些过节礼物,尤其是端午节和中秋节。
在端午节,很多单位一般会给员工发放粽子和咸蛋等过节礼物,有些单位也会对外送一些……
虽然,每到节日前,我都会重复财税处理的问题,可以仍然是每年都会接到很多人的咨询。
2020年的端午节虽然延后了,我就提早来说说粽子有关的财税问题!
一、企业给员工发粽子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端午节给员工发放粽子,属于非货币福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一)自制粽子发员工
【案例-1】甲食品公司在20202年6月22日因过端午节,给300名员工发放了自产的礼盒装粽子,每人1盒。该礼盒装粽子对外售价113元/盒(含税价,税率13%)。员工构成:生产人员200人,管理、销售、后勤人员100人。
会计分录:
1、计提职工福利费
借:制造费用——职工福利费 22600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33900
2、实际发放粽子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33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
(二)外购粽子发员工
【案例-2】乙公司是一家制造型企业,在20202年6月22日因过端午节,给300名员工发放了外购的礼盒装粽子,每人1盒。该礼盒装粽子113元/盒(含税价,税率13%)。员工构成:生产人员200人,管理、销售、后勤人员100人。
会计分录:
1、计提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分录与【案例-1】完全一致。
2、实际购买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33900
贷:银行存款 33900
说明:外购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操作时可在平台上勾选"认证但不抵扣"选项。
二、企业用粽子赠送或试吃的会计处理
(一)单纯的维护客情关系
【案例-3】基于礼节和维护客情关系的需要,企业在2020年端午节前夕,向企业长期客户或老客户赠送了一批自产的礼盒粽子。该批粽子共计100盒,对外售价113元/盒(含税价,税率13%)。成本价68元/盒(不含税价)。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8100
贷:产成品 6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100*13%*113/1.13)
说明:对外赠送应增值税视同销售。
(二)促销满赠或"买一送一"的捆绑销售
【案例-4】某线下商超,在618至端午节期间促销:规定凡在该商超购物满1000元的,赠送价值168元的礼品粽子一盒(以上均为含税价),收银时按折扣处理。某人刚好购物1032元,随手就提了一盒促销粽子,结账时实际支付1017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00
说明:因为该促销时是按照折扣处理的,所以就变成了"捆绑销售",增值税无须单独做视同销售处理。但是,在开具发票时应注意,要么按照实际收款金额开票,要么将折扣和各商品价款分别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后金额必须等于实际收款金额)。
(三)促销现场的试吃和零星赠送
【案例-5】某食品公司,为了在端午前夕推销本公司生产的粽子,利用现在政府允许摆摊的机会,组织员工每天傍晚到小区门口摆摊设点。为了吸引顾客,现场开展了试吃和小粽子赠送。截至2020年端午节,全市各现场试吃和赠送已经共耗用粽子500箱,对外售价90.40元/箱(含税价,税率13%),成本价50元/箱(不含税价)。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30200.00
贷:产成品 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00.00(500*90.4*13%/1.13)
说明:存货用于市场推广活动增值税需视同销售。
(四)促销抽奖
【案例-6】某商超在618促销期间,推出购物满199元即可参与抽奖,奖品为售价168元(含税价,税率13%)精美礼品盒粽子一盒。截至2020年端午节,活动共抽出100名幸运者中奖。该礼品盒粽子的进货价88元(不含税价)。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0732.74
贷:库存商品 8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32.74
说明:促销抽奖增值税视同销售。
(五)扶贫捐赠
【案例-7】某科技公司,在2020年端午节前夕,购买了一批粽子,开具了专票,价款10000.00元,税额1300.00元。该公司直接捐赠给了目标脱贫地区的学校。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130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0
说明:根据《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由于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六)公益捐赠
【案例-8】在2020年端午节前夕,南方某省发生了洪灾,造成了部分人民群众转移。某食品公司响应当地政府号召,及时的将自产的粽子,通过县民政部门捐赠给了受灾的民众。该批粽子对外售价11300.00元(含税价,税率13%),民政局开具专门的捐赠收据。该批粽子的成本价6800元(不含税价)。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8100.00
贷:产成品 6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说明:该项公益捐赠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三、粽子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问题
1、视同销售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因此,前面几个案例中,【案例-1】会计上直接确认了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案例-2】是外购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案例-4】属于 "促销满赠"或"买一送一"的捆绑销售,只要开具发票满足税法规定,就不需要视同销售;【案例-3】、【案例-5】、【案例-8】需要视同销售;【案例-7】由于免征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2、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如下规定确定销售额: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上述这段话的意思:如果企业生产的粽子本来就在对外销售,那么视同销售的价格就是近期同类粽子的平均销售价格(不是最低,也不是最高!);如果企业生产的粽子没有对外销售,仅仅就是发给员工,那么就可以按照市面上同类粽子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当然,粽子是大众化商品,不可能没有其他纳税人销售,因此组税计价在此是不会用到的。
3、自制粽子的增值税税率问题
税率会是一个问题吗?
还真是一个问题,我担心有些财务人员分不清粽子的税率!
粽子的税率都是13%?——错!不一定!!!虽然我前面用到的税率全是13%。
营改增后,餐饮行业外卖食品的税率是6%,所以餐饮企业将自制的粽子发给员工,是不是税率就应该是6%呢?或者,一般的企业到餐饮行业去购买打包带走的粽子,税率是不是也是应该是6%?
但是,如果餐饮企业不给员工发粽子,而是在过节期间宴请员工"吃"粽子呢?按照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至于员工吃不完"打包"带了一点回家,也是节约粮食的"美德"哦!
对于生产型企业自制的粽子,都是13%吗?如果回答是的,估计是没有生活经验的人且对税法也没有深刻理解的人。
粽子有两种形态:生的和熟的。如果不信,建议到菜市场去走走看!
熟的,毫无疑问,税率应该是13%。
但是,对于"生的",只要不是速冻食品,税率应该是低税率9%。为什么这样说?请看《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在粮食类的规定: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生的粽子就是糯米外加粽叶等,然后用线包裹,属于简单组合加工在一起,一般也不会速冻或抽真空包装,因此还是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即便是鲜肉粽子或腊肉粽子,鲜肉和腊肉都是属于低税率的。当然,如果粽子经过加工变成熟的了或者速冻的,那就是13%。市面上销售的粽子,出于保存与保质的要求,基本上都是熟的或速冻的,且多数是抽真空包装。因此,不能因市面销售的税率是13%,就盲目断定所有的粽子税率都是13%,需要从工艺和产品特性去判断。
如果在今年摆地摊期间,某食品公司直接在小区门口,现场包粽子,现场销售或赠送,没有速冻也没有加工成熟食,而是让居民购回家后自己去加热为熟的,这时的税率就应该按照低税率9%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当然是3%的征收率,今年疫情期间有特殊优惠。
(二)外购粽子的处理
1.如果企业发的粽子是外购的,按规定其进项税额自然不能抵扣。如果外购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是商贸企业,本身也在采购粽子对外销售,从库存商品拿出一部分作为福利发给了职工,当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而不是视同销售。
四、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给员工发粽子或者对外赠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税价格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所谓公允价值,自制的还是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原则,就是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外购的,由于粽子购进就发了,价格不会发生剧烈波动,实际上就是购进时的价格。
对于外购的视同销售,很多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容易忘记调整纳税申报表,因为外购的在增值税方面不做视同销售。忘记做视同销售调整,不会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税务局一般不会追究,但是企业方面损失了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扣除基数,可能会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给员工发粽子,属于福利支出,因此需要与其他职工福利费一起,受14%比例的限制,如果超标,也是要做纳税调整的。
企业给客户或消费者赠送粽子,会计上做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税务上视同销售,同时费用也是要受比例限制的。
企业扶贫捐赠,会计上做"营业外支出",税务上视同销售,并且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公益捐赠,会计上做"营业外支出",税务上视同销售,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一)内部员工
粽子与月饼一样属于实物收入,月饼要交"月饼税",粽子当然要交"粽子税"。因此,企业在给员工发粽子后,应将粽子的金额加在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上一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节后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千万不要遗漏该笔个人收入。
(二)对外向个人赠送
除"促销满赠"或"买一送一"等捆绑销售外,企业对员工以外赠送粽子,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申报。现场试吃的,可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由于媒体的宣传,很多人都知道给员工发粽子或月饼,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一般也不会忘记。可是,对于对外向个人赠送,我们很多财务人员却经常忘记个人所得税的事情。因此,对于前述【案例-3】和【案例-5】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对粽子引发的财税问题,还有什么疑问呢?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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