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远升:论生命权
一
在听智者讲解法道的人中,有一个耄耋老者。即使他年龄非常之大,然而,在听讲之时却屏声静气,认真程度不逊于年轻人。这让智者感动,于是智者就主动向他打招呼说:这位老人,在我讲解法道这么长的时间内,很多人都向我提出法道问题,你有什么法道困惑之事需要我解答吗?老者说:夫子,我年事已高,已经看穿了人间的世态炎凉之事,身体状况又每况愈下,疾病疼痛折磨让我生不如死,因此,我对这个世界并无太多留恋之处。我知道国家应当保护年轻有活力之生命,这是年轻人的生命权,那么,国家是否还要浪费精力保护我们这些老朽之人的生命呢?我能否通过自杀解决自己的生命吗?智者说:
人如果掌握生死,那么,就都成为了神。如果没有死亡,人的智慧可以摆脱外在皮囊的控制,从而成为可以与神灵相比较的主体。生是上苍给人最大的悬念,死是上苍对人设计的最大的必然。
国家保护生命权是因为你是人,而不是因为是年轻人或者老人。生命权乃绝对天赋之权,保护众人生命乃国之天职。否则,这就是失去了一国存在的资格。在大灾大疫中,国家需要保护众人生命不受自然之灾的侵袭。在危险犯罪之中,国家需要防止法律悖逆之徒夺去众人的生命。这是国家的法律义务,也是国家应有的美德。
即使时间之筛可以筛出生命中干瘪的种子,但是,国家却不能。无论国家被赋予何种特权,生命权的保护属于底线。即使是以群体的名义也不能剥夺人之生命权,即使有最高国家权力支持也是如此。如果一国无故剥夺人之生命权,这就不是国与民的关系,二者将成为死敌。那国家利益可以是剥夺人之生命的根据吗?除非是自愿,否则,即使是为国家献身,这也不能压制生的本能,也不能超越天赋的生命权利。
生命权是天生之生命,尊严权是后天之生命。无论哪一个缺失,你们的生命都是残缺。你们众人出生在人世,并不是为了被消灭。你们在人世中行走,并不是为了被侮辱。生命权与尊严权是人之为人的两条基本支柱,动摇了哪一个支柱,人之整体都可能坍塌。
在时间的狂潮之中,你们的生命无时不刻都与时间在进行抗争,这是无可奈何之事。上苍不可能让人获得永生。上苍必须用时间的巨大剪刀,剪除掉弱的与老的。上苍必须用疾病之利刃,割除掉那病的。那在老弱病残之中挣扎者,特别在身患绝症、痛苦难忍之时,真的生不如死。此时活着已经毫无尊严,也是对生命本来意义的践踏。作为老者,你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权利。如果你的死是为了更好地生,那也是你生命权中固定镶嵌的内容。
即使你们深陷精神困境,却不是患有无可挽回之疾病。如果你们要自杀,这会严重伤害至亲的肉体和精神,也会对社会人心造成震撼。此时自杀则是不义之行为。你们自杀,不仅会肉身腐败,而且灵魂也会被败坏。
二
世间事,最大之事,无非生命之事。即使你们是贵极王侯,拥有四海,如果生命消失,一切将随之烟消云散。即使你们富可敌国,钟鸣鼎食,一旦生命枯萎,一切也将随之无影无踪。你们众人的所有行动就是围绕生命展开。你们围绕着生命耕作,围绕着生命作息。
生命权头戴权利的王冠,端坐在所有权利之上。其他权利都是生命权的臣属,生命权则是其他权利的上司。其他权利都是为生命权而生,而生命权则是其他权利的生之目的。
生命权是人世最为昂贵之物,再也没有比生命权更贵的货币可以予以购买。你们的生命无可替代。即使是乞丐的生命,也是与帝王的生命是等价的。你们的生命即使帝王的生命也不能替换。
生命权是所有权利的出发之地,在生命权的树干之上,生长着财产权的枝桠,生长着隐私权的叶子。没有生命权,你们将无法到达任何地方。
在权利灯塔之中,生命权是最为闪耀的灯火,其他任何权利灯火在生命权面前都会黯然失色。生命权是至高无上之权利,任何权利都屈居于其下。任何权利都是为了供养生命权。那财产权难道不是为了保证生命存在吗?否则,再多的财产也是泡影。那尊严权难道不是为了更好地让生命权发光吗?否则,独立的尊严将无从栖身之处。那自由权不是为了生命更好地生长吗?生命权不存在,自由将成为灵魂的孤旅。生命权是支撑权利穹顶的砖石,没有生命权,穹顶也将不复存在。
其他权利可以为生命权做出牺牲,而生命权却并未有此种必要。在传染大疫中,你们的自由迁徙权不需要予以限制吗?否则,你们可能在杀死自己的同时,也将他人生命处于危险之地。
难道生命权需要法律予以规定吗?这种权利自然隐含于法律之中了。难道生命权还需要国家赏赐吗?这本来就是一国对众人的义务。如果国家不能保护国民生命,这国虽然名义上还是活着,其实已经死去。
国家不仅应保护你们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而且也应保护在大灾大疫中的生命权。即使是农人牛羊的生命都可以获得保护,人都有理智及情感,更能生产国家所需之物。人是万物之灵,国家保护你们的生命权应是不言而喻。
在你们众人生命正常行走之时,王侯为之停步,军队为之改变行军路线,警察为之谨慎护卫。生命是你们身体权利领土的最大的王。生命控制着你们的一切,思维只是你们生命的谋士。如果生命的巨树不在,缠绕其上的思维藤萝也将枯萎,思维也就成为无处可居住的孤魂。
在人道的王国内,人有不择手段保存自己的本能,也有不择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国有不惜一切保护众人的天职,也有不惜一切保护众人的法律义务。国家保护一人之生命权,就是保护整个国家,如果一人生命消失,整个国家也就不完整了。众人之生命是国之命脉,众人生命不在,国也就不在了。
一人如果主动放弃自己保卫自己生命的权利,其也将放弃保卫其他事业的权利。因为他不能放弃一个重的,而去保卫一个轻的。不可能去牺牲自己本体,而却保卫对他而言的旁支末节。否则,这人不是圣贤,就是真正的虚伪者。
在生命权面前,众人应不要将道德强加于其上。道德都是利他的,如果用道德感来激励他人献出生命,其实就是谋杀的一种衍生形式。如果一人没有死亡的义务,即使他在战场上成为俘虏,这在道德上也是可以宽容的。
三
即使你们没有不死的权利,死亡是你们的自然义务。但是,既然上苍让你们降临人世,你们就有活着的权利。即使是再小的胚胎都是生命的种子,消灭了胚胎,也就是消灭了生命。
上天将众人降临人世,在时间不到之前,就不会将之收回。那众人被降生在一国之中,在没有触犯必死之法前,国家有让其死亡的权力吗?生命权不能任意处置。在个人生命前,即使是国家利益都不能与之抗衡。即使是以国家法律的名义,这法也必须是正当的。如果是通过恶法处决一人的生命,即使面对国家,他也有抵御的权利。
要求他人付出生命是不道德的,如果以道德名义去绑架,则是双重的不道德。即使是恩人有大恩于你,但是,你却不可将生命的权利与之交换。即使你面前的是一个帝王,也没有让你们放弃自己生命的权力,这本身就构成你合法叛变的理由。
每个生命都是神圣的,那强者不能要求弱者献出生命,那地位高者不能将地位低者的生命作为祭品。政治统治者不能无理控制臣民的生命,主人也无权决定奴仆的生命。即使通过法律的名义剥夺他人的生命,也是本性邪恶的法律,也不值得遵守。即使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转让生命的权利,这种契约也充斥着非法的气息,本身就没有约束功能。
在面临生命威胁之时,人都有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予以保全的权利。你们可以采取私人的方式,也可以求助国家。你们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对行凶者予以还击。当然,保全民众生命权的最大义务主体就是国家。如果国家不予保全,那就是失职,这就失去了国之所以为国的正当性。
不仅你们应保护自己的生命权,也应保护他人的生命权。你们却可以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保全自己的生命。这是因为没有选择,这是因为你们自然的本能,无法用理智来控制。当然,在万分紧急之时,他人也有权利夺走你们的生命。
保护人之生命权是国之天职。但是,这并不是说众人可以因而肆无忌惮。国家是保护众人合法的生命权,而对非法的生命权将予以削减。国之法律将那犯轻罪的,予以轻度的限制,将犯重罪的,予以重度限制。犯下死罪的也应将其生命从人世上剪除。这是因为,当一人的生命权成为罪恶之源,国家保护其生命的契约会即时解除。罪大恶极者的生命权不仅受到天谴,也受到法律的严厉否定。对于罪大恶极者,与其说是消除了其生命权,不如说是保护了其他更值得存在的生命权。因为这些悖逆法律者已经失去了在人世存活的资格。与其说是将其生命权消灭,还不如说是将其生命给被害者的生命殉葬。
那杀人者,你们不仅亵渎了被害者的道德上无可代替的权利,而且触发了法律绝对保护生命的扳机。你们在杀人之时,已经主动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只是由国家代为执行而已。
生命权是人世最宝贵的种子,诸多事物都要依赖其生根发芽,结出果实。生命权不仅使人世成为生命繁荣之地,而且还是世界转动的真正推动者。因此,即使是悖逆法律之徒,在对其生命行刑之前,也应经过最为严格刑事程序的过滤,由公正之法官裁判。除非万不得已,法律并不能随意处决个人生命。
四
即使众人都是时间狂潮的溺水者,最终谁也难以上岸。即使众人在时间中苟活,却没有无故杀死自己的权利。即使你们的感情可能受到暴风骤雨的冲刷,但是,你们的生命却是无辜的存在。即使你们的心灵可能遭受重创,这却不是让你们生命权消失的绝对道德理由。
生命权是上苍赋予众人的天生权利。即使是帝王也无权随意剥夺。除非时间能将其带走,除非意外事故能将其消灭,除非一人犯下滔天大罪被法律所处决,任何强力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
不同于其他权利属于限制性权利,生命权具有天生的优越性,也具有天生的不可反驳性。如果财产权损失,你们还可以继续挣取财产。如果自由权失去,这并不代表永久失去。如果隐私权失去,其还会再生。如果生命权丧失,那将是不可逆转之损失。不能将生命来做为是否对社会有价值的标准,你们可以在其他方面一无所有,生命权却是被保留的底线权利。
那自杀者,你触犯了天定的规则。没有人有权杀死他人,也没有人有权杀死自己。除非你因严重疾病痛苦不堪忍受。如果自杀,你不仅是杀死了自己,也彻底隔断了与至亲的血缘。你杀死了自己,却将你的至亲增加为受害者。你杀死了自己一人,却可能杀死了你的全家。你自杀没有触犯法律,却触犯了人类的道德律。
那自杀者,你认为生命仅是一种权利吗?这也是一种义务。生命权的收益者仅是你自己的吗?你获得了生命,却没有承担义务。你延续了生命,也没有承担义务。那白发苍苍父母不需要获得你生命权的收益吗?那年幼子女不需要获得你生命权的收益吗?你杀死自己的生命,实际上却是剥夺了他人的收益。
你们不仅有决定自己活的肉身存在的权利,也有在生前决定死后尸体的处置权利。即使是以国家的名义,如果强制控制你们的生命,这是非人道的。如果强制销毁你们的尸体,这也是非正义的行为。即使你们的呼吸已经停止,但是,如果在死亡前明确说明,就应当尊重生命权主人处理自己遗体的意志。
即使你们不能放弃自己的生命权。然而,这并不禁止主动救人于水火者。那在水流中救人而溺亡者,他们是有灵的。那在大火中救人而窒息者,他们也是被灵所浸润的。那迎击恐怖犯罪而丧失生命者,虽然他们的肉身牺牲,但是,这是他们甘愿献身。即使他们的肉身消亡,然而,灵魂却栖息于更为高洁之处。
真心奉献者是不能灵肉俱毁的。那自愿牺牲者,虽然减轻了自己肉身的重量,却增加了在上苍眼中的重量。即使他们肉身的尘灰到处流浪,但是,他们的灵魂将不会流浪。
本文选自作者将要出版的《法道沉思录》。作者宋远升:当代由私营煤矿挖煤工人成为法学教授的第一人,被称为路遥《平凡的世界》中孙少平的现实版。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专家顾问。作家、诗人。
法学代表作包括:《法官论》、《检察官论》、《律师论》、《警察论》、《法学教授论》、《立法者论》等。
文学代表作包括:《流年旧事》、《夜行的灯火》、《卧云先生浮生古词记》、《人道沉思录》、《法道沉思录》、《我是一个异乡人》、《长生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