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117万件皇家珍宝的全民公产之路
民国时期的清室善后委员会研究
作者:卢松啸
清室善后委员会作为故宫博物院的前身,成立于君主专制向民主共和的过渡时期,社会动荡不安,政权更迭频繁,又在各方势力的阻挠下竭力行事,将昔日深藏故宫的一百一十七万多件清室私有古物化为全民公产,打消了利己主义者对故宫内稀世珍宝的觊觎,打破了清王朝封建统治者重回权力巅峰的美梦,激发了社会各界的公有意识、文物保护意识以及复苏国家文化事业的决心,其存在意义不可小觑。
清末民初,皇室收藏外流,国内古物被外国侵略者大量掠夺,全国文物保护迫在眉睫。直至逊清皇帝溥仪搬离紫禁城,城内无数珍宝如何处置,引起各界的争议,为了将清室私产转化为全民公产,进一步整理保护古物,清室善后委员会应运而生。
然而自成立初期至故宫博物院成立之后,清室善后委员会经历了重重阻挠,在夹缝中生存,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不断成长,成功点查并统计了古物一百一十七万余件,全部对外公开,为中国文物保护事业抒写了崭新的篇章。
前人所撰写的书籍、文章,如:吴瀛的《故宫尘梦录》、那志良的《典守故宫国宝七十年》、史立言的《清室善后委员会始末》等,均简单地介绍了清室善后委员会的基本概况、点查情况等内容,总体的分析概括相对较少,部分已发表的文章中,关于点查开始时间或委员会结束时间存在一定的歧义。
清末民初的政治社会环境
紫禁城作为明清两代帝王居所,所藏古物为中华文化之集大成者,珍贵异常,且从未被公开整理过。直至1860年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1900年十一国联军攻陷北京,致使皇室收藏大量流失,清宫内的古物才正式进入士人的视线范围。
在《清室优待条件》的束缚以及列强退还庚子赔款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皇室收藏逐渐呈现出由私产转为公产的趋势。民国之初,政府就试图将皇室私藏古物转变为中华民国政治合法性资源。曾于1914年建立古物陈列所(图1),用于保管陈列清室在辽宁、热河两行宫的文物。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管理,缺少新思想的指导,导致社会效益较低,因此在历经34年的风雨之后,最终于1948年并入故宫博物院。[1]
1912年至1924年,溥仪“暂居”紫禁城之时,宫人为维持巨大的日常开支,不断盗卖宫中物品,偷盗古物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大量古物外流,更加引起了晚清士人的强烈关注,使得这些皇室私藏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了一定的公共性的认知。
清室无力保护自身收藏的同时,更加难以阻止全国古物流失。19世纪以来,外来侵略势力在东方从事大量掠夺性考古活动,特别是法、英、日等国搜藏整理我国西北地区敦煌石窟秘籍,并据为己有,更加唤醒了人们的古物主权意识。
皇室收藏外流,全国古物流失,不仅给刚刚经历新文化运动洗礼的国内各界人士以思想上的冲击,更加影响本民族对于传统历史文化的研究和继承。一定程度上折射出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在全球权力结构中的不平等地位,进一步反映出中华文化遭遇的巨大危机,激发了各界对于国家命运的担忧与思考。尽管士人无力抵挡古物流失,但是他们仍旧渴望为保存古物贡献力量。
清室善后委员会的诞生,则为这些有志之士提供了投身到文物保护事业中的有利契机。然而这样的社会背景,也必将给委员会的工作带来诸多阻力。
▲图1 古物陈列所
清室善后委员会始末
直到1924年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执政府。11月4日深夜至5日凌晨,临时执政府摄政内阁接受冯氏建议,修改《清室优待条件》(图2)。11月5日上午10时,冯氏国民军部将鹿钟麟与清室接洽,将以溥仪为首的皇室成员请出紫禁城(图3)。此次离宫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辛亥革命后,社会性质由封建帝制转向民主共和的重要体现。
当晚,鹿钟麟与清室内务府共同决定,组成“清室古物保管委员会”,聘李煜瀛为委员长,随时检查封闭各宫殿。6日晚,开始点验清宫物品。但是委员会由政府介入,非政府方面成员仅李煜瀛一人,引发舆论不满。社会各界就如何妥善处置清室古物展开了激烈的争议,最后一致主张收为国有,并设立专门的权威机构加以保管。
▲图2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1924年11月7日,摄政内阁决定组织成立清室善后委员会,会同清室近支人员,协同清理紫禁城古物。11月14日,临时执政府第3104号《政府公报》上发布了《办理清室善后委员会组织条例》,决定聘请李煜瀛为委员长,由政府和清室双方人士共同作为委员。[2]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点查清宫一切物品,区分公产、私产,其工作成果,随时报告政府并公布之,用来给予世人明确的交代,并以6个月为期,必要时可延长时间,组建各项筹备机关,发展长期事业。
于是,在政界、学术界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舆论的支持下,清室善后委员会于1924年11月20日宣告成立,李煜瀛就聘任事,“善后委员会章”同日启用。
政府方面聘请国民党和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坚力量的社会人士、知名学者:汪兆铭(易培基代)、蔡元培(蒋梦麟代)、鹿钟麟、张璧、范源濂、俞同奎、陈垣、沈兼士、葛文浚,共计九人,担任委员,其中蔡元培、范源濂为教育界代表,鹿钟麟、张璧为军警界代表;绍英、载润、耆龄、宝熙、罗振玉,共计五人,作为逊清皇室代表。
以京师警察厅、京师高等检察厅、北京教育会为法定监察员,特聘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政界元老吴稚晖、张继、庄蕴宽为监察员,国务院与国务院所属各部院派出助理员。[3]严谨的人员构成,为清室善后委员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军事保障。
清室善后委员会的成立,无疑给社会各界吃了一颗定心丸,他们既可以借助这个契机进一步接触并保护清室私藏的文化珍宝,又可以进一步将其化为全民公产。然而由于时局不稳等原因,委员会成立初期,必然会承受来自各方的阻力。
▲图3 国民军将领鹿钟麟(戴袖章者)入宫与清室谈判
1.逊清皇室暗中活动频繁
以清室遗老为首的逊清皇室人员,不甘心退出他们生活了几百年的紫禁城,暗中活动频繁,企图与清室善后委员会对抗。
在溥仪出宫后不久,清室成员为表达不满,在社会上散布了北京大学准备接受清室古物、故宫文物失散、以假换真等不利于清室善后委员会运行的负面消息。
为此,北京大学公开强调整理清室古物的独立性与公共性,为委员会洗清派系色彩的同时,提供舆论支持。1924年11月19日,以北京大学为首的在京八所高等院校召开会议,形成了《关于清室古物宝器,要求绝对公开,设法完全保管,并开具清单,宣布中外》的决议,客观上为委员会的工作给予了有力支持。[4]委员会方面特别制定了内容缜密的《点查清宫物件规则》(图4),规定清点、登记制度和程序,及各类注意事项,使点查工作有所依据,防止故宫文物失散的同时,缓解社会舆论压力。
点查工作在相对有利的条件下,逐步开展。然而就在此时,逊清皇室代表为了表示不承认委员会的存在意义,均未出席12月20日召开的清室善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直至点查正式开始,五位代表始终未到。12月31日,宝熙、绍英等四人致书卧病北京饭店的孙中山先生,控诉“清室移宫违背了民国初年所定的优待条件”,请其主持公道。孙中山随即以秘书处名义复函,表示清室早已多次破坏契约规定,甚至鼓动复辟,摄政内阁修改“优待条件”及请清室移宫之举合理合法,无可异议,并对委员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褒奖。[5]遗老们无从辩驳。
1925年7月31日,委员会在点查养心殿物资时,发现清宫遗老与溥仪密谋复辟的文证8件,揭示他们曾准备在1924年春夏间阴谋复辟之事,检举并诉诸法庭。[6]
逊清皇室的种种行为,更加印证了封建统治者重回权力巅峰的居心,但是在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术界、政界的支持下,使得清室善后委员会继续存在,进而发现他们渴望复辟的罪证,使其暂时收敛。
▲图4 清室善后委员会点查清宫物件规则:引自《故宫物品点查报告》
2.段祺瑞临时政府百般阻挠
不仅如此,在委员会成立初期,还受到了段祺瑞临时执政府的百般阻挠。
1924年11月,直系政权垮台,段祺瑞执掌北京临时执政府。此后有报纸指出:临时政府成立以来,清室古物存在与政治问题相混之嫌。为进一步防止临时政府及清室的介入,国立八校联席会议代表于12月5日谒见段祺瑞,强调整理清室古物属于文化性质。[7]
执政府组成之初,立即下令制止委员会点查,委员会未予理睬,经各方人士与执政府商榷,迫使段氏暂允点查。12月22日,按计划召开点查预备会,23日首次点查,由于军警未到,改为次日正式开始。
由此观之,在重重压力之下,建立故宫博物院成为当务之急。
3.故宫博物院成立后阻力加重
1925年4月1日,清室善后委员会修订《参观故宫暂行条例》,规定故宫博物院门票价格为一元,规定御花园、坤宁宫、乾清宫等处对外开放参观,规定开放时间为每周六、周日下午1:00至6:00。[8]
1925年9月29日,清室善后委员会根据1924年11月7日,摄政内阁所做的决定及《办理清室善后委员会组织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召开会议,决议成立故宫博物院,讨论通过了《故宫博物院临时组织大纲》、《临时董事会章程》、《临时理事会章程》。10月10日,故宫博物院正式成立,并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图5)。京津各大报刊均登出“故宫博物院开幕广告”,对北京城“万人空巷”的盛况进行报道。随后,清室善后委员会向国务院及各部院发出通电,宣布故宫博物院成立。[9]
值得一提的是,10月10日正是辛亥革命纪念日,清室善后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将故宫博物院开院典礼选定在这一天,意在向社会各界昭示:故宫博物院的成立是在完成辛亥革命未竟之业,全体国民应共同保护之。它的成立标志着民主革命运动在文化领域的伟大胜利,更进一步确立了新文化的学术方向。
溥仪出宫以及故宫博物院的成立,使民国主权更加完整,进一步确立了清室古物作为国家公有文化遗产的重要地位。此外,故宫博物院成立之时,正值军阀混战,外敌入侵,社会动荡,政权更迭之际,因此清室善后委员会仍旧承受着来自各方的阻力。
1926年3月19日,段祺瑞临时执政府假以罪名,通缉李煜瀛、易培基二人。致使二人潜离京师,故宫顿失领导,随即召开紧急会议,推举庄蕴宽为维持员。[10]此时,冯玉祥国民军与直奉联军之战以失败告终,国民军及其驻守军队被迫退出北京。为保卫故宫的安全,暂时借调执政府内务部警卫队接防。内务部中,个别蓄谋已久之人借暂调其警卫队接防之机,顺势委派大批工作人员,企图进驻并占领故宫。
4月5日,委员会新任代表陈垣在交替大会上,痛斥内务部的不当行为。[11]维持员庄蕴宽于当日与委员会交接工作,清室善后委员会自此结束,其骨干成员,遂成为故宫博物院的中坚力量。
此后,逊清遗老趁机鼓动北洋军阀对委员会施加政治压力,渴望借此强收故宫。4月23日,直奉联军包围紫禁城,24日,大批军队到神武门,准备强行进驻,经数小时交涉后离去,声言改日再来。几天后,段祺瑞被迫下台。6月8日,杜锡珪组织新内阁,逊清遗老趁机致书新国务院,要求将故宫归还逊清皇室未果。7月10日,新国务院会议秘密决定成立“故宫保管委员会”。[12]
由于领导人的专断作风和民族偏见,使得故宫保管委员会与其他机构未能进行有效的合作。随着杜锡珪政治上的失利,该委员会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北洋军阀方面,由于未能从速接管故宫,宪兵司令部王琦于1926年8月8日,派人逮捕陈垣,并准备当天下午占领故宫。经多方营救,北洋军阀明面上假意释放,实则软禁陈垣。[13]
直至1926年10月左右,李煜瀛归京,提议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名流学者重组“故宫维持会”,特邀政、军、警各方面有关人员加入其中,共同维护故宫安全。维持会成立于12月9日,它的成立使得故宫博物院摆脱所有政治和党派的影响,将其严格限制在文化范畴内,至此故宫局面大致安定下来。
▲图5 故宫博物院开院典礼会场
清室善后委员会工作内容
清室善后委员会办公地址,最初在神武门内左边的小屋,后来转到相对较大的隆宗门内,前军机处原址,再后来扩充到对面军机章京室中。[14]在向故宫博物院过渡时期,工作报酬大约是7个银元。故宫职员的薪酬待遇为每月7元、15元、30元不等,李煜瀛、陈垣等特聘人员并无薪资。[15]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北京大学教授的薪资一般上百元,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
由此可见,清室善后委员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并且其工作任务繁重。而委员会成员不计个人利益,努力完成自己的使命,凭借的不仅仅是简单的热情,更是对文物保护的执着以及对文化事业的热爱。
点查工作以组为单位进行,以抽签方法决定每人所属组别,由外界来人多少决定每天出组数量,经事务人员提前排定所查处所后,全体参与人员将名字登记好,组长签名提取各宫钥匙(事后由组长本人归还),派赴各宫殿进行物品点查,即为“出组”。
每组各有组长一人,下设执行部与监视部,执行部中:查报物品一至二人,负责唱报文物名称、件数、附件等内容;物品登记一至二人,负责将唱报内容记录在物品登录薄上,并按顺序编号;写票一人,负责根据编号写成号签(图6);贴票一人,负责将号签贴或挂在物品上;事务记载一人,负责记载该组点查情况;照相一人,负责为重要物品拍照。监视部人数不定,由组长统筹,监视协助。后增设指挥部、守卫部、工匠部等部门,负责宫殿卫生、参观接待、安全检查等工作。
▲图6 清室善后委员会点查物品“号签”
点查物品时,严格要求在场人员,不得随意移动物品摆放位置,更不得将物品移到室外。每次点查完毕后,必加封锁(图7),由随同该组点查的军警签字。[16]直至故宫博物院建院之前,共出组1617组次,建院后出组1821组次。
▲图7 清室善后委员会封锁各室各库房“封条”
此外,每组各有一张担任职务签名单,即为“组单”(图8),上面列有六大工作项目:查报物品名目、物品登记、写票、贴票、事务记载、照像。最初的组单为临时填写,后期为专门印制。除组单外,还需填写事物记载单、监视人员报告单。
其中,事务记载单由组长与一位记载人共同签名,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数、组长、监视、进退时间、经过路线、封锁情形、工作状况等。监视人报告单为蜡纸油印,由监视人填写签名,内容包括:时间、出组事由、组长、监视、出经情形等。事务记载单在点查结束后填写,编号与组单相同,且内容一致,两单在退组后须共同交至总务处所属科组。[17]
清室善后委员会点查清宫物件的方法看似严谨,实则存在漏洞。虽然点查过程井然有序,使得古物不易外流;坚持原状陈设的原则,便于后期整理保存;涉及范围不断扩大,专业性不断增强。但是鉴于所点查物品皆由唱报之人定义其属性,并没有经过严谨的文物鉴定,文物与非文物界限、归类相对模糊,其点查结果可能存在错误,古物也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储存保管。通过后期故宫对文物鉴定的情况,也可以论证这一观点。
▲图8 清室善后委员会第一次出组“组单”
1924年12月23日,清室善后委员会第一次出组点查,因军警不齐,受点查章程限制,故而严格意义上的点查工作是从1924年12月24日开始的,到1930年3月24日结束,历时五年多,并撰有详细的点查报告。报告最初共五编,故宫中路各殿堂为第一编共五册,东路为第二编共九册,西路为第三编共五册,外东路为第四编共五册,外西路为第五编共二册。在故宫博物院成立之后,于1929年对散落在宫外各处的物品进行清点,清点成果合为第六编共二册。[18]紫禁城内物品点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方便公众监督,每隔一段时期发表一册报告(图9),直至工作全部完成,共发表报告二十八册,计有文物九万四千余号。
▲图9 政府公报公开发表“点查报告”
每编下以各宫、殿、堂、园为单位分册,物品较多的再以物品所在地分卷,如第一编第一册乾清宫物品,分正殿、东暖阁、西暖阁三卷。并注明物品名称、件数(单位:个、条、轴、卷、块、箱等),逐件编号,注明制造年代,残缺情况(如:已坏、已霉、破坏等)以及包装形式等,按顺序记录。每册卷首均附凡例、清室善后委员会点查清宫物件规则、各处封锁情况、本宫点查情形,内附“点查人数统计表”(表1),统计表中包含:点查年、月、日、时(上、下午)、组数、组长姓名、监视姓名;军界人员、警界人员;合委员事务员监察员助理员顾问书记等人数;称字X号起至X号止;共计点查号数、照相等内容。[19]
由于清宫殿堂较多,所以将各宫殿按“千字文”,即“天地玄黄、宇宙洪荒”等一千个不重复的汉字进行编号,并依次标注。橱柜箱架用中文号码书写,作为总号;置放在其内物品用阿拉伯数字标记,作为总号所包含的分号。“千字文”中,“天”字排行第一,以“天”字第一号文物为例,卷一:乾清宫正殿,号数:天字一至二,品名:二层木踏凳,件数:二个。后人为了方便检索,按“千字文”排序,将《故宫物品点查报告》整理出检索表,简化字:天,繁、异体字:无,编*册*卷:1*1*1,宫殿名称:乾清宫正殿,第一件文物:二层木踏凳,起始号:一至一0九。[20]
清室善后委员会所点查的物品,远至三代鼎彝、远古玉器,近到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法书名画,无论宋元陶瓷、珐琅、金银器,还是图书典籍、文献档案,甚至是帝后妃嫔服饰、衣料等均有记载,共计一百一十七万余件,即为当时紫禁城内财产的全部记录。其中古代玉器约60000件;古代青铜器约1500件;字画类8000余件;文渊阁《四库全书》共3459种36078册,《四库全书荟要》共473种11151册;清历代实录、起居注、圣训、留中奏折题本、宗人府玉牒及军机处、内务档案千余件。[21]
清室善后委员会工作量之巨大,工作内容之繁杂,均能体现出委员会成员坚持不懈的精神,认真负责的态度,值得我们学习。同时,过程中坚持绝对公开的原则,对监督委员会工作,共同保护国有公产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千字文”编号方法,为后期文物整理提供便利。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编号与其所代表的文物脱离或丢失,但是通过对照《清宫陈设档》,也可以进一步判断出文物的原存放地。
▲表1 点查乾清宫人数统计表
溥仪“暂居”紫禁城期间,皇室成员、内务府官员为了维护朝廷的尊严、满足皇室的享乐以及自身的私欲,多次盗卖、拍卖、代售、抵押清宫古物,致使古物大量流失,故而无从统计。清室善后委员会在点查清宫物品时,就曾发现清室内务府与大陆银行、盐业银行签订的多份抵押合同。
为处理到期的抵押合同并还清溥仪大婚欠款,清室曾分两批次向大陆银行抵押金器、古玩等物品,借款八十万元,1924年5月1日签订正式合同。1925年清室善后委员会在点查过程中,发现了该抵押合同,鉴于委员会及内务府当时并无足够的资金将其赎回,遂发函请大陆银行暂时保存这批古物,勿即受卖,待委员会与内务府商定办法后,再与银行方面接洽。大陆银行在回复中证实清室内务府确实曾抵押过一批金器,不过已于1924年5月31日赎回。
此外,为偿还债务,换取日常生活所需经费,清室曾向盐业银行抵押金册、金宝箱、金宝塔、金编钟等物品。清室善后委员会在点查过程中,发现了内务府于1924年5月31日,向盐业银行抵押金器,借款八十万元时,所签订的抵押合同。这批抵押物品中,可能存在内务府当日从大陆银行赎回的部分金器。委员会还发现了另外两份内务府与该银行的抵押合同:6月16日,抵押陈设品,借款二十二万,限期六个月赎回;9月12日,抵押金器,借款二十七万,限期六个月赎回。
鉴于发现抵押合同时,第二份合同已到期。清室善后委员会立即致函盐业银行,请该行代为保存,勿即受卖,并附上三份合同,待与内务府商定办法后,再行办理,银行并未理会。1927年,盐业银行计划出售这批抵押古物,故宫博物院得知消息后,致函内务部,请内务部出面保护古物安全,禁止变卖处分。经内务部查找,确定这批古物已不在盐业银行库房。银行方面称这批古物已经被内务府赎回,实际上古物并未被赎回,部分陶瓷、古玩等已被秘密出售,用来填补银行账目上的亏空,部分金器也并未登记在该行的账目内。
抗日战争的爆发后,盐业银行相关负责人决定将金编钟和2000余件瓷器、玉器等古物,秘密运往天津,交由天津分行保存。银行还将大量玉器、瓷器低价出售,卖给当时的在华私人收藏家,致使古物流失海外,永久的保存在异国他乡。最可惜的是,一部分做工精美的金器,辗转落到商人手中,被熔化销毁。
直至新中国成立后,联合银行天津分行工作人员将一本登记着瓷器、玉器等2000余件文物的“清册”上交,1953年国家文物局将其拨交故宫博物院。此外,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检查人员发现了千余件此前抵押在盐业银行,后不知所踪的故宫珍宝,及时送缴中央,使得部分文物得以收归国有,重返故宫。[22]
虽然大量清宫古物流失,令人颇感遗憾;部分人士因个人利益,为国家文物保护事业造成不便,令人义愤填膺。但是这更加激发了世人的民族情怀,坚定了各界反封建的决心。
1924年公布的《办理清室善后委员会组织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委员会于清理期内,需另组各项筹备机关,发展长期事业,委员会取消后,相关工作赓续进行。
因此,早在1925年故宫博物院成立之时,便设立了古物馆和图书馆,并且在一个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古物馆馆长为易培基,图书馆馆长为陈垣。
1926年4月5日,历时一年多的清室善后委员会宣布结束。
1927年10月,图书馆分设图书部、文献部,11月图书馆改文献部为掌故部。
1928年10月,先后出台《故宫博物院组织法》、《中华民国故宫博物院理事会条例》,从法律层面强调了国家对故宫博物院的所有权,明确规定故宫博物院直隶国民政府,下设院长一人,按照国民政府指示,管理本院及所属各处事务,负责故宫及所属各处的古物保管、宣传等事宜。
1929年2月,改组故宫博物院,将图书馆掌故部升为文献馆;3月,调整职能机构,明确事务部门为秘书处、总务处,业务部门为古物馆、图书馆、文献馆。[23]
三馆进一步收藏保护清室善后委员会所点查出的古物,并组织工作人员继续整理,开辟展室进行陈列展出,编辑出版各类期刊杂志,通过多种渠道,公开相关资料。
各馆处负责人多为清室善后委员会的骨干力量(表2),由此可以看出清室善后委员会成员为故宫博物院成立,为文物保护领域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其发展长期事业的计划也得以赓续进行。
▲表2 故宫博物院早期改组情况:引自《北京大学对故宫博物院早期事业的贡献(1924-1933)——以研究所国学门为中心的探讨》
清室善后委员会工作内容繁重,薪资微薄,方法严谨,态度认真,成果显著。作为最早的故宫人,他们不计个人得失,严于律己,凭借对工作的热情与执着,抵挡住来自社会各界的压力,努力将清室私藏化为全民族的文化财产,最终促成故宫博物院的建立,为发展长期事业奠定基础,完成自己使命的同时,更为后人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
综上所述,清室善后委员会的成立可谓众望所归,既能给各界学者接触并研究清室收藏的机会,进一步保护文物,又能顺应社会发展,将皇室私产化为全民公产,为反封建斗争作出重要贡献。可以说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从成立之初各界的支持,到历经一系列政治变革,清室善后委员会在重重阻力下,艰难前行,最终促成故宫博物院对外开放,无数珍宝得以呈现在士人眼前,影响深远。
而清室善后委员会工作人员为保护国有公产,认真点查清室古物,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行为,配合各界工作,足见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历代传承,经久不衰。其精神值得我们作为价值准则,学习借鉴。
注释
[1]段勇.古物陈列所的兴衰及其历史地位述评[J].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5):14-39. [2]姜舜源.从皇宫到博物院——纪念故宫博物院成立90周年[J].北京档案.2015(11):4-8.
[3]许凯.北京大学对故宫博物院早期事业的贡献(1924-1933)——以研究所国学门为中心的探讨[J].故宫学刊.2012(1):311-322.
[4]许凯.北京大学对故宫博物院早期事业的贡献(1924-1933)——以研究所国学门为中心的探讨[J].故宫学刊.2012(1):311-322.
[5]刘乃和.从清室善后委员会到故宫博物院的成立[J].紫禁城.1983(3):46-48.
[6]史立言.清室善后委员会始末[J].紫禁城.2005,132(5):4-9.
[7]季剑青.“私产”抑或“国宝”:民国初年清室古物的处置与保存[J].近代史研究.2013(6):62-81.
[8]北京博物馆学会.北京博物馆年鉴[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89:23-24.
[9]姜舜源.从皇宫到博物院——纪念故宫博物院成立90周年[J].北京档案.2015(11):4-8.
[10]刘乃和.从清室善后委员会到故宫博物院的成立[J].紫禁城.1983(3):46-48.
[11]刘乃和.从清室善后委员会到故宫博物院的成立[J].紫禁城.1983(3):46-48.
[12]刘乃和.从清室善后委员会到故宫博物院的成立[J].紫禁城.1983(3):46-48.
[13]刘乃和.从清室善后委员会到故宫博物院的成立[J].紫禁城.1983(3):46-48.
[14]史立言.清室善后委员会始末[J].紫禁城.2005,132(5):4-9.
[15]史立言.清室善后委员会始末[J].紫禁城.2005,132(5):4-9.
[16]冯贺军.出组与组单[J].紫禁城.2009(8):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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