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丨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实转缓的辩护策略
职务犯罪辩护曾经是刑事辩护中的皇冠,难度大,影响大,但近年来,基本没有辩护空间,这是业内的共识,即使大牌律师也望之兴叹。职务犯罪委托后,基本是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对于实体处理,比如定罪量刑,律师意见很少被采纳。但是,大力出奇迹,京师(郑州)职务犯罪部辩护的一起涉案金额400万之巨的案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6年半,经过我们的精心辩护,近日,法院最终判决缓刑3年。
一、接案中我们的初步建议
当事人家属慕名到京师郑州分所,梁利波律师和李硕律师一起进行接待,了解到案件刚刚从监察委移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拟对当事人进行刑拘,家属心急如焚。
家属给我们介绍了案情。家属是当事人的儿子,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某某村的会计。2016年根据当地市政府的安排,对被告人所在的村庄进行拆迁改造,本案的第一被告崔某系某某村所在的街道办干部,时任棚户区改造拆迁组组长。随着拆迁工作的不断深入,伴随着的就是拆迁安置款和过渡金发放。面对着从自己手中流过的成千上万款项,崔某作为拆迁工作组组长动心了,决定大捞一把。
问题是崔某本人并不是拆迁所在某某村集体的成员,在当地更没有宅基地和房屋。这时候他发现,拆迁工作组对拆迁档案的真实性并不做实质性审查,只要工作组的相关成员在档案上签字就可以。于是崔某决定以村内部成员的名义,伪造一套拆迁档案去套取国家的赔偿款。当事人之所以涉案其中,是因为他作为村里的老会计,曾经掌管过村内部宅基地流转的收据条。崔某为了使自己伪造的拆迁档案形式上更加真实,找到当事人,要求他出具几张虚假的宅基地流转手续。
然后,崔某等人开始伪造和套取拆迁款并得逞。截止案发,崔某利用伪造拆迁档案的方式套取了国家征地赔偿款合计400余万元。崔某作为本案的主犯,被当地监察委立案调查,后来当事人也牵连其中,接受调查。
梁利波律师帮当事人家属分析了案情,认为事不宜迟,建议当事人马上自首,到公安机关主动接受处理,同时,要实事求是的陈述案件事实,不隐瞒,不回避,用好的态度争取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同情,同时,就自己行为的定性,是否构罪,也要进行辩解,据理力争。同时,鉴于当事人年事已高,逾60余岁,三高加心脏病,药不离身,我们建议如实向司法机关告知并展示自己身体原始状态,如果办理刑拘手续,存在看守所不收押的可能。家属对我们的初步建议很认可,表示愿意跟我们无条件配合好。梁利波律师建议本案由他、我和周永娟组成办案团队,经家属同意,我们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
二、取保候审的实现
委托之后,按照我们的建议,李硕律师带着律师函和家属一起,陪着当事人到当地公安机关主动说明情况。鉴于数额特别巨大,公安机关询问后当天给当事人办理了刑拘手续,李硕律师全程陪同,及时向有关方面告知当事人的病史。最终,当天当事人没有被收押,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没有收押,当事人及家属认为律师的判断很专业,对辩护工作很认可。
三、辩护方案的形成
卷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李硕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手续,复印了全案卷宗。阅卷后,梁利波、李硕和周永娟律师进行了讨论,案件整体被定性为贪污罪,我们的当事人被认定为本案第三被告。如果按照这样的剧情发展下去,结合本案400多万的涉案金额,那么量刑在十年以上,这是当事人和家属所无法接受的,按照当事人的身体条件和年龄,他们担心当事人不可能活着走出监狱。
通过反复查阅卷宗,团队内部多次进行案情研讨,跟承办检察官沟通后,发现定性上基本没有余地,无罪辩护不现实。我们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进行罪轻辩护,争取更多的从减轻情节,争取刑期降下来,最好是判处缓刑。
四、检察环节我们争取量刑建议在法定刑以下
我们从涉案金额、犯罪动机、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等因素入手,一方面积极查找对嫌疑人范某的有利证据,另一方面积极向监察委和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尽可能的为嫌疑人争取检察院在提交量刑建议和起诉时创造有利条件。我们先从违法犯罪所得上入手。虽然本案的犯罪数额高达400多万,但是当事人从头到尾未接受一顿请吃,未获利一分钱,这是有利情节。在此基础上,我们撰写了法律意见书并递交。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从犯、当事人未实际获益、当事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适宜收监等观点,但认为当事人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不认可自首。在量刑建议上,检察官的观点是,如果认罪认罚的话,量刑建议是6年;如果不认罪认罚的话,量刑要高于6年,但不会超过法定刑10年。经与当事人和家属反复沟通,我们决定在检察环节先不进行认罪认罚。刑期低于10年,已经属于法定刑以下了,但跟我们的辩护目标还有差距。
五、缓刑的准备工作
1、建议当事人积极退赃。卷宗移送法院后,我们和法官进行充分沟通,法官对当事人仅仅提供宅基地流转的收据条,其他犯罪过程未参与的事实表示认可。犯罪嫌疑人们如果能够在判决前主动退赃,积极挽回国家损失,那就意味着主观恶性进一步降低,社会危害性减小,法院可能考虑整体量刑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上整体降低。得到这个积极信号后,我们马上和其他几个被告的律师联系,遗憾的是主犯崔某在拆迁款到手后已经挥霍了将近上百万,他本人已无力退赃。为了表明认罪悔罪态度,我们与当事人和家属积极沟通,尽管未获利,但鉴于自身行为与国家损失的造成之间具有无法否认的因果关系,应尽可能的主动弥补部分国家损失,用实际行动表示悔罪之意,当事人和家属起初表示委屈,但最终接受了我们的建议,缴纳了部分赃款。
2、我们坚持当事人构成自首的观点。虽然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在监察委调查阶段的供述存在反复的情况,不符合自首的第二个条件。但是辩护人通过查阅案例、法条发现,即使当事人供述有反复的情况,庭审前如实供述的,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
3、建议当事人作认罪认罚。鉴于刑期上已经具备了进一步降低的现实可能性,我们建议当事人在审判环节做认罪认罚,以争取量刑幅度的减少,当事人同意。
六、庭审中辩护工作的集中呈现
开庭时,我们将早已准备好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及成熟的辩护意见提交给了法院。庭审过程中,我们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质证阶段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情节一一展示,无一遗漏。
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的辩护意见几乎被法院全部采纳,当事人的自首情节在判决中也得到认定。一审判决范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辩护目标完全实现,当事人免除牢狱之灾,犹如新生。
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目标的实现,不是在法庭上与检察机关进行争论,而是庭前认认真真靠事实,扎扎实实取证据。步步为营,层层推进,构建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态势,条件成熟了,辩护效果自然水到渠成。
本案是梁利波主办,李硕承办,周永娟协办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大。接受委托后,团队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每一个环节该做的辩护工作都作到极限,用专业精神而不是巧言令色去说服办案人员。我们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检索了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经过团队多次研究和讨论,最终确定了案件辩护方向,这都是集体智慧的体现。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重视和检察官、法官的沟通与交流,与检察官、法官有效的沟通发挥了难以想象的作用。最终所有的努力都呈现在了判决结果上,给了我们丰厚的回报。还是那句话,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七、最后的思考
亡羊补牢何如未雨绸缪?深入案件后发现,征地拆迁工作存在制度性的缺陷,村干部文化水平及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上级干部有盲从心理,并由此导致职务犯罪的大量出现,村干部很“委屈”的被卷入犯罪。这些都是导致该类犯罪高发的相关因素,刑事风险防控,不仅仅在于民营企业家。
作者简介
李硕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民商事法律服务,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复杂疑难刑事案件处理、企业合规风险防控,金融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等。
编辑 / 张茜茜
审核 / 金芳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