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与保障分红决议确定的分红权?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69期文章

分红权又称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而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则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获得公司经营利润也是股东的主要目的,如何保障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
根据公司是否做出具体的分红决议,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又分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依据股东身份享有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而当公司作出具体的分红决议后,便产生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那么,如何定性这种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呢?如何行使和保障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呢?本文将对股东享有的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类别: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为理解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我们首先有必要对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区分认识。
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当公司有可以分红的利润时,根据股东会分红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金额的权利。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权利。
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
公司已经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已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性质上等同于普通债权,股东可以自由行使。公司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虽属于抽象性利润分配请求权,但其是股东权利中最为本质性的、固有的权利。最高院认为,在缺乏足够政策需求的情况下,亦无必要对其行使进行限制,也因此,只要是公司股东,均可以股东身份起诉公司分配利润,不受股东持股时间长短、持股比例多少或投票权等限制。
公司章程若明确约定股东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则该权利即属于股东个人固有权利,任何人不得限制、剥夺。因此,公司虽然通过分配利润决议,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的,遭受损失的股东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违反章程规定、侵害个人权利为由主张撤销该股东会决议。虽然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但如果修改公司章程使得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限制、减损的,则必须得到该等股东的同意方可修改。
三、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可以单独转让
公司作出分配利润决议,股东享有的是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产生于作为成员权的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但已经脱离利润分配请求权独立存在,性质上与普通债权无异,故股东可以在不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将公司利润分配决议中已经确定分配的利润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即使不是公司的股东,亦可以基于公司利润分配决议向公司主张分配利润。因此,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的原告,虽通常是股东,但亦可能是从享有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处受让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受让人。此时,该原告除了要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亦需要提交其从有权分配利润股东处受让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证据材料。
四、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并不当然随股权转让而转移
利润分配请求权属于股权的重要内容,股东转让股权,原则上应认为利润分配请求权一并转让,但这并不绝对,应当区分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享有的是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是股东基于成员资格享有的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属于股权组成部分。股东转让其成员资格的,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一并转让。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享有的是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已经独立于股东成员资格而单独存在。股东转让其成员资格,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利润分配决议形成前已经确定的利润属于原股东,原股东仍可基于公司利润分配决议向公司主张权利。
五、请求公司分配利润需满足一定的要件
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可以请求法院予以保护和实现,民事诉讼案由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项,该项案由就是为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而设置,原告为股东,被告为公司。公司提起该等纠纷诉讼,一般需向法院提交载明具体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若未提交该等决议,则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此处未提交利润分配决议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提交任何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提交了仅决议分配利润但未制作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提交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不分配利润的决议。

未提交利润分配决议,便意味着不存在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这其实也表明法院对于仅依据抽象的利润请求分配利润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还有“但书”部分,即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可以不提交利润分配决议。也就是说,满足特定条件,仅依据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分配利润。最高院总结该等情况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

(1)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

(2)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分配利润;

(3)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

(4)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行为,如:

1)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等股东签订的有关公司事务的协议;

2)行为对股东享有的固有权利构成了不公正对待;

3)行为由董事会越权作出或者由董事会以实现非法目的或不可告人的目的作出。

六、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
根据拒不分配公司利润的情形,法院支持分配利润的裁判方式也不同。对于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已经在决定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中指定了具体的分配方案,则法院会直接判决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执行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对于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公司尚未未作出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但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部分应当判决公司分配利润的,则法院享有相应的裁量权。最高院认为,法院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要贯穿以尊重公司自治为原则。判决书中应当对决议分配的期限、范围、比例底限或者具体金额作出适当的安排。关于分配的期限、范围、比例或金额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协议等文件已作出明确约定的,应遵从约定。如无约定,法院可以对分配的期限、范围、比例作出要求:分配期限可以确定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分配的范围既包括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也包括法院认为过高的任意公积金中的一部分;分配比例主要适用于要求公司限期作出股东会分配决议的判决中在此类判决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由裁量确定一个比较合适的比例作为最低限制,股东会的决议只能高于不能低于该比例;但法院在综合判断后认为直接作出具体分配判决更为合适的,不需要以限期股东会作出分配决议为前置要件;此时法院可以对分配的金额作出裁判。
七、总结
利润分配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司法不能干预公司并强制要求公司分红,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无法得到救济。一般有三种救济途径:
一是在公司作出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公司按照决议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二是在部分股东控制公司拒不分红、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部分要求公司分红;
三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拒不分红时,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这需要区分股东当前享有的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还是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并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从而找出最高效便捷的解决之道。
注:文中最高院观点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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