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地组织事实,就是极好的辩护

“对于辩护来说,事实比语言更重要,因为从根本上说,辩护并不是基于语言,而是基于语言所描述的事实。由此,合理地组织事实就是辩护。”辩护律师将全部案件事实、案件细节梳理清楚,才有可能确定正确的辩护策略。如果连案件事实、案件细节都不明白,辩护律师几乎是不可能提出有效辩护策略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研究案卷材料了解案件事实。在研究案卷材料之后,辩护律师还要带着案卷材料、带着疑问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他们了解案情。除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外,辩护律师还要向他们的家属了解案情,充分梳理清楚案卷内外所体现的全部案件细节。毕竟,他们都是对案件细节最了解的人。

一、向当事人挖掘案件细节

对案件细节最清楚的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人。确定辩护策略前,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核实,挖掘全部案件细节。这是获取全部案件细节最快捷的方式之一,辩护律师也可以据此寻找辩护策略。

例如,在杨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起诉书指控,2011年10月,杨某利用被告单位XX公司承租XX口岸联检中心。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间,XX公司与杨某利用该联检中心,利用XX县政府加强县边民互市贸易繁荣的政策,在XX口岸以边民互市的名义为米商走私进口粮食,以边民互市管理费的名义,大米2元/50公斤、玉米2元/50公斤、米糠1.5元/50公斤的标准,向米商收费,并开具省地税发票,偷逃应缴税额8000多万元。公诉机关认为XX公司及被告人杨某明知大米等粮食进口货物没有缴纳关税仍然指使其公司人员进行夜间值班、过磅、称量收钱和放行,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其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客观要件。

案卷证据材料表面上显示,杨某组织人员欺骗海关工作人员,对涉案粮食进行了虚假录入,将所有进口的粮食都虚假申报为边民贸易,免缴关税和增值税,通过这种手法实现走私目的。

杨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但他一直认为以前的律师没搞明白案件情况,侦查机关、检察官也都没有搞懂这个所谓走私进口的实际情况。这个走私过程确实非常复杂,辩护律师的首要职责,就是帮助杨某梳理清楚整个货物通过国门进口的流程,由此证实杨某在货物通过国门进口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才可以考察他究竟构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经过反复阅卷、向杨某核实,让杨某画图解释整个“走私”进口流程后,辩护律师才将这个过程梳理清楚:

1、促进边民互市贸易、收取边民互市市场使用费,是当地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召集海关、边防、商检和税局等多个部门领导开会议决定的事项,具体操作的过程也是政府部门确定下来的。被指控用于欺骗海关、虚假录入为边民贸易的100多份边民证,也是海关监管科工作人员提供给杨某等人的,要求必须在落实该边民贸易政策时必须使用该100多份边民证。XX公司、杨某按照当地政府决定的方案,为货物提供场地管理和服务,代政府收取税费和服务费,是支持、配合地方政府的工作。

2、货车从XX海关大国门经过联检部门执法人员的检查后进到查验场,然后申报进口,由海关部门出具税收文件,后将车开到地磅处过磅,由XX公司收费,车辆凭借缴费凭证,经过海关执法人员设立的岗哨,最终离开查验场,正式入境。在这个过程中,车辆是海关查验放行的,杨某仅仅收取场地费和服务费,是协助政府的收费行为。

3、XX公司收取的边民互市市场使用费,一半上缴给边防和联检中心等政府部门,获益最大的是地方政府,而不是杨某等人;另一半用于场地费、场地维护费、水电费和外聘工作人员等开支。

从梳理这些案件细节发现,办案机关认定杨某欺骗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构成犯罪,确实是值得商榷的。即使认定构成犯罪,杨某也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向家属挖掘案件细节

有时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挖掘案件细节,可以了解到案卷材料所没有体现的案件细节,而这些“案卷外”的案件细节,有时对确定辩护策略非常有用。例如,在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陈某因销售假冒香烟被指控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向陈某的家属了解陈某的背景和陈某家庭的背景,例如陈某之前是做什么的,有什么正当工作,为什么会卖假烟等细节。

辩护律师:你爸爸平时做什么的?有什么工作吗?

家属:他平时就是在家里开小杂货店啊,杂货店里什么都有,也有卖香烟。

辩护律师:你们家是开杂货店的是吧,有营业执照吗?

家属:有的,我们是个体户,有证。

辩护律师:你们家的杂货店也卖烟,那些烟是真烟假烟?

家属:是真的烟,烟草公司送货的,绝对真烟。

辩护律师:不是指控你们非法经营吗?烟草公司还给你们真烟卖?

家属:我们有卖真烟,烟草公司送的,我爸偶尔也有夹杂着卖一些假烟。

辩护律师:有卖真烟,那你们卖烟有没有证件?

家属:有啊,小卖铺开了这么多年,我们家一直都有烟草证的,好像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辩护律师:你们家有证卖烟,就算卖假烟,认定为非法经营也是值得商榷的。这个证是谁名下的,里面规定在哪个店铺经营的?找出来看一下。

家属:我找找……证是我名下的,就是我家那个小卖铺零售香烟的许可证。

辩护律师:证是你名下的,那你是作什么的?

家属:我爸以我的名义去办理的零售许可证,我没有在老家工作,我一直在广州工作,家里小卖铺都是我爸、我妈在经营。

通过向犯罪嫌疑人家属了解案情,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虽然犯罪嫌疑人陈某自己名下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这个小卖铺是家庭经营,陈某以他儿子名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来经营香烟业务,认定他无证经营、非法经营,是不妥当的。通过了解案件的细节,我们就发现了这个案件未来可能的重要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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