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不一致等于虚开!?税局明确了!即日起,这24个风险点赶紧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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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又一公司因虚开发票被查了!银行账号资金往来与往来发票金额严重不匹配。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等于虚开吗?税局明确了!即日起,这24个风险点赶紧自查!
又一虚开发票被稽查!
资金流与发票流不匹配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0〕320号
划重点!!!
划重点!!!
1、走逃失联
你公司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来函协查涉案企业,已走逃失联。所属管征局已于2018年6月21日将该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取得你公司管征局2019年8月7日开具的《走逃(失联)证明》,于2020年1月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现已期满送达。
2、银行账号资金往来与往来发票金额不匹配
经查询,你公司在金三系统登记有银行账号信息,经查询该公司开户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35050188380000000031,上述账 户记录中,铁牛之友公司分别向福建闽捷物流有限公司、闽清兴顺物流有限公司收取售油款项32659元、710202元,向上述两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7037元、484083元,资金往来存在不匹配关系。
3、经查询,定性为虚开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金额1513014元,税额257212.40元,价税合计1770226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36份,发票金额314538.70元,税额13934.16元,价税合计328472.9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有人会有疑问了,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发票吗?对此,税局给出了明确答复。
税局明确了!
资金流与发票流可以不一致!
问: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开给谁?
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通过税务总局的答疑可以看出,上述情况就会造成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
所以,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时候,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会计们不用过分担心~
上述只是提到了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的情况,那有人又有疑问了,我们常听说的是“三流一致”,如果“三流不一致”就会涉嫌虚开发票。那什么是“三流一致”?“三流不一致”有何风险?
什么是“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一般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
具体来说,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除了上述之外,有的还会加上合同流,也就是四流一致。
“三流不一致”有何风险?
一、增值税方面
文件中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三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那是不是所有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况,都不能抵扣,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以下3种情况明确了可以抵扣进项税:
1、发包方: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抵扣
2、因出差产生的住宿费
3、分公司购进货物,总公司统一付款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
1、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
2、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三、面临刑法责任
“三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三流不一致”虽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还是奉劝老板和会计们,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三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注意了,发票这24个风险点
会计和老板们抓紧自查!
风险一:业务真实发生但没有取得发票,找点发票来冲抵。
风险二:企业只有销项税,没有进项税,利润太高,找点发票来抵税。
风险三:股东分红个税高,为了减少分红金额,找点发票来规避。
风险四:发票税率适用错误。
风险五: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小规模纳税人来开具发票,同一IP地址对外开具发票,很容易让税局怀疑虚开发票。
风险六: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额临界点的时候经常出现作废发票现象,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比例异常。
风险七: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短期内开具大额发票,而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年龄偏大,并没有经营能力甚至不具备生活能力等,很容易让税局怀疑虚开发票。
风险八:未按照规定销售方随意作废开具的发票。
风险九:未按照规定开具合格的发票。
风险十:疫情期间免税发票开具错误的问题。
风险十一:发票清单开具错误的问题。
风险十二:取得白条入账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风险十三:纳税人是否存在购销不匹配、进销项明显异常。
风险十四:农产品发票的风险。
风险十五:取得税收洼地发票过多的风险。
风险十六:特别提醒:取得“咨询费”、“推广费”、“会务费”、“办公品”、“食品”、“材料”、“配件”、“日用品”、“劳保品”等笼统项目的发票,应注意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风险十七:大额费用支出发票证据链不充分有可能带来没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十八: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10万元(或季30万元)的免征额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是利用免征额临界点达到销售方虚开、购货方虚增成本费用,从而逃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风险十九:检查舍近求远开票,或者属于货物来源地预警风险。
风险二十:检查自然人代开发票问题。从自然人处取得大量或大额代开普票风险指标。
风险二十一:金额顶格开票情况。
风险二十二:取得的发票一直未付款或者大额现金支付。
风险二十三:检查企业之间对开发票问题。
风险二十四:经常凌晨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