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坏账准备如何计提?迁徙率、预期损失率、账龄组合计提一次性屡清楚!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金融工具准则好像和自己没啥关系,都是一些普通的经营业务,也不玩金融工具,可是2017年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应收款项也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核算,尤其是坏账准备的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这让许多企业的财务人员被迫去看如同天书的金融工具准则,可谓是万分的苦恼,下面小编就用普通人都能看的懂的方式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做法进行一个归纳总结。

一般企业就是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且应收款金额较大,应收账款可以使用简易方法(不分三个阶段),而其他应收款不能使用简易方法(区分三个阶段)。

一、应收账款的简易方法
根据新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可以指定为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C社:企业只要在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描述里写上: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公司指定为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OK了。具体计算还是根据第四、五、六步进行计算。
二、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算只是原有基础上的细化
坏账准备的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了“预期损失法”,看似是有了质的变化,但事实上应收款项原来使用的单项减值测算和组合法的计提比例和账龄法的计提比例,都是符合预期损失法的。现在准则明确提出了“预期损失法”,单项减值测算就要按照 “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计算了。
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在不违反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应反映的要素)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运用简便方法。例如,对于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可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如,若未逾期为1%若逾期不到30日为 2%若逾期天数为3090(不含)日,为3%若逾期天数为 90180(不含)日,为20%等),以此为基础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因此,坏账比例也需要根据准则解释按照“逾期天数”的历史数据计算“账龄迁徙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率”,原来固定的1%、5%、10%、20%、50%、100%这样的固定比率就不符合准则的要求。
C社:原来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分类还是可以用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更复杂了(具体细化方法见本文四、五、六)。
三、新的“逾期天数”和原来的“账龄”是一样的吗?
以前大部分企业都是按照账龄来统计应收款项的,账龄是财务账上记录这笔应收款项的时间。新准则引入了逾期天数的概念,逾期天数是根据合同规定,应收款项超出合同规定收款日期的天数。在实务中许多企业的系统中并未记录合同收款日期,因此无法统计出应收款项逾期天数的数据,从已经执行新准则的上市公司的披露看,大部分企业并未使用逾期天数计算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因此小编认为,短期内还是可以使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但是3-5年后大部分企业已经统计出逾期天数的时候,还使用账龄的企业可能被当成反面典型。
C社:当账龄和逾期天数差异不大时或者企业较难取得逾期天数的数据时,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四、账龄组合计算坏账准备-迁徙率
账龄组合中的迁徙率就是某个账龄段内的应收款项经过一个会计年度后仍未收回而计入更高账龄段的比率。

单位:万元

迁徙率的计算:

注:这里举例使用了3年的平均数据计算平均迁徙率,如果企业认为最近1年最有代表性也可以使用最近1年的,认为5年更有代表性也可以使用5年的平均数据,选择后不得随意变更。


C社:按照上述表格计算即可。

五、账龄组合计算坏账准备-预期损失率
预期损失率就是原来某个账龄段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1%、5%、10%、20%、50%、100%等,现在需要根据上面的迁徙率和最高账龄的预期损失率计算各个账龄段的预期损失率,以此计算坏账准备金额。
要理解上表,首先看3年以上,有74%比例会迁徙到下一年,假设这些要迁徙到下一年的金额全额计提坏账,即,坏账计提比例100%,那么3年以上的坏账准备金额就是500*74%*100%=370万;再看2-3年,有33%会迁徙到下一年,而下一年又有74%是要提100%坏账的,那么2-3年500万的期末金额计提坏账金额就是500*33%*74%=120万。依此类推,去理解1年以内、1-2年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注1:这里是认为3年以上账龄的若一年后仍无法收回的坏账率接近100%,如果不接近100%应该继续分析3-4年、4-5年或5年以上账龄的,直至损失率接近100%。
注2:本例中百分比都保留到了个位,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保留更多的小数位。

C社:按照上述表格计算即可。

六、根据前瞻性信息的调整
根据前瞻性信息对预期损失率进行调整,一般是根据有确切的信息表明采用的历史属于与未来情况明显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影响程度对预期损失率进行调整。
假设在宏观经济下滑的情况下,预计损失率比前三年的平均数据上升5%,则重新计算预期损失率,各个账龄段的坏账准备金额为:
      C社:所用历史数据可以代表未来情况的不需要根据前瞻性信息的调整,有明显证据表明未来情况和所用历史数据不一致的需要确定一个影响比率进行调整

  七、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原来的要求也是根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现在的规定是没有差异的。在实务中,单项计提的使用现金流折现的很少,大部分是款项收回无望100%计提坏账准备,还有一少部分有证据只能收回一部分的(如法院初审判决)按无法收回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如果预计收回的这一部分一年内能够收回,那么根据新准则可以不考虑融资成分(即折现率为零),也可以按照无法收回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C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①预计完全无法收回,100%②可收回部分一年内能够收回,无法收回比例;③款项收回期限超过一年,现值÷账面余额。

八、其他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原来企业普遍采用的账龄组合以外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本上是两种情况:①关联方应收款项和预计风险较低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②根据实际款项性质组合使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根据新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规定:“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企业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由于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因此即使企业预计可以全额收款但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期限,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因此对于第①种情况,除非组合中款项都是预计一年内能够收回的,否则是不能不计提坏账准备的,需要根据四、五、六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第②中情况,也不能使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了,需要根据四、五、六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C社:基本不存在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了,其他组合也要使用账龄组合一样的方法计算预期坏账损失。

九、其他应收款的划分三个阶段
1、根据新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减值应该分为三个阶段计算:

第一个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发生显著增加;
按照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未扣除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第二个阶段: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
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未扣除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第三个阶段: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
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其摊余成本(账面余额减去已计提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2、第一阶段和第二、三阶段的区别1: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这一点是划分为第二、三阶段的标准。
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当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和该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来判定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通俗的说法就是对方到期还不了钱的概率大大增加,但还没出现重大违约事件。对于其他应收款来说基本就是对方是否盈利能力是否大幅度下滑、所处行业是否发生重大不利事项、偿债能力是否大幅下降等等事项。
准则应用指南规定: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方式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则表明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企业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30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仍未显著增加。如果企业在合同付款逾期超过30日前已确定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则应当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
C社:除非已经知道企业发生了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事项,可以将逾期超过30天的应收款项划分为第二、三阶段。

2、第一阶段和第二、三阶段的区别2: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这一点是第一阶段和第二、三阶段计算坏账准备的差异。
准则应用指南规定:“本准则所说的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更短的存续期间)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金融工具在整个存续期内现金流缺口的加权平均现值,而非发生在 12 个月内的现金流缺口的加权平均现值。例如,企业预计一项剩余存续期为 3 年的债务工具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发生债务重组,重组将对该工具整个存续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进行调整,则所有合同现金流量的调整(无论归属在哪个期间)都属于计算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考虑范围”。

C社:未来12个月和整个存续期指的是发生违约事件的时间,现金流测算都是整个存续期的。例如:一笔应收款项收款期还有5年,如果按照“未来12个月”判断,企业12个月内不会出现经营困难,计算未来5年现金流时认为都没有问题;如果按照“整个存续期”判断,在第三年企业可能出现经营困难,那么3年之后的现金流就要减少,这样就造成“坏账准备”增加了。
3、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区别1:是否发生信用减值。
这一点是划分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标准。
根据新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规定:“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6)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C社:当欠款方还款困难的事项已经发生时应当划分到第三个阶段。
  
4、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区别2:按其(账面余额/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这一点是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在财务核算上的差异。
主要是有融资成分的情况下确认利息收入的不同,第二阶段是用“账面余额”×实际利率;第三阶段是用“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摊余成本。
C社: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在计算坏账准备的计算上是相同的,只在确认利息收入上有差异。第三个阶段已发生信用减值,因此要扣除坏账准备计算利息收入,确认的利息收入会减少。

十、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融资、长期应收款等
应收票据中的“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具有较低的风险且一年以内的,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票据中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当根据历史数据,按照第四、五、六步确定计算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融资区分是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分部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坏账准备。
长期应收款都是收款期超过一年的,因此需要按照第四、五、六的方法计算坏账准备,而且还需要计算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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