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方法论——法律适用思维两种不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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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伊路芳菲
一、两种裁判方法论
法律适用的思维模式,决定了法律适用的基本面。同时,在法律适用的路径与法律适用的目标两者关系问题上,也有不同的思维模式或者不同的方法论。经笔者观察,主要存在两种相对立的方法论模式:一是路径选择单向连接法;二是要件构成多向锁定法。
1. 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其逻辑原理是:由A推导出B,B推出C,C推导出D,则得出结论D。单向链接法的最大特点,就是有一个中间环节B。
2. 要件构成多向锁定法。其逻辑原理是:由A推导出D,B推导出D,C推导出D,则得出结论D。多向锁定法,实质上就是法律制度构成论,包括犯罪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违约责任构成等等形式。
二、两种裁判方法论的区别
(一)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例
案件事实:某输电线路分别归甲、乙两公司所有或管理,丙在该输电线路甲与乙产权连接点附近触电死亡。
1. 单向链接法的裁判路径是:首先,要找到一个中间环节,即以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为基本原则。然后,作出如下判断:如果某甲是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则某甲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某甲不是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则某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2. 多向锁定法的裁判路径是:只看行为人的行为及后果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其中,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只是侵权责任构成条件中的一种情形。如果某甲不是供用电设施产权人,但其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某甲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以农村自建房致人损害案为例
案件事实:村民某甲修建自有房屋,请村民某乙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建筑材料掉落致过路行人村民某丙死亡。
1. 路径选择单向链接裁判法的思维路径是:如果甲与乙之间是定作承揽关系,则甲不承担责任、乙承担责任;如果甲与乙之间是雇佣关系,则由甲承担责任、乙不承担责任。特点是通过合同这个中间环节解决侵权责任问题,这属于单向链接思维。
2. 要件构成多向锁定裁判法的思维路径是:只看甲的行为及后果,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如果甲的行为及后果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由其承担责任自无问题;如果甲的行为及后果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但是甲有合同约定上的义务的,甲仍应当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三、路径选择单向链接裁判法的缺陷
在裁判方法上,仅仅运用单向链接法,得出正确结果的可能性很小,其结论正确是偶然,错误是必然。之所以如此,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解决的只是路径不是方法。
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只是适用法律的一种路径,而不是适用法律的最终方法。在运用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进行裁判时,很多人难以避免一种习惯性逻辑错误,即对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进行反向否定适用。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在逻辑上并无错误;但是,对其只能进行正向肯定适用,不能进行反向否定适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人们却习惯于进行反向否定适用。
例如:由A推导出B,B推出C,则由A得出结论C,这个推导没有问题。然而,反向否定运用,则是以该A→B→C链条为基础,从A出发,如果推导不出B,则得出结论C不成立。这在逻辑上是错误的,因为如果没有A→B→C链条,不等于就没有其他链条,如A→E→C或者A→F→C等链条,也即在A→B→C链条行不通的情况下,无法排除通过其他链条得出C结论的可能性。可见,对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的反向否定适用,在逻辑上是错误的。
(二)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只是虚拟逻辑不是客观真实。
法律制度背后的逻辑是虚拟的,法律适用所面对的现实及处理的结果则是客观真实的。形式逻辑与实质正义的脱节,导致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制度逻辑本身具有局限性,从而导致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更容易出错。每一次法律适用,如果仅仅是在逻辑中潜行,则其结论很有可能就是错误的。
例如:对许霆案的裁判,起初的裁判与制度逻辑并不构成矛盾,但却与实质正义相矛盾。此情况说明,逻辑是不可靠的,离开了实质正义的逻辑,必然陷入矫情与荒谬。
四、两种裁判方法论的比较
1. 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其特点是必须通过某个中间环节进行逻辑判决。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的弊端,在于运用了中间环节,导致其关键性判断远离现实问题,脱离实质正义。
2. 要件构成多向锁定法。其特点是在多个构成要件上进行逻辑判断。要件构成多向锁定法的优势,在于其中对每个构成要件所作的逻辑判断,距离现实问题都很近,有利于兼顾实质正义。
五、两种裁判方法论的关系
那么,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是否就应当予以抛弃?笔者认为,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运用价值,关键在于正确处理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与要件构成多向锁定法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在实体结论判断上的区别运用
在对实体结论的判断上,应当把握以下两个要点:
1. 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可以作为是寻找法律适用三段论法律大前提的捷径与有效方法,但其不是法律适用的最终判断方法,适用法律的最终判断方法,仍然是要件构成多向链接法。
2. 在进行法律适用时,通过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所找到的法律大前提,必须接受要件构成多向锁定法的最终判断,如果无法通过要件构成多向锁定的最终判断,则仍需另行寻找其他法律大前提。
(二)在程序过程判断上的区别运用
诉讼活动,实为诉讼活动的主体尤其是其中的当事人,所作出的一系路径选择的过程及结果。这种路径选择,不一定能体现实体上的公正,它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选择自愿和后果自负的程序公正。
因而,在诉讼过程中,路径选择是当事人无法回避的问题。比如,当事人需要选择和确定以下事项: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否申请做司法鉴定等。面对这些问题,当事人必须作出选择。对这些问题作出选择,对当事人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对法官来说,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也可就这些问题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和询问,并由当事人作出相应选择。
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不同的阶段性。在诉讼的初始阶段,对于像到底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这样的问题,当然要由当事人自己作出选择。但是,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面对一些具体问题,当事人仍然可以作出自己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已经不再是当事人的责任,它已经转化为法官的责任。比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对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的判断;在返还财产纠纷中,对是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关系的判断。对这些问题,不一定是当事人能够判断得清楚的。因而,对这些问题不一定要求当事作出路径选择。
对这些问题,法官当然有资格和能力进行判断。但是,这里就要涉及到本文所说的两种裁判方法,即路径选择单向连接法与要件构成多向锁定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如何选择的问题。前已述及,路径选择单向连接法,只是找到解决问题的最终方法的先期路径选择方法,而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方法。简言之,路径选择单向连接法,只是一种简便快捷地找到最终方法的途径和手段,而不是最终的方法。因此,对前述这些问题,法官不一定要作出选择判断。比如,侵权纠纷案件所要解决的最终问题是侵权责任,如此就不一定首先去解决当事人之间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的问题,可以直奔侵权责任构成问题而去。
以下为笔者根据所接触的诉讼纠纷案件,归纳出对同一案件涉及不同法律关系的,是否需要当事对法律关系进行选择的6种组合类型,以表格形式呈现。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即1至3组合类型,是关于法律规范竞合的3种类型;第二部分,即4至6组合类型,是关于法律关系处理的3种类型。
序号 |
组合类型 |
纠纷实例 |
法律关系 |
处理模式 |
1 |
两种法律体系的竞合 |
乘客乘坐客车翻车受伤,乘客起诉,是主张违约还是侵权责任 |
侵权与违约关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完全不同 |
须择一主张权利,即选择是按侵权还是合同关系主张权利 |
2 |
两种法律规范的竞合 |
雇员在工作中受第三人侵害受伤,雇员起诉,是雇主责任还是第三人侵权责任 |
雇佣与侵权关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完全不同 |
须择一主张权利,即选择是按雇佣还是侵权关系主张权利 |
3 |
两种法律规范的聚合 |
甲、乙两车相撞致甲受伤,甲车投有车上人员险、乙车投有交强险 |
甲可起诉甲车保险人承担车上人员险责任,也可起诉乙车保险人承担交强险责任 |
当事人可分别主张,也可同时主张;法院可并案处理,也可分案处理 |
4 |
对与本案无关联的两种法律关系的处理 |
村民甲建房,找村民乙施工,施工中致路人丙受伤,丙起诉甲与乙承担侵权责任 |
甲与乙之间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问题,跟甲和乙与丙之间的侵权关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 |
可直接判断和解决侵权责任构成问题,而对甲与乙之间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问题不必进行选择和判断 |
5 |
对与本案有关联的两种法律关系的处理 |
村民甲建房,找村民乙施工,甲与乙就款项支付问题发生纠纷 |
甲与乙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
这是对事实及法律关系的判断问题,无需对法律关系进行选择,可直接判断事实关系及法律关系 |
6 |
对多种法律关系复杂交叉情况的处理 |
甲举办婚礼,乙帮忙接亲开车,同样帮忙接亲的丙乘坐乙车,乙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丙受伤,丙起诉甲与乙承担责任 |
丙在义务帮工关系中受伤,乙在义务帮工关系中致他人受伤,乙与丙之间还存在侵权关系 |
在多种法律关系复杂交叉的情况,不能人为地分割为单独的法律关系分别处理,只能综合各法律关系进行一并处理 |
因而,比较两种裁判方法论的运用价值如下:第一,在对程序过程的选择上,路径选择单向链接法更具有运用价值;第二,在对实体结论的判断上,要件构成多向锁定法更具有运用价值。
在诉讼中,为什么需要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路径走向及一些具体问题?这不是为了实体上的公平正义;而是因为,在程序上如果不作出以上选择,则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最终纠纷不能得到解决。
在当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不当做法是:对一些无需当事人作出选择的事项及问题,也要求当事人作出选择。尤其是在对一些实体问题的处理上,硬性要求当事人作出相应选择,如此不仅减缩了通过司法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更主要的是减损了当事人的诉讼及实体权利。九民会提出穿透式审判思维,或许与解决此问题有关。其实,运用运用笔者提出的诉讼请求涵概性裁判规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问题。
因而,对于是否要求当事人作出相关选择的问题,可以采用一个相对较为简单的判断方法:对即使当事人不进行选择,诉讼也能进行下去的,无需当事人进行选择;相反,对如果当事人不进行选择,诉讼就无法进行下去的,则必须要求当事人作出选择。
综上所述,对民商事诉讼和审判活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程序部分,其实质就选择,二是实体部分,其实质就是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