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行业的起源与发展

追溯招标与投标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利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并以此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已走过了两个世纪的漫长历程。
第一个采用招标投标这种交易方式的国家是英国。1782年英国政府出于对自由市场的宏观调控,首先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入手,设立了文具公用局,作为负责政府部门所需要公用品采购的特别机构。继英国之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陆续成立了类似的专门机构,许多国家还立了法,通过专门的法律确定了招标采购及专职招标机构的重要地位。
1809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要求密封投标的法律。二战以来,招标投标影响不断扩大。相当多的国家进行深入研究与实践探索,认为招标不仅是服务,对规范行为、优化采购也意义重大,因此,招标投标变由一种交易过渡为政府强制行为。这一升华,使招投标在法律上得到了保证,于是招投标成为“政府采购”的代名词。随着世界多国的“政府采购”向超越国界的方向发展,便形成了国际招标投标。一些国家为实行跨国的“政府采购”都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与政策规定,明确规定并确认了招标投标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招标机构的法律地位。最为著名的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明确一专职部门为联邦事务管理总署,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由三部法典及其实施细则组成,详细规范了美国联邦政府的采购行为。信誉、透明度、竞争是美国采购制度的三大思想精髓。美国政府采购预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左右。因此,对其他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欧洲共同体在政府采购上也建立了统一的招投标制度,法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等均以法律形式对政府采购的规则、程序、实施和招标机构作出了相应规定。韩国政府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国内项目国际招标法,即“政府关于调配及合同法”。招投标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经过了漫长的两个世纪,由简单到复杂、由自由到规范、由国内到国际,对世界区域经济和整体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际招标与投标的有效经验被引入我国,引起了经济理论界的重视,武汉大学余杭教授为首的一批学者,以敏锐的视角开始这一领域的研究与试验,国家给予了充分重视,国务院及时作出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新中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招标与投标的概念。
1979年,建筑领域的招标与投标开始实施;1984年国家计委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1984年底,我国经贸部门相继设立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等专职机构;1985年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专职招标机构。如陕西省,1987年8月成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1987年下发了《陕西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7年下发了新的陕西省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试行办法;1998年8月10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陕西省招标局。陕西省近几年招标的40多个大中型项目,节资率达15%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