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发行的,有固定面额,可转让流通的存款凭证。发行这种存单的市场,就被称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平常在银行办理的存单,属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吗?大家会很快回答,不属于!这是因为普通存单是不可转让流通的,那么这种特殊的存单为什么会出现呢?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出现与美国《1933年银行法》中的一项著名条例有关,鉴于1929年1933年经济大危机中,大量银行倒闭的情况。在《1933年银行法》中,美国国会以条例形式规定,银行对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对于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支付的利率也不能超过国家设定的最高限度。由于这项条例在银行法中是第Q项,所以被称为Q条例。随后Q条例一直严格限制着美国银行的经营活动,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市场利率持续走高,但银行存款利率却受到利率上限的管制,造成市场利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资金从银行体系流离,金融机构的作用削减。60年代美国频繁出现这种脱媒危机,所以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商业银行开始了金融创新,其中就包括1961年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花旗银行发行。
一张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具有五个主要特点:
1、可转让性。由于不记名,投资者可以在货币市场上自由转让、办理质押,有很强的变现能力。
2、面额固定。并且相对于普通存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标准化的金融产品。面额较高,金额为整数。这就提高了投资门槛。
3、期限固定。虽然具有可转让性,但是它期限固定,所以一旦购买,是不能提前支取的。
4、利率较高。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国债和同业拆借利率,以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居多,所以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一种高收益金融工具。
5、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也就是专业交易商。
我国的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由交通银行在1986年发行的,随后在商业银行中推开但由于流动性差、面额过小等原因,曾经成为商业银行高息揽存的手段。因此在1996年底中央银行下文停止发行。经过了近20年的时间,一直到2015年6月,中央银行公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重启我国商业银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规定个人投资者认购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重启,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为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强化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