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如何分配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发展,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遇到问题选择使用法律武器。欠债不还者,想要通过拖、赖、躲、藏的手段逃避债务,越来越难。
(图片来自360搜索截图)

强制执行程序对打击老赖功不可没,但是存在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分配的顺序是什么?

结合案例 解析规则

本文将引入一个典型案例,针对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介绍。

A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对外存在多笔借款,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各债权人纷纷将A公司告上法庭。诉讼期间,各债权人均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A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票等资产进行了保全。后法院经查实案情,支持了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应当偿还债务。后因A公司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债权人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发现A公司名下尚有一些不动产,经过拍卖获得1亿余元拍卖款,但尚不足以足额偿还全部债权人债务。经法院主持,各债权人不能协商一致。

在此案例中,虽然法院已经执行到资金,但因不能完全覆盖全部债权人的执行标的,必然涉及执行分配顺序的问题:是按照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序分呢?还是按照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的顺序分?亦或是在不足以偿还全部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按照各债权所占比例分配?

(图片来自360搜索截图)

对此,《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明确规定:强制执行案件中,如存在多个申请执行人,应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符合破产条件,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走破产程序。如当事人不同意走破产程序或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扣除相关费用和清偿优先债权后,普通债权按照执行先后顺序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比如部分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例:A公司将其房产抵押借款)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例:无任何抵押、质押等情况的普通借款)。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但是,如果是同一个法院判决中,存在多个债权人,即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图片来自360搜索截图)

本案中还存在一个情况,A公司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条件。此时,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但是,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因此,一旦发现被执行企业有可能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建议尽早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属于后位申请者,无法分配到资金的情况。

题外话:如前所述,本文中还提到优先债权,根据相关规定,民事执行中的优先债权有:

Ø  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Ø  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土地出让金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鉴于此,出借人在对外提供借款时,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车辆等进行担保,以保障后期债权回收。

(图片来自360搜索截图)

END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