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中,如何有效冻结股权?这些要点你必须关注
股权冻结是一项普遍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效的股权冻结,对案件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快速高效处置被执行人股权资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我国公司形式的不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本文将从案例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判例,重点分析梳理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时需要关注的法律要点。
我们先看一个简单点的案例:
A、B两个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持有的C公司股权进行冻结,A法院向C公司送达《冻结股权裁定》,B法院向C公司登记的工商部门送达《冻结公示通知书》,那么,哪个法院的股权冻结是有效冻结?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也需要区分C公司的形式,C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
一、假如C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冻结应该怎么做?
1、法院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须向工商登记机关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后生效
对于股权冻结,一个分水岭的规定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的通知》(法[2014]251号)(以下简称'《执行与协助通知》'),该通知发布于2014年10月10日,在该日期前后,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有着不同的要求。
2014年10月10日之前,法院冻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只需向C公司送达冻结股权的裁定,即合法有效。其法律依据来自于1998年《执行规定》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在审判实践中,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股权执行案的复函[2001]执协字第16号)指出:“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只要向有关企业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即为合法有效......” 该批复进一步确认了向C公司送达《冻结股权裁定》股权冻结即生效的效力。
2014年10月10日以后,法院冻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需要向C公司注册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送达协助公示通知,即合法有效。其法律依据来自于执行与协助通知第11、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以及续行冻结股权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工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的情况下。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
2、多个法院对同一股权冻结的送达时间和公示时间不一致的,以送达时间确认冻结顺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冻结的协助单位是工商登记机关,由工商登记机关处理业务的流程却不被法院掌控。实践中常常出现多个法院对同一股权进行冻结时送达和公示时间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上文案例中,A法院向工商登记机关送达协助公示冻结C公司股权的通知的时间早于B法院,但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示手续时,B法院冻结C公司股权的信息公示时间却早于A法院。
股权冻结的先后顺序通常可以直接决定哪家法院拥有冻结股权的处置权,因此股权冻结的先后顺序尤为重要,那么此时A法院和B法院冻结顺序如何确定呢?
首先,股权冻结及其公示行为均属于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协助执行行为,并非行政机关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我们认为,多个法院对同一股权冻结的协助公示通知送达时间和股权冻结信息的公示时间不一致的,以送达协助公示通知时间的先后确认法院的冻结顺序,先送达的为首封法院,后送达的为轮候法院。
二、假如C公司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冻结该如何做?
1、法院冻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需向该公司送达司法冻结文书后生效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除外)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情况不属于工商登记部门的法定登记事项。因此法院向工商登记机关送达协助冻结股权的通知缺乏操作基础。
不仅如此,由于工商登记机关不掌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所持有股份的现状信息,股东股权转让也无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于法院送达的股权司法冻结文书中股东信息的真实性,工商登记机关也无法依据企业工商档案作出判断并进行冻结操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联合19个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被排除在工商登记机关协助办理的事项之外。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法院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送达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以此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冻结;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当前未建立股权统一登记机构,虽有部分省市建立了股权托管机构,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委托股权托管机构管理登记,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登记制度和流程,无法起到冻结效力和公示效力。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除外)及其所持有股份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登记事项,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无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协助冻结手续。故人民法院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不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
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冻结,应当参照《协助与执行通知》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即法院将冻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裁定送达到该公司后生效。
2、多个法院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冻结,以冻结裁定送达到该公司的时间确认冻结顺序
如上文所言,实践中也常常出现多个法院对非上市公司的同一股权进行冻结时送达时间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在针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冻结时,冻结顺序该如何确定时间?
首先,法院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时,该公司未协助冻结单位,法院向该公司送达《冻结股权裁定》形成有效冻结,工商登记机关为协助公示单位,法院向工商登记机关送达《协助冻结公示通知书》形成对外公示效力。
其次,法院若未向公司送达,仅向工商登记机关送达,则本身不构成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有效冻结。
因此,多个法院向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冻结裁定的,以送达时间的先后确定冻结顺序,先送达的法院为首封法院,后送达的法院为轮候法院。
三、结语
法院对公司股权进行冻结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两点,才能确保股权冻结有效——
1.明确主体性质
确认冻结股权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对应冻结手段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冻结公示通知书予以有效冻结。而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无论工商登记机关还是托管机构,都是公示手段,在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工商登记机关或者托管机构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机关的,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时,应向该公司送达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才能构成有效冻结,与此同时,考虑到各地法院的判例认定不一致,将冻结裁定同时送法给登记机关,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