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如何办?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如何办?

家住长春的曲先生和林女士在净月开发区新立城镇李洼子屯承包土地并建设大棚、温室、房屋。2014年,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净月管委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向曲先生和林女士送达。

这之中涉及到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阻挠国家建设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曲先生和林女士的案例中,最开始是由净月管委会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办公室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许是意识该办公室没有资格作决定。这之后净月管委会向原告送达《关于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决定》,并于同日向曲先生和林女士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净月管委会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部门有资格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而其下设机关——净月管委会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办公室则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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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还提到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依据《宪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土地的征收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的国家建设通常可以解释为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

在曲先生和林女士的案例中,盛廷李笃振律师通过复议及诉讼,最终法院撤销违法《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像我们前面说到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是存在影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情形,而曲先生和林女士的土地及其上附着物在之前就被净月管委会组织大量人员进行强制拆除,理论上来说再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已经没有必要。

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还提到“拒不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征收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

当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有着一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该条文对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必须满足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第一款中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征得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这里的有权机关通常是指“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的征地行为,明确来说就是征地要符合正当程序。根据相关条文规定,征地实施程序主要有以下几大步骤:征地情况告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征询村民意见;征地文件上报审批;征地土地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

至于上述条文的第三款和第四款在此我们就不再一一阐述了。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在违法征收最常见的一种手段,征收部门以阻挠国家建设为由征收土地,看似合情合理,其实中间有着巨大漏洞。就像此文分析列举的一样,责令交出土地并非就是硬性决定,不可违不可抗。如果其不满足文中提到的几点,那么违法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我们就没必要听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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