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判例: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山东法院判例: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关于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第二项答复内容,因原告李某申请公开对租赁土地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或赔偿信息,该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被告街道办就是否公开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并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但是,该信息系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的重要内容,是衡量补偿工作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标准,公开个体获取补偿情况有利于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范畴。因此,被告街道办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信息为由,作出不予提供相关信息的告知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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