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超时加班”典型案例,让企业没法再“套路”

摘要

中青评论

任何用人单位若想再用这些案例里出现过的“套路”狡辩,也必将迎来失败的结局。

8月26日,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号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联合发布了一批“超时加班”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的发布,不仅有力体现了有关部门依法为劳动者维权的决心,对于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及劳动报酬权而言,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加班”二字都是众多劳动者心底的痛。形形色色的超时、违规、变相加班,以及加班不给加班费的现象,在各行各业广泛存在。很多劳动者一方面在心中十分不满,另一方面却很难有效维权。

加班维权难,既是因为加班在一些行业和单位已然成为一种“潜规则”,反抗加班意味着和雇主“撕破脸皮”,可能让维权者面临失业风险,也是因为用人单位常常使出各种手段迫使雇员“自愿加班”,为违规加班的后续取证造成了一定困难。针对这些具体问题,人社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的这批案例,既否定了用人单位将内部规则凌驾于劳动法规之上,试图将超时加班“合法化”的做法,也强调了结合具体案情,合理分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举证责任的原则,给需要维权的劳动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面对不合理、不合法、带有压榨性质的加班现象,劳动仲裁与司法诉讼,是劳动者手中最有力的武器。是否敢于拿起这件武器,能否用好这件武器,直接决定着劳动者有多大的机会成功维权。近年来,加班现象引发的社会不满日甚一日,有关部门在这时发布与此有关的典型案例,既有向劳资双方同步“普法”的效果,也是对劳动者自发维权的一种鼓励。

这批案例中,不少细节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某科技公司职员张某,虽然与公司签订了“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但在离职时,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是支持了他索取加班费的要求,认定所谓的“自愿协议”显失公平。某医药公司职员吴某,虽然在加班时并未履行审批手续,但仲裁委通过其他旁证确认了他的加班事实,也让用人单位足额支付了加班费。某教育咨询公司职员林某,在出具加班证据时被用人单位指控证据不足,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反证,被仲裁委认定为“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利益最终归于劳动者一方。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劳资双方的争议焦点都是一些琐碎的细节,涉案金额也不是很大。但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这些细节的判定标准,正是劳动者最需要知道的。当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走入仲裁庭时,这些案例将是他们底气的重要来源。任何用人单位若想再用这些案例里出现过的“套路”狡辩,也必将迎来失败的结局。

除了劳动者以外,用人单位与各地的劳动仲裁人员,同样应该以这些案例为重要参照。用人单位还应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只会越来越完善,只有依法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报酬与休息时间,才能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各地的劳动仲裁人员也应充分意识到自己肩上的责任,急劳动者之所急、想劳动者之所想,以公正的判断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撰文/杨鑫宇

编辑/任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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