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类证据的瑕疵问题要引起重视
作者:曹春风律师
因毒品犯罪案件比较特殊,案件性质决定了该类案件证据体系具有天然的脆弱性,证据体系中能有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封装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类证据做为支撑,对于侦控方而言本就是个幸事儿,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证据的制作却存在着随意性太强、不规范、信息缺失、内容混同、程序违法等现象。对此,很多情况下控方认为形式不影响实质,细节不影响大局,存在即为合理,而法官却注重物证、书证实物的真实性对这类现象视为常态,秉持着包容态度,基于经验主义而对此类证据予以采信,无论律师依法依规提出什么样的意见均被搁置,甚至于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文书里对此做出解释,殊不知经验主义在哲学层面是被理性主义所批判的,一旦错案、冤案产生则不可逆转,理性的、折中的、科学的做法则应该在量刑是酌情予以从轻,最高法院在相关司法文件和指导性案例里已经有这方面的观点,相信“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绝不仅仅是一种口号,而是今后司法理念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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