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征求意见

近日,商务部就《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应该具备的资质、经营条件及合规性基本要求;规定了其应对商家和直播主体入驻及退出、产品和服务信息审核、直播营销管理和服务、用户以及直播主体账号的管理和服务要求;规定了其应对消费者隐私保护、交易及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明确了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相比于以往的政策,此次《规范》的标准更加清晰。《意见》提出,应建立直播主体入驻资质核验机制,对直播主体进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核,宜与相关行业协会、行政部门等共享或交换直播主体的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直播主体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更新;应建立直播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在直播主体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等情形时,应采取警示提醒、限流或暂停其直播服务等不同措施,将严重违法违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播主体列入黑名单,必要时应注销其账号。

对于消费者十分关注的虚假宣传等行为,《意见》更是做了明确的规定。《意见》指出,当直播主体存在虚假宣传、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伪造产品的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商标专利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并对直播主体实施相应的处罚;宜提供直播营销活动回看功能,并采用适当技术以保障直播记录信息的真实和完整,且直播过程视频信息和文本信息保存时间应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他直播内容保存应不少于60日,直播营销活动的回看功能宜对消费者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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