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病假规定

事业单位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法律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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