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保险代理人新规二次征求意见,专业解读来啦!
保观 | 聚焦保险创新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对这支1200万人的庞大队伍进行有效管理,一方面涉及到行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则与每个有保险需求的用户息息相关。
2018年7月13日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吸取了第一次意见稿的部分合理意见后,2020年4月16号,银保监会第二次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决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与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主基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代理机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要求;
二、调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条件;
三、修改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表述;
四、取消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规定;
五、明确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六、规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广告行为;
七、调整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
八、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
九、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行为的约束。
接下来保观将为你解读新版意见稿的部分重点内容。
提高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门槛,减少行业乱象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根据《征求意见稿》,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拟从1000万提升至2000万。很明显,这是监管在主动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的专门门槛。事实上,这样的动作并不是第一次。
2009年,保监会就对保险中介的准入门槛作了大幅的提高。其中,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从50万元提升至200万元,跨区域经营1000万元;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从500万元、5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200万元。
2013年4月,原保监会又先后正式将新设保险经纪、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提高到5000万元。
距离本次调整最近的一次是在2018年的2月,当时保监会第一次将保险经纪机构进行划分为全国性机构以及区域性机构,规定跨区保险经纪机构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的则为1000万元。
这一次的调整则是将区域性的代理机构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也提升至2000万元。
监管的意图不言而喻,希望通过提高准入门槛来过滤掉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代理机构。
保观认为,提高代理机构的专门门槛,确实有利于对行业乱象进行整治。尽管保险代理机构或是保险经济机构,二者本质上都是销售机构,不需要重资本,但是更高的准入门槛意味着代理机构的资金实力更为雄厚,能够承担更大的代理人培训成本,有利于提高队伍的专业素养,从而减少市场乱象,让更专业的人做更专业的事。
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制度建设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
独立保险代理人是指同时独立的为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其独立性表现为两个方面:
(1)从隶属关系上来说,独立保险代理人持有个人从业资质,不隶属任何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
(2)从业务代理关系上来说,独立保险代理人可以选择接收多家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在美国,许多情况下,代理人在获得一张执照后,即可以作为独立代理人,为多个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
独立保险代理人,因为独立,可以避免组织管理约束,不再有指标压力,从而拥有更多的活动自由和独立判断权利,不需在保险公司和客户利益之间作决择,得以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在客户需求基础上进行规划,选择最适合客户的产品进行销售;同时避免由组织管理而产生的费用抵扣,可以得到较完整和较多的佣金。
2015年9月,原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提出:“培育一批具有专业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型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一大批小微型、社区化、门店化经营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形成一个自主创业、自我负责、体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的独立个人代理人群体。”
目前国内在独立个人代理人业务上走在前面的是华泰财险以及阳光保险,截止2017年,华泰财险专属代理门店在全国已达4527家,渠道累计保费收入42.33亿元,同比增长26.29%,在公司业务中占比高达51.26%。阳光保险也从2016年7月开始了自己的阳光保险专属代理门店项目。
但目前独立代理人的发展在我国依旧存在一些问题,从《保险法》内部体系来看,寿险个人代理人只能是专属代理人,而不能接受多家寿险公司的委托,或许正因为如此,监管机关所批准推行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模式的均为保险集团财产保险子公司而非寿险公司。
其次,目前在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公司签约并由被代理人代为进行执业登记,并接受其培训服务。也就是说,在中国保险中介市场,要独立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只能由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而非由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直接合作。
所以我们现阶段在独立代理人发展上,唯一明确的基本思路就是“独立”。独立保险代理人的发展,应当将人身依附性逐渐从保险公司分离,成为保险公司与保险用户的第三方力量,仅以代理合同为限遵守保险公司的约束。
从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对于独立代理人仅提出概括性表述,表明发展趋势和监管引导方向,可见态度仍是“循序渐进”。
取消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3年有效期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应当及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
现行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中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这一变化,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有的规定是一种有力的制度安排,对提升机构内控管理,加强依法合规经营,加大市场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监管抓手发挥了极大地作用。
一方面,有效期设置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优质公司的发展。但另一方面,这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以此来实现对优质公司发展的推动以及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处罚。
保观观点
通过本次意见稿,我们既能看到监管的在部分领域的积极作为,也能看到在某些发展不成熟的区块,监管依旧采取了审慎的态度,一步一个脚印往前走,更有利于行业的稳定发展。
1200万的代理人是中国从业人数最多的职业之一,针对这支庞大的队伍管理进行调整,影响广泛,前进和稳定,正是最重要的两个要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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