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虎 | 明代通事笔译考

摘要:翻译人员,按其翻译职能可分为口译人员与笔译人员。由于学界普遍认为辽、宋、金、元时期的通事特指口译人员,加之一些文献对明代通事本等职责的片面记载,故而很多学者认为明代通事也是专指口译人员。仅有少数学者曾指出,明代通事也能笔译,但其仅就中央通事的笔译情况进行了讨论,对于边疆通事则未言及,加之未结合史料展开具体论述,所以不少说法过于笼统而缺乏准确性。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与详实的史料基础上,充分论证明代中央大、小通事以及边疆通事都具有笔译能力,也经常从事笔译,而且笔译还是中央大通事和某些边疆通事的本等职责。所以通事一词在明代有时可作为口译、笔译两种翻译人员的统称出现。

关键词:明朝;通事;口译;笔译

翻译人员,按翻译职能不同可分为口译人员与笔译人员。学界普遍认为,辽、宋、金、元时期的通事是特指口译人员,译史则是笔译人员专称。[1]而对于明代通事,一些文献记载:

窃惟通事之设,上以宣明华夷一统之分,下以侦察来夷诚伪之情,必须谙习其声音而后能周知其意向,比之译字官生原不相同。盖译字以能译其文为业,而通事以能通其语为职者也。[2]

四夷馆译字官生,职专辩译番文,鸿胪寺通事官生,职专通达。[3]

设十三馆通事译其语音,礼部辖之;设四夷馆译其文字,太常寺少卿提督,亦礼部辖之。[4]

据此则明代通事似乎也只是口译人员,笔译是由四夷馆中的译字官(生)[5]负责,而不少学者因此持这种观点。[6]可是,上述史料所说的仅是中央小通事官职的本职,并非针对所有通事而言。而且,即便是制度设定如此,实际情况也往往会有出入。已有学者指出,明代的某些通事其实可以进行笔译。但不足的是,这些学者所探讨的仅是中央通事的笔译情况,对于边疆通事则未言及,加之未能结合史料展开论证,所以不少说法过于笼统而缺乏准确性。[7]事实上,笔译是在明代中央大、小通事与边疆通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以下即结合史料对三种通事的笔译状况进行考论。

一、明代中央大、小通事皆可笔译

在嘉靖初年之前,明朝中央存在大、小两种通事,之后则因大通事被裁革,中央只存在小通事。[8]这大、小两种通事皆可笔译,可是因其官职品级与具体职能多有差别,所以各自的笔译状况也不同,需要分别论述。

1.大通事为明朝中央译书事务的主管者,笔译是其本等职责

明代大通事是中央译书事务的主管者,笔译是其本等职责之一。据《明英宗实录》记载,大通事昌英的官职之一是“提督译书”,[9]说明中央译书事务是由其所主管。这里的译书事务其实就是进行多语言文书翻译,一般被认为是由四夷馆来执行。但众所不知的是,四夷馆这个机构曾与大通事有着密切关系。在大通事被裁革之前,不少四夷馆教师即是大通事担任,[10]而四夷馆中的译书事务也曾由大通事管辖。[11]当然大通事不但是主管译书事务,有时还要亲自完成一些重要的文书翻译。如据《明宣宗实录》记载,“凡北虏表奏之达朝廷,朝廷诏敕告谕虏中者”,都要其经由大通事李贤的“润译”,[12]而大通事马政[13]也奏称说“臣在御前答应及翰林院译写番字文书”,[14]说明皇帝的诏敕等重要文书,有时就是由他们亲自执笔翻译的。

除了皇帝的诏敕等重要文书之外,大通事还要负责译审礼、兵二部的朝贡“番文”和兵部的军情“番文”。先来看大通事对礼、兵二部朝贡“番文”的译审。明朝要求前来朝贡者必须携带朝贡文书,“凡四夷赴京朝贡,有印者自有印信番文,无印者自有白头番文”,[15]如此方准其入贡,领取赏赐。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朝贡文书是由礼部呈奏,但一些设立卫所的边疆民族的朝贡文书,则需经兵部呈奏,故而明朝的礼、兵二部都有朝贡文书需要处理。而这些朝贡文书很多是非汉文的“番文”,所以在奏呈之前需要翻译审核,这在明代早期是大通事负责。[16]先是译审'番文”是否为伪造。明代伪造朝贡“番文”的现象一度十分猖獗,不少中央小通事通过“扇惑外夷,代之饰词奏请”来非法获利。为杜绝此种弊病,成化年间规定,朝贡人员在到达边境之后,其所携带“番文”必须“用印封识”,“具疏付馆伴之人赍至京师”,以防被调换、作伪,而在“番文”抵达京师后,还要“令大通事亲为阅实”,辨别其真伪。[17]当然辨别文书本身真伪只是第一步,如果“番文”并非伪造,大通事还要对其内容进行翻译研究,审核真假。如天顺七年九月时,兵部发现女真“呕罕河卫都督察阿奴哥、建州左卫都督董山等番文”中“命内官白全通市”一项内容,与来朝女真人员的口头证词不符,就因此劾奏大通事季铎失职,并要求季铎称“今后凡遇外夷投进番文,必须研究明白,然后奏闻”。[18]可见,对于朝贡“番文”的内容,大通事也要译审明白,不得有虚妄不实之处。

再来看对兵部军情“番文”的译审。兵部职掌军机重务,因此需要及时处理第一手的军事情报,方可避免贻误战机。但兵部此种军事情报不少也是来自边疆民族地区,其中不乏“番文”文书,故也要经由翻译审核,明代早期时此项工作也是由大通事负责。这在正德年间兵部调查吐鲁番入侵肃州事件的文书译审中,可以充分体现。正德十一年(1516)吐鲁番入侵肃州事件发生,明廷十分震动,可一时并不清楚该事件的原委,便由兵部展开调查。而大通事舍诚在调查中的数次“番文”译审,发挥了关键作用。据时任兵部尚书王琼的奏疏记载,正德十三年(1518)三月,兵部寻访到正德九年颁发给吐鲁番的“番文”敕书,是查明该事件原因的关键性证据,而这封敕书的具体译审过程是:

本部委官一员,会同礼部提督会同馆主事、鸿胪寺大通事舍诚等,就于都指挥火者马黑木处取出原降敕请,看验宝文字样。如果原系正德九年降与都督奄克孛刺、写亦虎仙等敕书,别无假伪增减情弊,各官就便眼同誊黄,一样三本,比对无差,送本部、刑部、都察院各一本先收备照,仍将原敕封记,付本夷捧收,听候法司取验。如看验敕书内有假伪增减,亦就译审作弊情由,明白呈报定夺。前项原降敕书,若果验无假伪增减,舍钦等不必差去。其写亦虎仙所奏彭总制钓帖差人送来,言说朝廷的敕书上也说一倍还两倍等语,显是差人去诈传诏旨,启衅坏事。[19]

显然,上述参与此次译审的官员中,只有大通事舍诚精通翻译,所以具体译审的其实就是舍诚。而舍诚在译审后发现,该敕书内容与写亦虎仙所言不符,因此是写亦虎仙等“诈传诏旨”才“启衅坏事”,这就找到了此次入侵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20]又同书同卷的另一篇奏疏中也载,同年七月时兵部又收到吐鲁番速坛满速儿上呈的“番文”,其中对入侵肃州一事进行了辩解。而对于该“番文”,也是由兵部“移咨刑部,督同大通事舍诚等,“将番文内所说情由,逐一查审”,[21]则该“番文”也是由舍诚译审。以上说明,大通事在被裁革之前,还要译审兵部的军情“番文”。

2.明朝中央小通事虽不以笔译为本职职责,但也经常笔译

与中央大通事不同,明代中央小通事的职责本来只有口译,并不包括笔译。然而即便如此,他们也具有笔译能力。据《吏部职掌》记载:

翰林院带俸及鸿胪寺通事、序班、鸣赞、署丞,九年考满到部,俱考判语或所书番字。[22]

而陈邦偁奏疏中也载:

臣备员部属提督会同馆,于鸿胪寺通事、序班等官实有监临之任。……及各通事三六九年考满,但能手书夷言,释字无差,即得以为谙晓,故多但记诵纸上之文,而于各夷语音不务参习。[23]

又徐阶《岁考通事官生》一疏中也说:

盖译字以能译其文为业,而通事以能通其语为职者也。节年相承,必试以字者,良以声音易混,而字画有迹可以旌别耳,然夷语有音而或无其字,译书有字而未尽其音。且今考试题字,只依各夷译书而夷考其书,本以中国之人审问夷语,既未能无误,而自该边或本国转相抄写,亦不免渐失其真。今虽所试字画,尽无讹谬,终不适用,徒为弥文。[24]

这三处记载都说明,明代中央小通事在进行升职考核时曾经长期考试笔译,并以笔译成绩作为升迁依据,即所谓“只依各夷译书而夷考其书”,“能手书夷言,释字无差,即得以为谙晓”是也。而这样做的原因,则是“良以声音易混,而字画有迹可以旌别耳”,也就是便于明白地判定成绩。这种考试笔译的做法,对于以口译为本等职责的中央小通事而言其实并不实用,反会造成其口译能力不足的弊端,但客观地造成其具有一定的笔译能力,只是其笔译水平应该很有限。

而具有笔译能力的中央小通事,则经常借此牟利。上面在论述大通事对于朝贡“番文”的译审时,已讲到很多伪冒的“番文”就是中央小通事所为,此事在余子俊《增重国体事》一疏中记载更为翔实:

访得近年以来,有等小通事,自恃能专其事,诱取夷人货财。中间有不与者,动辄交通来路通事并伴送官舍,巧为词说,务动其心,与其捏写番文,连篇奏进。及查所奏事理,率皆谬妄之言。[25]

可见,中央小通事因为具体负责朝贡人员的接待事务,便与来朝人员串通勾结,通过帮其“捏写番文,连篇奏进”的方式来骗取朝廷赏赐,足见笔译成为其牟利的非法手段而被经常使用。

二、明朝还设置有专门笔译的边疆通事

由上可知,明代中央的大、小通事都可笔译,其中大通事是整个中央翻译事务的主管者,以笔译为其本职职责,而中央小通事则虽不以笔译为本职职责,却也经常以之牟利。除大、小通事之外,明朝中央还设立有专门的笔译机构——四夷馆,培养译字官生等笔译人才,则中央一度存在多种笔译人员。然而,在明代的边疆地区却未设置笔译机构,只是中央的译字官生有时会被派往边疆地区执行任务,但大多是临时派遣,根本无法满足当地巨大的文书翻译需求。为了解决边疆文书翻译的需求问题,明朝采取的是在当地设置译书通事的做法。

此种边疆译书通事,以设置于甘肃地区者最为明显。《明英宗实录》中载:

正统九年八月丁巳,设甘肃译书达子通事一人,从太监刘永诚言也。[26]

这里的“译书达子通事”显然就是一种专门进行文书翻译的边疆通事。目前对于甘肃译书通事翻译的直接记载尚且不多,但依据一些间接记载推测,他们曾屡次在哈密、吐鲁番事务中执行笔译。此类事例不少,如兵部尚书王琼曾在奏疏中,要求甘肃当地官员出布“番文”告示,以安抚当时惊疑未定的归附“回民”人:

合无请敕一道,赉付甘肃镇守、巡抚、巡按官译写番文告示,转发行都司及布按二司,公差官遍发晓谕各该地方寄住回夷知道。[27]

这个“番文”告示既然是甘肃当地官员派人译写,则其译者应该即是本地的译书通事。再如《写亦虎仙谳牍》中载:

正德十一年四月内,牙木兰见倒刺火者不回,恐有泄漏事情,报知速坛满速儿。差今已死夷人斩巴思、俄六思等,将带马、驼、牛、羊、骡等,牙木兰又捎带番书十纸……番书令斩巴思等藏于衣服底合包内。……斩巴思等于今年十月初十日到关,转送副使陈九畴处,审出前情,就于斩巴思衣服内搜出前项书信,译写明白。[28]

这段写亦虎仙的供述中说,牙木兰曾派斩巴思等人捎带“番书十纸”给他,但却被肃州兵备副使陈九畴缴获,陈九畴当即就命人将其“译写明白”。能如此迅速完成文书翻译的,也应该是当地的译书通事。又如,《四夷广记》中收录有两篇哈密卫“番文”的译文,一篇是正德八年(1513)“哈密卫大小头目”写给甘肃“大人每”的,另一篇是嘉靖八年(1529)“哈密满剌米牙”写给甘肃“总制老爹”的。[29]这两篇番文所呈送的既然都是甘肃本地官员,则其翻译应该也是甘肃译书通事完成的。再者,从两篇“番文”译文来看,用词十分简陋,还带有少数民族语法规则,[30]明显带有边疆通事文化水平不高、长于口语直译的特点,而与四夷馆译字官生规范的翻译风格不符,这也说明其是当地的译书通事所译,而非四夷馆译字官、生的译笔。

除了甘肃地区之外,目前来看至少大同以及东北地区也设置了此种译书通事。《万历武功录》中载,在嘉靖二十五年(1546)时,俺答汗就曾派遣使者到大同边关呈递“番文”,试图与明朝和谈:

制置使翁万达、给诛徐自得,后先以书(即番文)奏。上有诏,言迤北入贡,起成祖朝,原有封号、印诰,今奏来番文,既无酋长姓名、年月、求贡字样,显是诈伪。总督等官令通事译审番文,及该馆官生译语有无相同,仍诘虏情驰奏。居无何,虏怒汉无故杀戮我使者,遂大入云中。[31]

则该“番文”因为没有书写“酋长姓名、年月、求贡字样”,不符合明朝朝贡文书的规范,而被嘉靖帝怀疑“显是诈伪”。要注意的是,为了进一步确定该“番文”的真伪,嘉靖帝又命大同“总督等官”督令通事重新“译审番文”,以与“该馆(四夷馆)官生”的译文对勘“有无相同”,可见大同总督等官的麾下也存在能笔译的译书通事。

东北地区译书通事的记载更为模糊一些,目前只能推测其应该存在。据马文升《抚按东夷记》中载:

先是,海西兀者前卫都指挥散赤哈上番书,言开原验放夷人管指挥者受其珍珠、豹皮。兵部移文辽东守臣勘之。管指挥者惧,乃因本卫都督产察系散赤哈侄,入贡归,贿求产察言管实无所受。散赤哈闻之,深怨产察,声言聚众犯边,边将以情报守臣。守臣乃译番书,招散赤哈来广宁面折。散赤哈遂率所部十数余人,欲由抚顺关进,赴广宁。[32]

这段记载两次提到对散赤哈所上“番书”的笔译,第一次显然是中央译职人员所为,与此处所论无关,但第二次则说广宁“守臣乃译番书”,'守臣”直接翻译的可能性并不大,具体进行翻译应该还是其麾下的译书通事。又天启二年(1622)王象乾在奏请安抚朵颜三卫等部众时,曾提到:

臣等数四宣谕诸夷,遂于四月之三十日写立汉字、番字罚约合同,令诸夷钻刀说誓,永为遵守。[33]

此时王象乾官任蓟辽总督,则依理推测,此处与朵颜三卫等部众订立的“番字罚约合同”,也是当地的译书通事所译写。

当然,这种边疆译书通事不应该是仅存在于上述三个地区,而是遍布南北边疆,数量极为庞大。可是,由于其他地区的记载尚未能够被充分发掘,故只能留待以后继续研究。

结论

综上可知,明代的中央大、小通事与边疆通事都具有笔译能力,也都经常笔译。不同的是,笔译是大通事以及部分边疆通事的本职职责,但不是中央小通事的本职职责。也许正因为兼具笔译、口译两种翻译职能,所以明代的通事一词也不再是口译者人员的专称,有时还可以代指笔译人员。如《明孝宗实录》弘治十年九月乙卯条就载:

时暹罗国进金叶表文,而四夷馆未有专设暹罗国译字官,表文无能译辨,大学士徐溥等以为请,上曰:既无晓译通事,礼部其行文广东布政司,访取谙通本国言语文字者一二人,起送听用。[34]

这里的四夷馆中的“译字官”本是专职笔译人员,可明孝宗却称其为'晓译通事”,充分说明通事一词在当时已能涵盖笔译人员,成为翻译人员的统称。《中国历史大辞典·明史卷》把通事定义为:“明代通译外国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之人员。”[35]所取的应该就是通事作为翻译人员统称的这个广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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