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主要是增加了全员的要求。

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强调这一次《安全生产法》修订的重大变化。

在2014年修订的时候就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一定的考虑,也补充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这一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中也强调了建立健全并实施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之所以强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因为只有有了责任制才能够落实好责任,有些单位和有些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往往不全,有些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规定到,这样安全生产责任就无法得到落实。

现在强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就要求对所有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予以明确,应该做什么,做不到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样安全生产责任才能够得到落实。

只有当所有人把安全职责履行到位,才能够确保安全生产。

因为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风险高的地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风险低的地方照样也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甚至是风险很低的行业也发生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这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生产不能有漏洞,安全生产事故随时都可能在漏洞处发生。

对于所有人来说,做好安全生产没有例外。

第二十二条正文: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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